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協會

中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協會

中國國際科技合作協會於1992年3月16日成立。中國國際科技合作協會是由科學技術部、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工程院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聯合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科學技術社團組織,具有法人地位。

到2001年12月,中國國際科技合作協會共有團體會員232個。其中國務院各部、委、局、集團公司等38個;地方科技廳、科委、交流中心和地方協會92個;科研單位、大專院校29個;企事業單位28個;高新技術開發區、創業中心45個,構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科技外事系統團體會員網路。至今全國共有25個省、自治區、市和省轄市成立了地方國際科技合作協會。其他一些地方也正在籌備成立協會,這種趨勢還在發展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協會
  • 成立時間:1992年3月16日
  • 總部地點:北京
  • 性質:社團組織
成立意義,建設宗旨,主要職責,協會章程,

成立意義

中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協會作為全國性科技外事領域的民間社團,一方面是官方科技外事工作的延伸和補充,承辦了政府科技外事部門委託的,十分需要做,而限於人力無力做的工作。根據政府職能轉變、政企分開的原則,政府部門重點從事巨觀管理,協會則承擔行業的政策研究,為政府作參謀,並進行對一些項目的實施和運作。另一方面,協會要從事中介、信息、諮詢,發揮第三產業社會化服務的作用。"官民並舉",官方民間構成一個整體,共同為對外科技、經濟合作服務。因此,協會要在公益性工作和中介經營性工作兩條戰線上發揮作用。中國國際科技合作協會充分發揮其在網路和人力資源的兩項優勢,即:跨部門、跨地區的特性,橫向和縱向聯繫網路作用;大量有多年科技外事實際經驗的在職和退役幹部。根據國際上非政府組織(ngo)的經驗和我國政府機構改革的趨勢,協會今後會發揮更多的作用。

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政府法規和社會道德;應對經濟全球化和科技經濟一體化的國際環境,緊密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以提高國家科技自主創新和增強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的能力為中心,貫徹實施“官民並舉”和“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的方針,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和開放的國際科技合作環境,開展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科技合作,為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服務,為促進與國際科技界的友好交流與合作服務。

主要職責

1.組織開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與外國對口組織建立穩定的交流與合作關係;
2.開展與國際科技合作有關的國別政策等軟科學研究,向有關部門提供開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政策性建議;
3.向國內外有關組織及個人提供國際科技交流、技術貿易活動及建立合作渠道的諮詢服務;
4.促進中國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競爭,並為其對外合作項目的技術、管理和投資提供諮詢服務;
5.組織國際科技學術會議、展覽會和出國考察;
6.支持優秀中青年科學家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活動;
7.組織對從事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的管理人員及涉外專業人員的培訓;
8.編輯出版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法規、刊物、資料和書籍;
9.參與在科技交流與合作中對我國做出貢獻的國內外人士獎勵的評選與表彰工作;
10.組織科技外事界的學術和聯誼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縮寫:CAISTC。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致力於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的個人與單位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應對經濟全球化的國際科學技術創新日益活躍的環境,緊密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以提高國家科技自主創新和增強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的能力為中心,貫徹實施“官民並舉”和“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的方針,充分利用國際科技資源和開放的國際科技合作環境,開展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科技合作,為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服務,為促進與國際科技界的友好交流與合作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與外國對口組織建立穩定的交流與合作關係;
(二)開展與國際科技合作有關的軟科學研究,向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提供開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政策性建議;
(三)向國內外科技單位、企業及有關組織提供國際科技交流、建立合作夥伴關係與合作渠道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四)接受委託承辦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際科技學術會議和展覽會;
(五)組織對從事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管理人員及涉外專業人員的培訓;
(六)編輯出版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法規、刊物、資料和書籍;
(七)參與在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中對我國做出貢獻的國內外人士獎勵的評選與表彰工作;
(八)組織科技外事界的學術和聯誼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或與科技外事工作相關的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申請入會需由一位協會理事推薦,由秘書處審查資格;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免費獲得本團體出版物和定期刊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由科學技術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共同協商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出和主持審議本團體的發展方針和工作計畫;
(四)主持本團體的重要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 年2月22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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