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所屬的在國家民政部正式登記的全國性一級學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
  • 性質:全國性一級學會
  • 現任理事長:楊春光
  • 簡稱:國促會
學會簡介,理事成員,業務範圍,重大事件,組織章程,

學會簡介

學會成立於1992年,歷任理事長為董玉昌、王選、倪光南、鄭樹山,現任理事長由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公員局原副局長楊春光擔任。名譽會長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黨組成員司馬義·鐵力瓦爾地。理事會成員包括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社科院和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高等學府的著名專家、學者;中石化、中海航、光大興隴信託、中國慶華集團、中國華勇集團、億利資源、中國華融、中核建集團、中車集團、安邦集團、清華控股、物美集團、中國扶貧開發總公司、中國郵政保險集團等企業代表。學會內設機構為:學會理事長、秘書長辦公室、學會科技推進辦公室、學會資本融通與產業發展辦公室、學會智庫高地建設辦公室、學會海外拓展工作辦公室、學會扶貧助殘工作辦公室、學會會員服務辦公室、學會外聯發展辦公室、學會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辦公室、學會社會醫療與養老康復辦公室、學會軍民融合發展辦公室、學會城市功能建設提升辦公室、學會黨的歷史與革命傳統弘揚光大辦公室、學會黨委(黨支部)與紀委辦公室、學會監察室、學會財務室等,附設部分分支機構(委員會)。學會的宗旨是:學習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貫徹習近平關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指導思想和重要執政理念,認真踐行“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和“五大發展理念”,堅持“四個自信”,落實黨的民眾路線,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堅持“三嚴三實”,重在“兩學一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倡導“進取、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以促進中國與世界融通、技術與經濟融通、資源與資本融通、財富與才智融通為己任,積極促進政府部門、學術界、企業界在經貿技術領域的協作,促成國際金融界、科技界、企業界來華投資合作,為實現“兩個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理事成員

學會第五屆理事會由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公務員局原副局長(副部級)楊春光擔任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包括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社科院和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高等學府的著名專家、學者;中石化、中海航、光大興隴信託、中國慶華集團、中國華勇集團、億利資源、中國華融、中核建集團、中車集團、安邦集團、清華控股、物美集團、中國扶貧開發總公司、中國郵政保險集團等企業代表。

業務範圍

(一)組織與提供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信息與諮詢服務;
(二)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理論研討與投資項目洽談;
(三)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宣傳與普及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經濟、技術、法律與業務知識;
(五)組織編輯出版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科學及其相關學科的信息類、學術類、套用類書刊;
(六)促進與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
(七)維護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的合權益;
(八)表彰本會會員中優秀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評審優秀論著和成果;
(九)組織與開展其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關的各項社會活動。

重大事件

2015年6月7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在京召開,中國科協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王春法同志、國家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劉振國同志出席會議並講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黨組成員司馬義·鐵力瓦爾地同志發來的賀信。中組部、全國政協、中國文聯、解放軍報社有關領導出席了會議,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會員代表約150人參加了會議。會上,與會代表按照《章程》和會議程式充分行使民主權利,審議並通過了第四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會議選舉辦法、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章程(修改草案),選舉出國促會第五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和理事會成員,並選舉楊春光為國促會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王志宗、田繼生、任樹平、劉敬楨、李勇、陳凱慧、宋和平、黃福水等17人當選為副理事長。
2015年4月21日-24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同志帶隊赴寧夏,對自治區“一帶一路建設”項目進行重點對接考察,並圍繞助力寧夏中阿博覽會事宜進行了座談。國促會會員企業與寧夏自治區金融辦簽訂了合作框架協定。
2015年5月5日-8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同志帶隊赴青島,圍繞“國家海洋戰略、擴大對外開放與‘一帶一路’建設”進行項目對接考察並座談。國促會會員企業與藍色矽谷開發區就投融資項目達成初步協定,並對養老地產等領域進行重點考察。
2015年6月15日至18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以“面向國家海洋戰略,‘一帶一路’中‘走出去’的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工業”為主題,赴寧波進行了項目對接考察。圍繞助力“走出去”中的資本運作,企業併購、資格認證、人員培訓、文化交流等與多個項目與當地展開對接,達成了初步協定。
2015年8月13日至21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組織會員企業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一帶一路建設助力新疆兵團行”為主題,以“在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兵團與中國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合作,共同開拓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新局面”為主題,開展全方位、多層次互利合作,簽署《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與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一帶一路”建設戰略合作框架協定》。
2016年1月20日至22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組織會員企業赴山西運城,圍繞科技支撐高效農業、城鄉基礎建設、金融資本投資等進行項目考察,並就有關項目展開對接,達成了初步意向,為深化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2016年2月23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等赴湖南調研製造業智慧型化、城鄉改造建設等。2月26日,楊春光理事長會見湖南省農村信用社黨委副書記、主任李勤,楊春光表示雙方加強聯繫,尋找合作機會,為湖南扶貧工作作出貢獻。
2016年6月22日,湖南省湘西州、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正式簽署《精準扶貧、區域建設戰略合作框架協定》,7月11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特邀顧問單位寧夏大地循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無償提供的第一期500萬元資金精準扶貧已落到湘西貧困地區的補點村。11月24日,國促會精準扶貧項目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矮寨鎮補點村文化廣場項目正式開工奠基。
2016年10月26-28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楊春光理事長一行對雲南蒙自進行了考察,會見了金平縣“英雄十姊妹”女子民兵班新老群體,並調研了精準扶貧工作情況。
2016年10月30日,首屆京津冀大數據產業發展大會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舉辦。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楊春光理事長應邀出席此次會議,並與會議主辦方河北省京津冀大數據產業協會就雙方合作等事宜交換了意見。
2016年12月12日至13日,楊春光理事長作為在雲南省舉辦的“南方絲綢之路發展論壇”特別支持單位負責人,代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與雲南省政協副主席喻頂成、原國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原新華社副社長周錫五、中國投資協會會長張漢夫等出席論壇並在開幕式上致辭,同時為永久論壇揭牌。
2016年,在湖南省政協的牽線搭橋下,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將湘西州首府吉首市的補點村作為精準扶貧聯繫點,並促成兩家民營企業捐資1000萬元,計畫將其打造成苗族生態文化鄉村旅遊景點。
2017年1月16日,2017中國“拓展絲路”新年論壇在北京門頭溝區長安壹號隆重召開。本次論壇由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主辦,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海外聯合工作委員會、中海投(北京)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控股集團共同承辦。蒙古、寮國作為主賓國參加本屆新年論壇。來自30多個國家的政府官員、駐華使館代表、專家學者,以及我國全國人大、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工信部、文化部、國開行、亞投行、絲路基金等一帶一路有關部委的領導及企業家代表近300人出席論壇。楊春光理事長代表國促會在開幕式上致辭。
2017年1月17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在京拜會了前來參加2017“拓展絲路”新年論壇活動的蒙古國特使、代表團長、交通運輸發展部長德·岡巴特,圍繞國家戰略,就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進行深度合作進行了會談,並達成廣泛共識。蒙古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丹巴·岡呼雅格等參加了會談。
2017年2月26日,由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主辦的“中國精準扶貧產業技術助力發展論壇”在京舉辦。國促會理事長楊春光出席論壇並致辭。
2017年5月21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第二期500萬元扶貧款落戶湘西州補點村。
2017年8月8日,湖南省政協召開助力脫貧攻堅再動員大會,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第五屆理事長楊春光出席會議。8月9日-10日,楊春光理事長考察調研湖南省道縣紅色歷史文化。9月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立60周年慶祝大會在吉首市舉行,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等出席大會。
2017年11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公務員局原副局長、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第五屆理事長楊春光出席蘇寧集團入選新華社“民族品牌傳播工程”儀式並講話。
2018年1月13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2018新年專家智庫強國論壇”在京召開。
2018年8月4日,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國家公務員局原副局長、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等,赴河北省魏縣和大名縣,就當地環保治理和清潔能源發展等進行實地考察。
2018年11月22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區塊鏈技術與套用工作委員會成立大會在京舉行。楊春光理事長表示,國促會將借紀念改革開放40年活動的東風,把助力國家戰略的各項工作任務不斷推向前進。
2019年1月3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理事長楊春光率領考察團到湘西州調研精準扶貧工作。1月4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支持湘西州赴京招商籌備會在吉首召開,楊春光理事長表示,在京合作舉辦湘西州招商推介會是國促會今年的一項重要工作,國促會願意在力所能及範圍內幫助發布湘西州的招商項目、提供有投資意向的企業名單,並幫助做好銜接工作。
2019年1月12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2019年新年專家智庫強國論壇”在北京舉辦。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以下簡稱“本團體”)。
[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TECHNICAL COOPERATION
[英文縮寫:]CAIET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我國從事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專業工作者、理論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學習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貫徹習近平關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指導思想和重要執政理念,認真踐行“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和“五大發展理念”,堅持“四個自信”,落實黨的民眾路線,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堅持“三嚴三實”,重在“兩學一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倡導“進取、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以促進中國與世界融通、技術與經濟融通、資源與資本融通、財富與才智融通為己任,積極促進政府部門、學術界、企業界在經貿技術領域的協作,促成國際金融界、科技界、企業界來華投資合作,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本團體圍繞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面向國內外,海內外,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 組織與提供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信息與諮詢服務;
(二) 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理論研討等活動;
(三)組織與支持會員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學術交流與合作研究;
(四)宣傳與普及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經濟、技術、法律與業務知識;
(五)組織編輯出版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科學及其相關學科的信息類、學術類、套用類書刊;
(六)促進與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與技術培訓;
(七) 維護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按照規定經批准表彰本會會員中優秀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單位和工作者,評審優秀論著和成果;
(九)組織與開展其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有關的各項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四)單位會員:從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登記並與本團體業務相關的社團,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入會程式,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個人會員為從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入會程式,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宣傳本團體工作,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連續三次不參加本團體會議和其他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受到黨的紀律處分和行政處分的;
(三)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四)侵犯民眾利益,受到指控的;
(五)個體言行對本團體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團體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公派正道,民眾威信高;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八)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受理事長委託,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定監事會和監事。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定總法律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按照國家相關制度和規定,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並經有權或有資格人員或機構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要求,參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章程修改,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5年9月7日第五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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