中國招標投標協會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成立於2005年9月10日,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招標投標協會
  • 外文名:China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
  • 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會長:葉青
總 則,組織機構,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理事成員,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招標投標協會;英文名稱:China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TBA。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從事招標投標及其相關的公共資源交易、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相關專家學者、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與自律管理相結合,促進招標投標行業自律。以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為根本,積極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受政府部門委託,協調招標投標工作,規範招標投標行為,為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我國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而努力。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組織機構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是由我國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以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為把整個招投標工作和招投標體系很好地統籌和協調起來,維護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我國招投標事業健康發展的非盈利性的行業組織;是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行業的協會,現有會員1200多家。
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業務工作接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China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TBA)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由我國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招標投標理論研究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以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標投標行業組織,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是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行業的協會。
第三條 協會宗旨: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招標投標行業自律。受政府部門委託,協調招標投標工作,規範招標投標行為,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我國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業務工作接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招標投標主體在招標投標實踐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願望和意見,並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等重大決策提供建議;
(三)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研究制定招標投標行規行約、職業道德準則、業務統計規則和職業標準規範等,並組織實施;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做好招標代理機構的備案及資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建立國家招標投標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等級制度,促進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建國家評標專家庫,為招標投標工作提供服務;
(七)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等各類招標投標及相關工作的諮詢;
(八)收集、提供國內外招標投標信息,編輯出版招標投標方面的刊物、教材、書籍、資料,建立相關信息網路系統,舉辦展覽和論壇等活動,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招標投標活動信息服務;
(九)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招標投標業務、管理知識的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
(十)定期組織招標投標業務及行業管理的經驗交流活動,宣傳、表彰全國招標投標優秀單位和先進工作者;
(十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招標投標的投訴舉報,協調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十二)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繫,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或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1、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2、取得招標資格證書的各類招標專業代理機構;
3、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和其他有關機構或團體。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協會常務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 個人會員。招標投標領域有造詣的專家學者及招標投標從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章程;
(二) 自願參加協會;
(三) 在招標投標領域內具有一定造詣或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六)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執行協會會員自律規定;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八)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九)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十)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如果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事宜需由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名譽會長、首席顧問,聘請協會特邀理事、特邀常務理事和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二)(四)(六)(七)(八)(九)(十)項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工程建設或招標投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理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領導協會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協會秘書處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可請協會有關業務顧問參加。

第五章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9月9日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曾培炎
首席顧問 王春正
會 長 葉 青
副 會 長 (按姓氏筆畫為序)
劉向東 鄭一軍
龐進武 姜少冰
蔡慶華 霍春林
戴東昌
秘 書 長 關 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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