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區域經濟學會

中國區域經濟學會

中國區域經濟學會是組織研究區域經濟理論和實踐問題的全國性學術團體,經民政部 (民社批 [1990]15 號文) 批准,具有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區域經濟學會
  • 成立時間:1990年2月
  • 性質:具有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 批准號:民社批 [1990]15 號文
發展歷史,學會領導,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學會自1990年2月成立以來,受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計委、中國社會科學院等部門領導同志以及全國區域經濟理論界人士和實際工作者的廣泛關注與支持。

學會領導

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所長李平研究員擔任理事長,現任的理事長、法人代表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原所長金碚研究員,王一鳴、孫久文、李閩榕、李海艦、陳耀、吳文慶、肖金成、張軍擴、楊開忠、楊繼瑞、周金堂、郝壽義、喻新安、魏後凱、李平等人擔任第一屆理事會副理事長,聘請中國社科院榮譽學部委員、學會原常務副會長陳棟生研究員和安徽省社科聯原黨組書記、學會原副會長程必定研究員擔任學會顧問。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區域經濟學會是研究區域經濟理論和實踐問題的全國性學術性團體。
第二條 宗旨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組織區域經濟理論工作者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諮詢等活動。為中央、各級地方和企業的決策服務;在廣泛實踐的基礎上,加強理論研究與學科建設,為建立和發展我國區域經濟學和區域科學服務。
第三條 任務
1、組織和推動會員對區域經濟與產業布局問題調查研究,承擔地區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項目論證,開展規劃、諮詢和信息服務業務,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為各有關方面提供諮詢服務。
2、組織和推動會員之間的學術交流,召開有關區域經濟和區域政策的學術會議,承辦組織區域經濟研究成果的評審鑑定,促進我國區域經濟學的發展與繁榮。
3、組織翻譯介紹國外區域經濟學的理論與方法,積極參加國際學術活動,推動與國外學術團體間的學術交流。
4、編輯、出版區域經濟和產業布局等書刊、資料,宣傳黨和政府的布局政策與區域政策;舉辦學術講座、研修班和培訓班。普及區域經濟學知識,培養多層次的專業人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採取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直屬個人會員制。
第五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民政部門批准登記的地方區域經濟學術團體,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可接納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即本會在各該地區或各該系統的分會。
第六條 個人會員
本會團體會員所屬的會員,均為本會個人會員,會員證由所屬團體會員發給。
第七條 直屬個人會員
本會從個人會員中和直接從社會中吸收少數學有成就的學者、專家或實際工作者為直屬個人會員。凡從事區域經濟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取得顯著成績或有較高學術造詣者,經本人早請,兩名理事或直屬個人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直屬個人會員,會員證由本會發給。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1、團體會員的代表和直屬個人會員,在本會的代表大會和會議中有表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全體會員對本會工作均有建議權、批評和監督權。
3、全體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4、全體會員有權優先取得或訂購本會的出版物和研究成果。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5、有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提交調查研究成果,承擔本會委託的研究、諮詢或其它任務。
3、團體會員和直屬個人會員均應按章繳納會費;
4、樹立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凡學風敗壞和違法亂紀者,經本會勸告無效,常務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其主要任務是:
1、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2、選舉產生理事會;
3、聽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組織建設等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本會的領導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推選的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組成,負責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各項決議。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國內外著名專家學者和長期擔任經濟領導工作的同志若干人為本會顧問。
第十四條 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工作、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 司庫組成。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聘請學術秘書和行政秘書若干人。學術秘書必須是本會直屬個人會員。
第十五條 學會掛靠單位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學會秘書處設在北京市月壇北小街2號工業經濟研究所內。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學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收入
2、接受國家和地方委託的科研課題和承擔諮詢服務的收入。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屬檔案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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