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質調查局機關人事管理規定

《中國地質調查局機關人事管理規定》是一則規定,為規範中國地質調查局機關人事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人事勞動政策、,結合局機關人事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地質調查局機關人事管理規定
  • 目的:規範中國地質調查局機關人事管理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發文單位:中國地質調查局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地質調查局機關人事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人事勞動政策、,結合局機關人事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地質調查局機關人事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幹部人事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推進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富有生機活力的用人機制,建設一支結構合理、精幹高效的局機關職工隊伍。
第二章 職工調配
第三條 調入
(一)職工調入堅持最佳化結構、提高素質,在編制內從嚴掌握、逐步補充的原則。
(二)各部(室)在編制內,確因工作需要從局機關以外單位調入工作人員,由用人部(室)提出書面申請,人事部門審核,經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領導同意,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室)對擬調入人員進行考察,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報分管人事部門的局領導同意後,由局黨組會議決定。
調入人員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滿,考核稱職,正式聘用;試用期滿,考核不稱職,視局機關空崗情況重新競爭上崗或由組織另行安排。
(三)人事部門根據局管理工作需要和編制情況,提出年度接收畢業生計畫指標建議,經分管人事部門的局領導同意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對擬接收的應屆畢業生,由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室)進行考察,形成書面考察材料,經分管人事部門的局領導同意,由局黨組會議決定。人事部門與畢業生簽訂協定。
(四)政策性接收安置人員,經局黨組會議同意後,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招聘
(一)需要公開招聘的局機關工作人員,由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室)提出招聘工作的建議方案,經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門的局領導審核,由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二)招聘工作在局黨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成立局招聘工作領導小組,並在人事部門下設招聘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
(三)根據招聘崗位的職責確定招聘範圍和任職條件。
(四)招聘工作按公布崗位、報名申請、資格審查、面試答辯、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等程式進行。
(五)對應聘錄用人員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滿,考核稱職,正式聘用;試用期滿,考核不稱職,視局機關空崗情況重新競爭上崗或由組織另行安排。
第五條 內部人員調整
(一)部(室)內部人員調整由部(室)提出調整建議,經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門的局領導同意,報人事部門備案。
(二)部(室)之間人員調整,由擬調入部(室)商調出部(室)同意後提出調整建議,經人事部門審核,並徵得調入、調出部(室)和人事部門的分管局領導同意後,由局長辦公會決定。
第六條 借調
(一)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在本部(室)編制內對一般管理崗的幹部可採取借調方式,但應從嚴控制。借調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超過一年如需繼續借調,按借調程式重新辦理借調手續。
(二)各部(室)借調人員,由用人部(室)提出書面申請,人事部門審核,經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領導同意後,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室)對擬借調人員進行考察,並徵求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的意見,報分管人事部門的局領導批准,由人事部門辦理借調手續。
(三)各部(室)有緊急突擊性任務,經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領導同意,可向局直屬單位或相關單位臨時借用工作人員,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臨時借用人員,不納入借調人員管理。
第七條 聘用臨時工作人員
各部(室)原則上不採用聘用臨時工作人員的用工形式,確因特殊情況和工作需要,需聘用臨時工作人員,由用人部(室)提出書面申請,人事部門審核,經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領導同意,報分管人事部門的局領導批准,由人事部門辦理臨時聘用手續。
第八條 調出
(一)調出人員須提前一個月寫出書面申請,所在部(室)領導簽署意見,人事部門審核,經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門的局領導簽署意見後,由局黨組會議決定。
(二)下列人員申請調出,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培訓費:
1.接收的應屆畢業生,服務期未滿協定規定的年限;
2.公派出國留學、進修,回國後服務期未滿5年;
3.公費學習、培訓一年以上(不含分流培訓人員),畢(結)業後在局服務期未滿5年。
(三)違約金數額為申請調出人提出終止協定前五年北京市年均工資之和,每服務一年,違約金遞減20%。培訓費收取標準按學習培訓後在局服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20%的比例計算。
(四)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安排的調出人員不需交納違約金、培訓費。
第三章 職務(級)評定及晉升
第九條 處以下幹部職務(級)評定及晉升
(一)應屆大學專科和本科畢業生,見習期一年,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後,轉正定級為科員。
(二)應屆研究生畢業,有工作經歷的,試用期為三個月;無工作經歷的,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碩士畢業研究生定級為副主任科員,博士畢業研究生定級為主任科員;有工作經歷的應屆研究生在工作期間曾任職務(級)如果高於定級職務(級),按曾任職務(級)確定。
(三)晉升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需分別在副主任科員、科員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任(聘)期內各年度考核合格。
(四)處以下幹部的職務(級)的評定及晉升,由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室)對擬定級和晉升人員進行考核後提出意見,經分管人事部門的局領導同意後,由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晉升處級領導幹部,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辭職 辭退
第十一條 辭職
(一)根據國家人事部有關規定,職工可以提出辭職。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准:
1.局機關重要崗位的管理人員,在辭職後可能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2.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3.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4.由單位公派,正在學習、進修的(不含分流培訓人員);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二)辭職人員須提出書面申請,所在部(室)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人事部門審核,經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門的局領導簽署意見,由局黨組會議審核或批准。
(三)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2款的辭職人員,局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培訓費。違約金、培訓費的收取標準按本規定第八條第3款計算。
(四)辭職應按規定的程式辦理手續,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人員,要批評教育,符合辭職條件的,要補辦辭職手續;其餘的要動員返回。對拒不返回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五)辦理辭職手續包括工作移交、辦公設備等財物交還、黨政人事關係轉移等內容。辭職手續必須由辭職本人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六)辭職人員不得私自帶走屬於局的各種成果、內部資料和設備器材,違者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七)辭職的其它有關事宜,按《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辭退
(一)根據國家人事部有關規定,局機關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職工,予以辭退:
1.未完成工作任務,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不稱職),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2.單位進行撤併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4.損害單位經濟利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5.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6.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7.違犯工作規程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8.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二)辭退職工,由人事部門提出書面建議,報分管人事部門的局領導簽署意見後,由局黨組會議決定。
(三)辭退的其它有關事宜,按《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執行。
第五章 請假 休假
第十三條 請假、休假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一)局副總工程師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休假,須經分管局領導批准,並及時報告局辦公室綜合處。
(二)各部門副主任和處(室)主要負責人請假、休假,須經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及時告所在部門綜合處。
(三)各部門副處長和一般人員請假、休假,須經所在處(室)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及時告所在部門綜合處。
(四)請假、休假三天以上(含三天),按以上程式批准後,及時報局人事部門備案。
(五)請假、休假未被批准或不請假無故缺勤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 職工請病假,超過一天須出具醫院或局醫務室證明。
第十五條 職工請事假,超過一天須書面請假,如遇突發事件需請假,應及時向直接領導報告,假後補辦手續。
第十六條 凡參加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年休假。
(一)各部門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安排職工年休假。
(二)工齡滿20年的職工,每年休假14天;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每年休假10天;工齡不滿10年的職工每年休假7天。見習期、試用期(不含調入和提職人員)未滿的職工,不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時間包括公休日,不含法定假日。
(四)職工年休假原則上一次休完,確因工作繁忙,一次未休完的,按第十三條規定經批准後,可再次休假。年休假最多分兩次休完。
(五)年休假當年有效,不能跨年度使用。
(六)年內連續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不再享受當年或第二年的年休假待遇。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學習結束回局工作後,從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待遇。新調入職工,調入當年如已享受原單位的年休假待遇,不再享受局機關當年的年休假待遇。
第十七條 凡參加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不住在一地的職工可享受探親假。
(一)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以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未能休探親假,或本人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以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20天。
(四)上述假期根據實際需要,給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八條 職工結婚,享受3天婚假;晚婚的,增加獎勵假7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九條 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3天的喪假。去世親屬家在異地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給路程假。假期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二十條 女職工享受產假9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經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發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六章 職工退休
第二十一條 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即應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休無需個人申請,於達到退休年齡的下個月起領取退休金。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職工到達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人事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室)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資產清退等手續;職工到達退休年齡,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核定其退休金,局級幹部報國土資源部人事主管部門審批,其他人員由分管人事部門的局領導審批。
第七章 工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局機關人員工資正常晉升、調入人員的工資核定,由人事部門按有關檔案規定提出意見;其中局級幹部的工資變動報國土資源部人事主管部門審批,其他人員的工資變動由分管人事部門的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四條 國家有關部門出台新的工資政策檔案後,由人事部門按有關檔案要求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經分管人事部門的局領導簽署意見,由局長辦公會議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 經局批准脫產學習一年及以上的職工,學習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及國家、局機關執行的北京市規定的津貼和補貼費。
第二十六條 經局批准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自費出國留學期間停發工資,留學期滿回局工作,按新崗位重新核定工資;留學期滿仍未回局工作,按有關檔案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局同意連續請病假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職工,請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以及國家、局機關執行的北京市規定的津貼和補貼費。
第二十八條 經局同意連續請事假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職工,請假期間只發基本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津貼和補貼費。
第二十九條 局機關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視其承擔的工作任務,每月給予600—900元的聘用費或補貼費,具體數額由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室)提出,報分管人事部門的局領導審批。
第三十條 局機關借調人員的工資發放
(一)借調到上級部門的局機關職工,工資仍由局機關發放;
(二)借調到其他單位的局機關職工,工資由借入單位發放;
(三)由局屬單位借調到局機關的職工,工資由借調人所屬單位發放;
(四)由其他單位借調到局機關的職工,工資由局與借調人所屬單位協商解決。
第八章 人事檔案
第三十一條 人事檔案應是全面反映個人歷史以及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現實表現的材料。要及時收集職工任免、調動、政審、考察、考核、工資變動、教育培訓、獎懲、職稱評定、出國(出境)審批、參加黨團及其它社團組織或協(學)會等工作中新形成的材料,不斷充實人事檔案內容,為幹部人事工作服務。
第三十二條 形成人事檔案材料的部門和個人,要在材料形成後的一個月內,按要求將材料送交局人事檔案管理部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積壓、滯留歸檔材料。
第三十三條 歸檔的材料必須是辦理完畢的正式材料。材料應真實可靠、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完備,材料規格要整齊劃一,除電傳材料需複印存檔外,一般不得用複印件代替原件存檔。
第三十四條 局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收集歸檔材料進行整理,做到認真鑑別、分類準確、編排有序、目錄清楚、裝訂整齊。
第三十五條 按照安全保密、便於查找的要求,要建立堅固的人事檔案庫房,配置鐵質的檔案櫃。庫房內要配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防塵、防高溫的必要設備;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裝鐵門、鐵柵欄窗等;庫內要保持清潔衛生和適宜的溫、濕度。局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建立檢查核對、登記和統計制度,每年全面檢查核對一次檔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十六條 查閱、借閱、傳遞人事檔案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因工作需要查閱和借閱人事檔案須是中共黨員幹部,須經局人事部門負責人審批。局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人事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的具體事宜。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家及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國地質調查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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