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奴隸製法

中國奴隸製法是中國古代夏、商、周各朝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公元前21世紀中國的夏代進入了階級社會、形成了國家和法律。夏代法律,古文獻稱作“禹刑”。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無從考證,現在可以從《左傳》所引《夏書》的片斷看到夏代法律規定的一些罪名、刑名和刑罰適用原則。夏代作為第一個階級王朝,習慣法仍占重要地位。商代是繼夏代而起的奴隸制大國,“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左傳·昭公辛》)。出土的甲骨卜辭證實了有關湯刑的內容和墨、、荊、宮、大辟的五刑制度。商代的刑,制以其完備著稱於古代,並為後世封建統治階級加以肯定。西周是中國奴隸製法發展的最高峰。周朝除文獻所載《九刑》、《呂刑》外,周王頒發的誓、誥、命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周初在“明德慎罰”的思想指導下,形成了一套斷罪量刑的原則,如區分故意與過失,一貫與偶發,罪疑從赦;上下比罪以及罰贖等。當時調整民事關係的法規也有所發展,銅器《矢人盤銘》、《勿鼎銘》和《兩攸從鼎銘》記載了土地所有權的轉移、租賃和債務關係等法律行為。周代確立的“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嫡長子繼承制度,對後世具有重大影響。從出土的《伊卷壓銘》記載的一篇判決書,表明周代時審判也是有制度可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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