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壟斷法

中國反壟斷法

壟斷的原意是獨占,即一個市場上只有一個經營者。反壟斷法,就是反對壟斷和保護競爭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場經濟國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稱反托拉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反壟斷法
  • 頒布時間:2007年8月30日
  • 頒布單位:人大常委會第十屆第二十九次會議
  • 性質:政府定法
名詞釋義,主要內容,國際背景,美國,其他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基本原則,立法任務,執法機構,配套法規,申報標準,司法解釋,出台法規,主要內容,中國反壟斷法,發布信息,目錄,法律全文,

名詞釋義

“中國反壟斷法”,狹義上僅指2007年8月30日中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屆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8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這部法典本身(簡稱“《反壟斷法》”);廣義上是指中國的整個反壟斷法法律體系,既包括《反壟斷法》以及隨後為了實施該法而頒布、施行的相關配套法律檔案,也包括在《反壟斷法》頒布之前已經頒布並施行的具有反壟斷性質或功能的全部立法性和行政性檔案、以及行政執法、私人執行和司法程式。本條目所闡述的“中國反壟斷法”是廣義上的概念。

主要內容

1)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其表現主要有占有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2)限制競爭協定,也稱為橫向的限制競爭行為。
3)企業合併,牟取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4)行政性壟斷,是指行政機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

國際背景

美國

反壟斷法(competition law / antitrust law) 目前在中國還是一種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國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經頒布了這種法律。1865年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後,隨著全國鐵路網的建立和擴大,原來地方性和區域性的市場迅速融為全國統一的大市場。大市場的建立一方面推動了美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另一方面也推動了壟斷組織即托拉斯的產生和發展。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國石油業第一個托拉斯的建立,標誌著美國歷史上第一次企業兼併浪潮的開始,托拉斯從而在美國成為不受控制的經濟勢力。過度的經濟集中不僅使社會中下層人士飽受壟斷組織濫用市場勢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場普遍失去了活力。在這種背景下,美國在19世紀80年代爆發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規模民眾運動,這種反壟斷思潮導致1890年《謝爾曼法》(Sherman Act)的誕生。謝爾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從而也被稱為世界各國反壟斷法之母。美國最高法院在其一個判決中指出了謝爾曼法的意義,即“謝爾曼法依據的前提是,自由競爭將產生最經濟的資源配置,最低的價格,最高的質量和最大的物質進步,同時創造一個有助於維護民主的政治和社會制度的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其他已開發國家

從謝爾曼法問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這期間除美國在1914年頒布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作為對謝爾曼法的補充外,其他國家的反壟斷立法幾乎是空白。然而,第二次大戰一結束,形勢產生了很大的變化。首先,在美國的督促和引導下,日本在1947年頒布了《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法》,德國於1957年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1958年生效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85條至第90條是歐共體重要的競爭規則。此外,歐共體理事會1989年還頒布了《歐共體企業合併控制條例》,把控制企業合併作到為歐共體競爭法的重要內容。義大利在1990年頒布了反壟斷法,它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頒布反壟斷法最晚的國家。現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所有成員國都有反壟斷法。

開發中國家

開發中國家反壟斷立法的步伐比較緩慢。直到上個世紀80年代後期,儘管有聯合國大會的號召,聯合國貿發會還就管制限制性商業實踐提供了技術援助,但是頒布了反壟斷法的開發中國家仍然不足12個,它們包括亞洲的韓國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開發中國家當時對反壟斷法普遍不感興趣的主要原因是,這些國家的許多產業部門或者主要產業部門是由國有企業經營的。為了維護國營企業的利益,國家自然就會在這些部門排除競爭。此外,當時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計畫經濟體制,不允許企業間開展競爭,這些國家自然也沒有制定反壟斷法的必要性。中國也是這種情況。因為我們當時認為計畫經濟是最好的經濟制度,把競爭視為資本主義制度下的生產無政府狀態,認為競爭對社會生產力會造成嚴重的浪費和破壞,中國當時也完全不可能建立一種崇尚競爭和反對壟斷的法律制度。
80年代後期以來,隨著世界各國經濟政策總的導向是民營化、減少政府行政干預和反壟斷,各國反壟斷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這一方面表現在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許多開發中國家紛紛制定或者強化了它們的反壟斷法,另一方面表現在蘇聯和東歐集團的國家也都積極進行這方面的立法。到1991年,中歐和東歐地區的絕大多數國家包括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愛沙尼亞哈薩克斯坦立陶宛波蘭俄羅斯匈牙利等都頒布了反壟斷法。近年來,隨著這些地區的許多國家積極地申請加入歐盟,它們又都根據歐共體競爭法進一步強化了自己的反壟斷法。據統計,世界上目前頒布了反壟斷法的國家大約有84個。開發中國家以及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現在之所以積極制定和頒布反壟斷法,主要的原因是國有壟斷企業的經濟效益普遍不能令人滿意。因此,除了一些特殊的行業,這些國家都已經開始在原先國家壟斷經營的部門注入了私人經濟,甚至在電信、電力、煤氣等傳統上被視為自然壟斷的行業引入了競爭機制。現在,世界各國都已經普遍地認識到,壟斷不僅會損害企業的效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且還會遏制了一個國家或者民族的競爭精神,而這種競爭精神才是一個國家經濟和技術發展的真正動力。
美孚石油公司美孚石油公司

基本原則

一、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原則。
《反壟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與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巨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概括為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原則。2002年,黨的十六大關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報告中指出,要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加強和完善巨觀調控,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二、鼓勵公平競爭,依法實施集中,提高市場競爭力
《反壟斷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
防止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通過兼併等手段形成獨占地位或壟斷優勢,進而破壞競爭機制,是《反壟斷法》的主要目標和功能,因而兼併控制歷來屬於反壟斷制度和機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我國是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實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法》,必須以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為目標。這既要有利於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又要有利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哪一方面都不可偏廢。與此同時,還必須充分考慮我國企業通過市場競爭做強做大、提高產業集中度和市場競爭力的現實需要。因此,《反壟斷法》通過確定這一基本原則,表明了兩方面意思。第一,企業通過合併等方式形成企業集中,本身並不違法。第二,企業通過合併等方式形成企業集中,必須依法進行。
三、禁止違法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原則。
結合反不正當競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來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就不具有限制競爭行為所具有的兩重性。所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都不需一個“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原則和“禁止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基本原則。法律總則中所明確的任務與完成任務所要遵守的原則不能混為一談。
四、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原則。
《反壟斷法》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俗稱行政性壟斷的這種行為,並非傳統的反壟斷法律所規制的內容。因為傳統的反壟斷法律針對的是市場行為,是市場中經營者為追逐利潤而破壞競爭,結果影響了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的經營行為。此外,傳統的反壟斷法律一般適用於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或地區。這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反壟斷法》除了在總則中作出原則性規定外,在分則部分專門設第五章(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具體列舉了各種行政性壟斷行為。其中,一項顯著的規定是,禁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這表明,《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行為的規制已從具體行政行為延伸到了抽象行政行為,無疑具有重大意義。因此,與《反壟斷法》第五章相呼應的總則第八條規定,就成為《反壟斷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既表明法律反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立場,又成為禁止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規範。

立法任務

反壟斷法的任務就是防止市場上出現壟斷,以及對合法產生的壟斷企業進行監督,防止它們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具體地說,反壟斷法主要有以下任務:
禁止卡特爾
經濟學家亞當· 斯密曾經說過,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們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討如何對付消費者。反壟斷法上把這種限制競爭性的協定稱為“卡特爾”。例如,電視機生產企業通過協定商定,每台電視機的售價不得低於3000元。這種協定就會排除它們在價格方面的競爭。這種卡特爾被稱為價格卡特爾。為了維護產品的高價,競爭者之間也可以通過協定限制生產或者銷售數量,例如1998年中國彩電業生產顯像管的八大企業聯合限產。這種卡特爾被稱為數量卡特爾。此外,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還可以通過協定劃分銷售市場,這種卡特爾被稱為地域卡特爾。
反壟斷法反壟斷法
上述這些卡特爾對市場競爭的損害是非常嚴重的。以價格卡特爾為例:因為被固定的價格一般會大大超過有效競爭條件下的價格水平,這種卡特爾自然會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此外,在價格被固定的情況下,效益好的企業因為不能隨意降價,不能根據市場的情況擴大自己的生產規模,它們從而也就不能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分割銷售市場也是對競爭的嚴重損害。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各自在其銷售地域都有著壟斷地位,這一方面使消費者失去了選擇商品的權利,另一方面使市場失去優勝劣汰的機制,即效益差的企業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業不能擴大生產規模,這就會嚴重損害企業的競爭力,使社會資源不能得到最佳化配置。
在各國反壟斷法中,上述各種嚴重損害競爭的協定一般得適用“本身違法”的原則,即不管它們是在什麼情況下訂立的,都得被視為違法。根據美國的《謝爾曼法》,這種情況下對公司的罰款可以達到1000萬美元,對個人罰款可以達到35萬美元,此外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的刑事監禁。但在具體案件中,美國法務部根據美國刑法的規定,早已大幅度提高了反壟斷案件的罰金。在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為被指控參與了一個固定(石墨電極)價格的國際卡特爾,被美國法務部徵收了1億3千4百萬美元的罰金。不久前,英國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賣行和美國的蘇斯比(Sotheby)拍賣行作為國際上兩家最著名的拍賣行,因商定佣金的價格被指控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現在,這兩家拍賣行不僅被課以巨額罰金,它們的總裁還面臨著刑事監禁。
需要指出的是,企業間訂立限制競爭的協定有時對經濟是有好處的。例如,統一產品規格或者型號的協定,適用統一的生產、交貨以及支付條件的協定,中小企業間的合作協定,以及統一出口價格的協定。因為這些限制競爭有利於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改善產品質量,提高企業的生產率,它們一般被視為合理的限制,可以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
控制企業合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併購是經常發生的,而且絕大多數的企業併購對經濟是有利的。特別在中國當前的情況下,企業併購有利於改變中國企業過度分散和規模過小的狀況,有利於促進企業間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及技術方面的合作,從而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競爭力。
然而,市場經濟下的企業本身有著擴大規模和擴大市場份額的自然傾向,如果對合併不加控制,允許企業無限制地購買或者兼併其他的企業,不可避免地會消滅市場上的競爭者,導致壟斷性的市場結構。正是出於維護市場競爭的需要,各國反壟斷法都有控制合併的規定。這種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業的絕對規模,而是保證市場上有競爭者。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併的申報和審批制度,即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合併需要向反壟斷法的主管機關進行申報。根據美國、德國、日本等許多國家的法律,只要合併可以產生或者加強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主管機關就可以禁止合併。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什麼樣的合併可以推斷為是產生或者加強了市場支配地位。例如德國的《反對限制競爭法》規定,如果合併後一家企業達到了三分之一的市場份額,或者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業共同達到二分之一市場份額,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的企業共同達到三分之二的市場份額,就可以推斷合併產生或者加強了市場支配地位。
經濟是非常活躍的。有些合併即便產生或者加強了市場支配地位,但是因為某些特殊的情況,政府也應當批准合併。美國法務部1997年批准了波音公司麥道公司的合併,這一方面是因為麥道公司當時處於瀕臨破產的境地,另一方面因為合併後的企業在國際市場上仍然存在著與歐洲空中客車的競爭。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規定,如果合併有利於整體經濟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政府應當批准合併。需要指出的是,導致壟斷的合併因為會嚴重損害競爭,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政府批准這種合併的時候應當非常慎重。
禁止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實際上,不管在中國還是在外國,在過去、現在還是將來,政府限制競爭都是對競爭損害最甚的行為。因此,我們在研究反壟斷問題時,就不能把目光僅僅投向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而還應當注意政府的行為,防止它們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
由於歷史和體制方面的原因,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尤其重視行政壟斷的問題。烏克蘭共和國1992年頒布的《禁止壟斷和企業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法》第6條明確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對企業採取岐視的態度,例如出於限制競爭的目的,禁止在某個經濟領域建立新企業,限制企業的某種活動或者某種產品的生產;強迫企業加入企業集團,或者強迫它們向某些企業提供價格便宜的產品;或者禁止在共和國某地區銷售來自其他地區的商品,從而導致一定商品市場的壟斷化;或者對個別企業提供稅收或其他方面的優惠,使它們相對其他企業處於不公平的競爭優勢等等。
行政壟斷在中國當前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主義。行業壟斷即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經營者的市場準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礙市場競爭。這特別表現為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產經營於一體的行政性公司、承擔著管理行業任務的大企業集團以及一些掛靠這個局、那個部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這些企業憑藉政府給予的特權,有著一般企業所不可能具有的競爭優勢,在某些產品的生產、銷售或者原材料的採購上處於人為的壟斷地位,從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競爭。這種現象被稱為“權力經商”。地方保護主要表現為地方政府禁止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銷往外地,由此使全國本應統一的市場分割為一個個狹小的地方市場。例如,有些地方政府為了阻止外地的化肥或者其他產品進入本地市場,專門發布地方檔案,禁止本地的單位和個人行銷外地產品,甚至對行銷外地產品的經營者隨意沒收或者罰款。有些地方為了抵制外地啤酒進入本地市場,要求本地居民喝“愛鄉酒”。有些地方為了阻止外地生產的轎車進入本地市場,對外地產品亂收費用。
由於中國當前處於從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也往往帶有行政色彩。例如1998年中國某些行業出台的所謂“行業自律價格”。不管如何解釋“行業價格自律”,它們都應當被視為是政府部門縱容企業進行價格協調的行為,是一種強制的價格卡特爾。最先實行行業自律價的中國農機工業協會農用運輸車分會甚至還以不執行行業自律價為由對山東時風集團進行了罰款。然而,從市場經濟的本質來說,強迫企業按照所謂的行業自律價銷售產品是不合理的,因為行業自律價的基礎是行業的平均成本。既然是平均成本,這個成本肯定就高於某些經濟效益較好企業的個別成本,從而限制了這些企業的降價幅度,使它們失去了擴大生產的機會。
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也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利益。我們可以想像,如果因為地方保護,上海生產的桑塔納轎車只能在上海地區銷售,湖北生產的富康車只能在湖北地區銷售,這些企業就不可能擴大生產,實現規模經濟,從而也不可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此外,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還為某些政府官員以權謀私和權錢交易提供了機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腐敗,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反壟斷法應當將反行政壟斷作為一個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務。
正式出台
綜述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007年8月30日下午完成各項議程後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反壟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就業促進法、修改後的動物防疫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反壟斷法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為8章57條,包括:總則、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反壟斷法明確規定,禁止大型國企借控制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
宗旨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要點
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反壟斷法明確,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以下五大職能: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並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反壟斷法還規定,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
中國開出迄今最高罰單
2013年1月4日國家發改委稱,已經對境外企業價格壟斷開出首張罰單:韓國三星、LG,中國台灣地區奇美、友達等6家國際大型面板生產商因壟斷液晶面板價格,遭到國家發改委經濟制裁3.53億元人民幣。這也是迄今為止我國開出的金額最高的一張價格違法罰單。

執法機構

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確定
壟斷執法部門分工為:
工商總局查處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國家發改委查處價格壟斷
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的審查
可見,原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隊伍將成為反壟斷執法的主力
1、2008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司,職責:
起草有關價格監督檢查法規草案和規章;指導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價格檢查,依法查處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按規定受理價格處罰的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2、2008年《商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設立反壟斷局,職責: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中國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國際交流與合作。
中國的壟斷企業中國的壟斷企業
同時規定:商務部承擔《反壟斷法》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
3、2008年《國家工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在原來公平交易局的基礎上設立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職責: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配套法規

2010年12月31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定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三個《反壟斷法》配套實體規章。
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重要的基礎性法律。《反壟斷法》的有效實施,對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增強中國經濟活力和競爭力,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工商總局作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關之一,制定反壟斷法配套規章,是確保《反壟斷法》順利實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內容。三個實體規章是國家工商總局繼去年制定發布兩個《反壟斷法》配套程式規章後制定的,這三個規章進一步完善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壟斷執法的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以此為契機,進一步積極穩妥有序地深化反壟斷執法工作。
三個規章在中國《反壟斷法》框架內,立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壟斷職能,對壟斷協定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了細化和明確,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壟斷執法的可操作性。三個規章在制定過程中,廣泛徵求了國內外各方意見,並通過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增強了立法的透明度,充分體現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定行為的規定》對壟斷協定的概念和表現形式作了細化規定,對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的方式作了細化規定,並明確規定由國家工商總局負責依法認定除價格壟斷協定之外的其它橫向壟斷協定和縱向壟斷協定。同時,對壟斷協定寬大制度中重要證據的含義和範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把握的原則以及實施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具體辦法等都作了細化規定。對有關決定壟斷協定豁免的機關作了明確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概念、如何認定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與反證制度作了細化規定。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具體表現形式作了細化規定,對認定正當理由需要考慮的因素予以明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作了細化規定。對經營者以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政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為由,實施壟斷行為的具體表現作了列舉式規定。明確規定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表現及其後果,向其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為正確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申報標準

《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契約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三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營業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領域的實際情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條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第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

出台法規

2012年5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如果因壟斷行為遭受損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該受理;對於聯合提價等壟斷行為,被訴壟斷企業應承擔舉證倒置責任。該規定6月1日起實行。該規定明確了起訴、案件受理、管轄、舉證責任分配、訴訟證據、民事責任及訴訟時效等問題。這部司法解釋一共16條,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釋,2012年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主要內容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以下簡稱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以及因契約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案件。
第二條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條 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
第四條 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侵權糾紛、契約糾紛等的管轄規定確定。
第五條 民事糾紛案件立案時的案由並非壟斷糾紛,被告以原告實施了壟斷行為為由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且有證據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據反壟斷法作出裁判,但受訴人民法院沒有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六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為向有管轄權的同一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為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併審理。被告應當在答辯階段主動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行為在其他法院涉訴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 被訴壟斷行為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壟斷協定的,被告應對該協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 被訴壟斷行為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告應當對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以其行為具有正當性為由進行抗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條 被訴壟斷行為屬於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況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條 原告可以以被告對外發布的信息作為證明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被告對外發布的信息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作出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條 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當事人的申請採取不公開開庭、限制或者禁止複製、僅對代理律師展示、責令簽署保密承諾書等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經人民法院同意,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鑑定結論的規定,對前款規定的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進行審查判斷。
第十四條 被告實施壟斷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查明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根據原告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告因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計入損失賠償範圍。
第十五條 被訴契約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無效。
第十六條 因壟斷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原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被訴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從其舉報之日起中斷。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決定終止調查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終止調查之日起重新計算。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後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計算。
原告起訴時被訴壟斷行為已經持續超過二年,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損害賠償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2012年5月4日印發

中國反壟斷法

發布信息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六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壟斷協定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法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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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巨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九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
第二章
壟斷協定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定: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定。
本法所稱壟斷協定,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定、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定: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定。
第十五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定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波音公司和麥道公司合併波音公司和麥道公司合併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八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契約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申報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集中協定;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檔案、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
經營者提交的檔案、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檔案、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檔案、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檔案、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檔案、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七條
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對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微軟公司涉嫌壟斷微軟公司涉嫌壟斷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定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三十八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三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定、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檔案、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
第四十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四十一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四十三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四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後,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定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定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定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第五十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反壟斷法反壟斷法
第五十二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依照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第五十六條
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第五十七
條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3日簽署第529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新華社4日受權播發了這一規定。
《規定》共5條,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旨在明確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
《規定》於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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