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年2月2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5〕15號印發《關於開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共1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中國保監會
  • 文號:保監發〔2015〕15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2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5年2月2日,中國保監會印發《關於開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

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保監發〔2015〕15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保監會三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開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建立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重大技術裝備是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戰略產品,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誌。為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創新成果轉化引入保險補償機制,是發揮市場機制決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對於促進裝備製造業高端轉型,打造中國製造升級版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做好試點工作,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原則。重大技術裝備製造企業自主投保,保險公司提供定製化綜合保險產品進行承保,購買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的用戶為保險受益人,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提供保費補貼。
二、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標的為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目錄》的裝備產品。
三、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產品為保障質量風險和責任風險的創新型綜合保險產品,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統一的示範條款,並公開發布。其中,質量險主要保障因產品缺陷導致用戶要求修理、更換或退貨的風險;責任險主要保障因產品質量缺陷造成用戶財產損失或發生人身傷亡的風險。
對飛機、船舶及海工裝備、核電裝備等單價金額巨大的重大技術裝備,由投保企業與保險公司雙方自主協商,可以選擇按國際通行保險產品條款進行承保。
四、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具有價值量大、創新性強、風險大的特點,缺乏歷史風險經驗數據。試點期間鼓勵保險公司自主組成共保體開展試點工作,共保體應制定共保體章程,明確運作模式、成員進入退出機制和行為規範等;應簽訂共保體合作協定明確各成員權利義務;應使用統一的示範產品條款。共保體應及時將章程、協定、產品等報中國保監會發改部。保險公司也可單獨承保,但應參照示範條款設計保險產品,並事先向中國保監會發改部報告,單獨承保的項目不得再與共保體成員或其他保險公司共保。
參與試點的共保體成員公司和單獨承保的保險公司名單將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保監會三部委的官方網站公布,方便企業投保查詢。
五、保險公司自主組成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共保體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共保體成員合計註冊資本金應不低於200億元;
(二)各成員近三年償付能力均不低於150%;
(三)應由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網路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且具備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項目相關經驗的公司擔任首席承保人;
(四)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六、單獨承保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的保險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應不低於50億元;
(二)近三年償付能力均不低於150%;
(三)風險管理能力強、機構網路健全、承保理賠服務優質、具備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項目相關經驗;
(四)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七、鼓勵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共保體由首席承保人統一出單、統一理賠,並為被保險人提供高質量的承保、理賠等保險服務;共保體成員也可直接與製造企業簽訂投保契約並出具保險單,保險賠款由出單公司支付,保費分配與賠款分擔由共保體章程和共保體合作協定進行明確。
八、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和保監會三部委每年將聯合對參保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的保險標的進行覆核,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可以獲得中央財政提供的保費補貼。
九、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加強內控管理,完善承保、理賠、財務等相關制度,組建總公司直接領導的首台(套)保險專業團隊,積極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不斷最佳化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產品方案和服務。
十、試點保險公司應嚴格財務管理,不得在該業務中列支中介手續費、佣金及其他與業務無關的管理費用,可列支項目應據實列支。保監會將聯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開展業務檢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公司進行處罰,並取消試點資格。
十一、試點保險公司應做好承保管理、風險評估、防災防損、損失核算等基礎數據的積累和試點經驗的總結,為建立科學合理的產品定價機制奠定基礎。
十二、試點保險公司應於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發改部報送上一季度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承保項目、保費收入、保險金額、賠款支出等相關信息。
十三、試點保險公司對承保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項目,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相關法律法規,加強保密管理,強化泄密責任追究。
十四、各保監局應加強與當地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向轄內裝備製造企業做好政策宣講,推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各保險公司應深入市場一線,加大宣傳力度,提高重大技術裝備製造企業的參保積極性。
中國保監會
2015年2月2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