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5年9月10日,中國保監會以保監發〔2015〕89號印發《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決定,保險資金可以設立私募基金,範圍包括成長基金、併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夾層基金、不動產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以上述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母基金。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投資方向應當是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和領域,包括但不限於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國家重點支持企業或產業;養老服務、健康醫療服務、保全服務、網際網路金融服務等符合保險產業鏈延伸方向的產業或業態。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 印發機關中國保監會
  • 文號:保監發〔2015〕89號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10日
簡述,通知,

簡述

2015年9月10日,中國保監會印發《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5〕89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支持實體經濟發展,防範相關風險,現就規範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金可以設立私募基金,範圍包括成長基金併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夾層基金、不動產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以上述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母基金。
二、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投資方向應當是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和領域,包括但不限於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國家重點支持企業或產業;養老服務、健康醫療服務、保全服務、網際網路金融服務等符合保險產業鏈延伸方向的產業或業態。
三、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應當事先確定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遵循相關規定並履行決策程式。
四、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發起人應當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下屬機構擔任,主要負責發起設立私募基金、確定基金管理人、維護投資者利益並承擔法律責任,是通過私募基金開展投資業務的載體。
發起人應當通過制度設計,與相應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劃清權利責任邊界,確保法律意義上的獨立運作;應當通過契約約定,與投資人明確權利責任界定,確保投資風險充分披露。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由發起人擔任,也可以由發起人指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其他下屬機構擔任,主要負責資金募集、投資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是私募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
六、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擔任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且實際投資的項目不少於3個。
七、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下屬機構擔任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其關聯的保險機構在下屬機構的股權占比合計應當高於30%;
(二)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核心決策人員不少於3名,且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團隊成員已完成退出項目合計不少於3個;
(三)具有獨立的、市場化的管理運作機制,包括但不限於股權激勵機制、收益分成機制、跟投機制等;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八、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包括託管機構、投資諮詢機構、募集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上述機構應當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九、保險資金設立的私募基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立項的儲備項目預期投資規模應當至少覆蓋擬募集規模的20%;
(二)發起人及其關聯的保險機構出資或認繳金額不低於擬募集規模的30%;
(三)配備專屬投資管理團隊,投資期內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專屬投資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
(四)明確約定投資策略、投資方式、投資領域、投資限制、共同投資、投資集中度、投資流程、決策流程、投後管理、退出機制等;
(五)建立由主要投資人組成的投資顧問委員會,重點處理關聯交易,利益衝突等事項;
(六)建立託管機制,託管機構符合規定條件。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其關聯的保險機構不得為私募基金提供擔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為私募基金的投資收益或賠償投資損失向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做出承諾。
十、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實行註冊制度,設立方案在相應的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基金髮起人向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指定機構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涉及新設發起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執行《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十一、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可以向保險機構和其他合格投資者募集。保險資金投資該類基金,投資比例遵循《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十二、保險資金設立的私募基金,投資業務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由決策機構中非關聯方表決權2/3以上通過,且投資顧問委員會無異議方可實施,投資規模不得超過基金募集規模的50%。
十三、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於基金募集完成後的5個工作日、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登記平台提交募集情況報告、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及其他相關信息。
私募基金存續期間內,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發生變更、核心決策團隊出現變動、基金管理出現重大風險和其他重大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按規定辦理註冊信息變更事宜。
十四、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核心團隊成員存在下列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將其不良行為記入檔案:
(一)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運作不規範,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二)管理團隊未能勤勉盡責,未能依照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投資管理職責;
(三)未能妥善處理重大突發事件;
(四)未按照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投資人披露投資風險;
(五)未按照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監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六)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行為。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機構與個人發起設立的私募基金。
十五、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應當遵守相關規章制度以及行業自律的規定並接受監管。
十六、保險資金參與發起設立私募基金並投資該基金,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其關聯的保險機構在基金管理人的股權占比合計低於30%的,按照《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募集境內資金投向境外市場,參照本通知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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