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圍棋協會

中國圍棋協會

中國圍棋協會 簡稱:中圍協 英文譯名:(CHINESE WEIQI ASSOCIATION縮寫CWA)。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民眾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本協會由圍棋管理人員、職業棋手、業餘棋手及全國圍棋單位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的,具有專業性的社會民眾團體。是全國性民眾體育組織,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總部設北京。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是執行機構,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下設技術、裁判、宣傳、會員等4個專項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圍棋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WEIQI ASSOCIATION
  • 性質:全國性民眾體育社會團體
  • 總部地點:北京
  • 成立時間:1962
  • 成立地點:安徽合肥市
主要職能,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中國圍棋協會於1962年在安徽合肥市正式成立,職能是:研究制定發展計畫、競賽訓練規定以及全年競賽規程和規則,推動普及圍棋運動;制訂管理全國圍棋法規;審批職業棋手、業餘棋手及裁判員的技術等級;選拔和推薦國家隊和推薦國家隊及集訓隊運動員、教練員等。

建設宗旨

中國圍棋協會的宗旨是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團結全國熱愛圍棋事業的人士,為普及圍棋,提高技術水平而努力。與新聞媒介密切配合,實施全民健身計畫,使圍棋更好地為人民大眾服務。中國圍棋協會積極發展與國際圍棋組織和各國圍棋組織的友好聯繫,通過圍棋增進各國人民的友好交流。

理事成員

第一任中國圍棋協會名譽主席為陳毅,任期為1962年-1971年。
第二任中國圍棋協會名譽主席為方毅,任期為1971年-1998年
第一任中國圍棋協會主席為李夢華(原國家體委主任,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主席),任期為1962年-1988年。
第二任中國圍棋協會主席為陳祖德,任期從1988年至2006年。
第三任中國圍棋協會主席為王汝南,任期從2006年至2017年。
第四任中國圍棋協會主席為林建超,任期從2017年至。
2017年12月29日,中國圍棋協會換屆會議在中國棋院舉行,林建超接替王汝南,成為新任中國圍棋協會主席。羅超毅、聶衛平、孫光明、雷翔、常昊擔任副主席,羅超毅兼任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 中國圍棋協會 簡稱:中圍協 英文譯名:(CHINESE WEIQI ASSOCIATION縮寫CW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中國圍棋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民眾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本協會由圍棋管理人員、職業棋手、業餘棋手及全國圍棋單位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的,具有專業性的社會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團結全國熱愛圍棋事業的人士,為普及圍棋,提高技術水平而努力。與新聞媒介密切配合,實施全民健身計畫,使圍棋更好地為人民大眾服務。中國圍棋協會積極發展與國際圍棋組織和各國圍棋組織的友好聯繫,通過圍棋增進各國人民的友好交流。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圍棋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中國圍棋協會是在國家體育方針、政策的指導下積極推動圍棋運動的普及和發展,指導和管理全國的圍棋運動;
(二)制訂管理全國圍棋法規;
(三)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舉辦全國和國際性競賽活動,選拔優秀棋手參加國際比賽;
(四)審批職業棋手、業餘棋手及裁判員的技術等級;
(五)對全國圍棋、五子棋業務進行管理;
(六)選拔、推薦國家集訓隊運動員、教練員;
(七)結合專業開展創收創匯,為發展圍棋運動籌集基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委員會或委員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有申辦比賽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體育總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委員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
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常務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主席原則上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必要時,本協會主席可以推薦一位副主席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特邀副主席為國內外熱愛圍棋的友好人士、企業界代表擔任。其企業組織為當地聲譽較高,有較好社會信譽,有較強實力的企業代表擔任,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並對中國圍棋贊助經費或投資已到位者。特邀副主席只是名譽職務,對外不代表中國圍棋協會。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全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會旗會徽等標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目的。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委員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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