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德國史研究會

中國德國史研究會

中國德國史研究會成立於1980年,是從事德國史研究的民眾性學術團體,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掛靠世界歷史研究所。

學會曾組織編有《德國史論文集》、《中德關係史資料》、《中德關係史文叢》、《德國史文獻與資料》(現代部分)等文集和資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德國史研究會
  • 成立時間:1980年
  • 主管部門:中國社會科學院
  • 組織類型:民眾性學術團體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德國史研究會成立於1980年。
研究會現有會員150人。領導機構為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的理事會,設有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及理事若干人。熊偉、朱忠武、丁建弘等先後出任研究會會長;杜美、朱懋鐸、黃正柏先後任秘書長。現任會長為吳友法,秘書長為邢來順。
2010年,中國德國史研究會成立30周年暨中國德國史教學與研究研討會在“溫泉之都”鹹寧隆重召開。

建設宗旨

研究會旨在團結全國德國史研究和教學工作者,組織、召開學術研討會,編譯資料,撰寫論著、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推動德國史的研究。會員在德國宗教改革、普魯士道路、德國文化史、德國的分裂與統一、德國資本主義發展史、德意志帝國史、德國現代化史、德國工業化史、德國法西斯史、德國工人運動史、中德關係史等學術問題上推出了較豐碩的研究成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德國史研究會(Die Chinesische Forschungsgesellschaft der
deutschen Geschichte, CFGDG).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從事德國史研究和教學的專業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民眾性學術團
體,是非經營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雙百方
針,積極開展德國史研究,學術討論和教學經驗交流,培養青年德國史工作者,展世界史學
科,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團章程規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
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內容有:學科建設理論研討;教學經驗交流;本學科有
關信息交流;教材編寫和研究;優秀成果評選;講學;出版會刊和論文集;向有關部門推薦
會員科研成果;開展與國外同行的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吸收.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
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學會審查.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
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工作;
(六)決定副秘書長及其他辦事人員的聘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多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多數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隔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等組
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多數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多數
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學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
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多數會員(或會員
代表)表決通過,報學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均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
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負責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提名副秘書
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及聘用具體辦事人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學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人每年10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
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
員代表大會)和學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學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通過,經學會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事理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
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學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由學會會同有關同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
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學會註銷批准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學會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
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1999年10月2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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