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
  • 類型:意見
  • 文號:銀髮225號
  • 時間:2008-8-6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
金融保險
銀髮225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8-8-6

法規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進一步發揮金融職能作用,全方位做好汶川地震災後重建的金融支持與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持災區金融機構儘快全面恢復和提高金融服務功能
(一)做好金融機構基層網點恢復重建。
根據國務院災區重建規劃總體要求,抓緊做好災區金融網點布局和重建規劃,合理布設災區金融機構基層網點,擴大災區金融服務覆蓋面,儘快恢復並提高災區金融機構服務功能。
加快修復因地震災害受損的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基礎設施,著力加強和改進對災民集中安置點的金融服務。對受災損失小、災後尚能維持基本業務經營的金融機構,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幫助其儘快恢復正常經營。對受災損失嚴重、災後已經難以維持正常經營的金融機構,屬於全國性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由其總部協調系統資源組織恢復,各總行(部)要儘快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方案;屬於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鼓勵有實力、經營穩健的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對其兼併重組。鼓勵地方政府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通過財政注資等方式扶持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恢復重建。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保證業務運營安全的基礎上布設臨時營業網點,通過系統改造實現跨機構業務代理服務。引導投資者採取網上交易、電話委託等非現場交易方式進行證券交易;客戶堅持現場交易的,通過就近轉託管或轉指定方式提供現場交易條件。
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到災區設立分支機構。優先並加快審批符合條件的災區金融機構基層網點遷址、重組,鼓勵災區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二)保障支付清算、國庫、現金髮行、證券交易和郵政匯兌系統的安全運營。
加強支付清算系統動態監測,構築災後重建資金匯劃“綠色通道”,確保災後重建資金匯劃通道暢通運行。在災區民眾集中安置點合理布放atm、pos等機具,方便災區持卡客戶的存、取款和持卡消費。保證國庫資金劃撥渠道暢通,將國庫資金匯劃通道延伸到受災民眾個人賬戶,實現救災補助資金點對點發放,保證救災補助資金直接支付給受災民眾。發揮國庫系統監督功能,提高救災資金撥付、使用的透明度。加強對災區現金流通、供應狀況的監測分析,加強發行基金調撥管理,充分利用跨行政區劃就近調撥發行基金的工作機制,確保災區現金供應。
支持證券期貨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提供資金和技術服務,幫助災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加強災難備份中心、中心機房等建設,強化對交易、結算、通信系統的安全維護。儘快恢復和完善災區郵政匯兌系統,發揮其貼近基層民眾的服務優勢。
加強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備份系統建設和因災受損的重要檔案、數據、檔案等信息資料的清理及備份工作,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
(三)適當減免災區金融機構的收費。
適當減免災區通過支付清算系統的資金匯劃費用。對國家明確的災區內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註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以及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對災區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註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支持災區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包括註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支持適當減免受災嚴重的銀行機構繳納的銀行業協會會費,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繳納的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期貨業協會會費、證券期貨交易所會員年費和保險機構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保險業協會會費(不含省市行業協會)等收費。鼓勵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對災區的農村信用社減免行業管理費。
鼓勵災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證券持有人的證券賬戶卡掛失與補辦、證券查詢、證券繼承等收費。
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災區的信貸投放
(四)對災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
各金融機構要在堅持市場化運作和風險可控原則下,根據災區需要適時調整信貸結構和投放節奏,積極支持災後重建。全國性銀行機構要有保有壓、區別對待,切實加大系統內信貸資源調劑力度,從授信審查、資金調度等多方面對災區給予優先支持,將信貸資源向災區適當傾斜。災區城市商業銀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要積極組織存款、加大市場融資力度,增加信貸資金來源,在滿足資本充足率、存貸比等審慎監管要求並確保穩健經營的前提下加強對當地受災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貸款總量可適當放寬。當地農村信用社要立足服務“三農”,按照農時適時放款,支持當地農業恢復生產。配合財政貼息政策,做好災後恢復重建貼息貸款發放工作。現有的扶貧貼息貸款、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國家助學貸款等向災區適當傾斜。允許金融機構開展併購貸款業務,在災區沒有營業網點的金融機構可以開展跨地區貸款業務,支持災區重建。
考慮到受災民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可延期6個月還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信貸支持。
(五)加大對災區重點基礎設施、重點企業、支柱產業、中小企業、因災失業人員等的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對災後重建中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需要扶持的重點企業、災區支柱產業以及水、電、道路、通訊、學校、醫院等有收入來源的受損公共設施修復的貸款需求及時給予必要支持。對災區吸納就業強、產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業,通過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大支持力度。鼓勵地方政府出資引導建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高度重視金融支持災區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工作,對地震災區因災失業人員自主創業或吸納災民就業達到一定人數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貸款時,可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六)加大對災區“三農”的信貸支持。
積極發展適合災區農村特點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機構,提高農村金融網點的覆蓋面和對災區農村的金融服務水平。
運用專項票據兌付等多種方式增強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災後重建的信貸投放能力。對災區農村信用社持有的專項票據,經審核後基本滿足兌付條件的,簡化考核程式,及早予以兌付。對確因受災暫時不能滿足兌付條件的農村信用社,一方面,通過再貸款方式及時增加其可貸資金,另一方面,積極引導社會各類資金投資入股增強其資本實力。
拓寬農村貸款抵押擔保物範圍,鼓勵發展林權抵押貸款、採礦權抵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倉單質押貸款等業務。鼓勵各金融機構積極發放面向災區農戶的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擴大貸款額、延長貸款期限,對農村種養大戶、特色種養業予以重點扶持。增加對受災地區扶貧貼息貸款投放,為災民恢復生產和生活提供扶貧貼息貸款支持。
(七)對災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
積極支持災區住房開發建設。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受災地區政府組織的因災損毀住宅區、住宅樓重建和修復項目優先給予貸款支持。對國家確定災區的普通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條件方面給予優惠。
降低地震災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災區居民在災後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銀行規定的現行水平(首套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85倍、二套為1.1倍)統一下調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6倍,商業銀行可根據客戶的還款能力等因素自主決定具體貸款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下調為10%,具體首付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均優惠1個百分點。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用於農民重建和修復因災損毀住房。
三、加大對災區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力度
(八)增加對災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
根據災區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2008年安排增加災區200億元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如有需要可再適當增加。加大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支農再貸款的調劑力度,每年再適當向災區增加一部分支農再貸款額度,並相應拓寬其使用範圍。自2008年5月1日起,這類再貸款利率可在現行優惠支農再貸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個百分點,以減輕災區金融機構的財務負擔。
(九)繼續對災區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
災後重建期間,逢存款準備金率上調,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暫不執行。對災區資本充足率較低的法人金融機構停止執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政策。
(十)允許災區金融機構提前支取特種存款,增加其信貸資金來源。
對已辦理特種存款且支持災後重建資金不足的災區金融機構,可提前支取在人民銀行的特種存款,並按其實際持有期限對應的特種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四、發揮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功能,引導各類資金支持災後重建工作
(十一)支持災區機構通過債券市場募集災後重建資金。
支持災區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發行混合資本債券和次級債券用於補充資本金,發行普通金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擴大災後重建信貸資金來源,並為其提供債券融資的綠色通道。
鼓勵符合條件的災區企業和所籌資金重點用於災區的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募集災後重建與恢復生產所需資金。
鼓勵金融創新,支持有穩定收益的交通、水務等基礎設施項目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鼓勵開展針對災區重建發展的直接投資和集合理財、專項理財業務。
(十二)支持災區企業通過股票市場融資和災區上市公司重建發展。
支持災區企業通過股票市場融資。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優先安排災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資。優先審核擬將募集資金投向災區恢復重建和生產災區重建、安置急需物資的公司的融資申請。
支持災區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資產注入和整體上市,設立災區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專門審核小組。鼓勵全國其他省(市)上市公司參與災區重建,以“資產認購股份”等方式將災區上市公司急需的恢復重建物資、設備等資產注入災區上市公司。
支持適當減免災區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費等費用。加強對災區企業的上市培育服務,推動符合條件企業的上市。
(十三)積極引導保險機構參與災後重建。
積極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優先認購災區優質企業發行的債券和股票。引導和協調保險資金優先投資災區的交通、能源、環保、水務、市政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支持災區基礎設施重建工作。
發揮保險產品的功能作用。加大保險產品創新力度,積極支持為災後重建提供工程、財產、貨物運輸、農業以及建設人員意外健康等各類保險,並給予費率優惠。針對受災民眾尤其是孤兒、殘疾人、鰥寡老人等弱勢群體,開發專門的年金保險、殘疾收入保險、養老保險等產品。
(十四)鼓勵、引導各類基金和民間資金支持災後重建。
採取多種優惠措施,鼓勵私募基金、風險投資、社會捐贈資金和國際援助資金加大對災區的資金投入。研究建立多方參與、多層次的巨災保險體系,支持災後重建和分擔次生災害損失風險。
五、加強災區信用建設,保護合法權益
(十五)保護災區客戶的合法權益。
加快整理核實災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於暫時無主客戶債權,要另賬保存,並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各金融機構對民政部提供名單的遇難者財產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其親屬,為遇難者親屬辦理遺產繼承、財產代管、保險理賠等提供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項金融服務。保險公司要主動聯繫災區保險客戶,全面排查客戶投保及損失情況。對於地震保險的賠付,原則上按照契約進行,並加快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十六)加大對災區金融機構風險的防範處置。
金融機構要切實做好受損資產的清理和管理工作,全面摸清信貸資產和自身固定資產的損失情況。積極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及企業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對於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式及時核銷。對於不符合現行核銷規定條件、但企業和個人確有還款困難的貸款,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和償債能力,按照區別對待、平等協商的原則,做好債務重組安排,促進其儘快恢復生產和正常經營。
金融支持災後重建要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和商業可持續的原則,既要積極支持受災地區恢復重建,又要強化金融風險管理意識,注重防止金融風險和道德風險。
(十七)依法維護金融債權,促進災區信用體系建設。
依法加強監管,密切監測災區金融市場運行,保持市場正常運行秩序。採取切實措施有效防止隨意逃廢銀行債務行為,防範冒用他人名義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等證明檔案非法侵占他人財產權益。做好災區信貸統計、徵信和金融知識普及宣傳工作,為災後恢復生產和重建提供有力保障。
本意見中的災區範圍是指由民政部認定的51個極重災區縣和重災區縣的行政區域,有關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暫定執行至2011年6月30日,另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請人民銀行災區分支機構會同當地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派出機構加強組織協調,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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