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院院士違背科學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2017年9月,《中國工程院院士違背科學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修訂後發布,對院士違背科學道德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處理措施。其中規定,院士有五類個人行為違背科學道德的,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失德行為,處置辦法,

失德行為

《辦法》指出,院士違背科學道德行為是指:違反客觀、求實、誠信等科研準則的行為;有損院士聲譽和形象,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行為;科技活動中的其他不端行為。主要包括:謊報發現或發明;編造數據,弄虛作假;剽竊、抄襲他人科技成果,侵犯智慧財產權;故意誇大個人科技成績,掩蓋或貶低合作者的作用;牽頭或參與偽科學活動等。

處置辦法

《辦法》對院士違背科學的幾種道德行為,列出了給予告誡談話、學部通報、全院通報、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撤銷院士稱號等幾種處理辦法。其中規定,當院士的個人行為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院士群體和中國工程院聲譽時,應勸其放棄院士稱號;當院士的個人行為涉及喪失科學道德、背離院士標準時,應撤銷其院士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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