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地震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的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地震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的意見》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8年11月5日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地震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08-11-5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所屬類別:房屋物業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地震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的意見
房屋物業
川辦發49號

法規內容

為進一步指導災區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銀髮(2008)225號)、《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汶川地震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貸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髮(2008)304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災後農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發電(2008)96號)精神,努力做好災區特別是極重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相關金融支持與服務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金融支持農村居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則和工作重點
(一)汶川特大地震災害造成了農村房屋大面積倒塌損毀,地震災區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是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首要任務,事關災區社會穩定大局。對農村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提供信貸支持,是當前全省銀行業機構的重要任務。做好此項工作要注意堅持以下原則:一是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實行農戶自建、政府補助、對口支援、社會幫扶相結合,合理運用信貸資源,促進農房重建籌資格局整體最佳化;二是充分尊重農戶意願與尊重銀行業機構信貸自主權相結合,促進農戶與銀行業機構自主協商貸款決策;三是有關銀行業機構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與遵循金融市場化運行規律有機結合,既努力支持農房重建,又注意防範金融風險和道德風險;四是金融支持農房重建與農村信用環境建設相結合,鞏固和最佳化災區金融生態環境;五是金融支持災區農房重建與支持災區恢復發展生產相結合,促進災區經濟儘快恢復和加快發展,促進受災民眾恢復生產,增加收入。
(二)金融支持農房重建的範圍主要是國家確認的汶川大地震災區,重點研究解決有一定收入來源與還款能力、但因災導致貸款承貸能力下降的建房農戶的合理信貸需求。
二、合理設定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貸款的信貸條件
(三)銀行業機構對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貸款,應該根據本行管理制度,結合災後恢復重建實際,合理設定信貸條件。符合小額信用貸款條件和額度的,可以發放信用貸款;對於不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農戶,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採取資產抵押、質押、保證、農戶聯保等多種方式提供擔保。對於無收入來源或自身缺乏建房能力的農村困難戶,主要依靠非金融政策實施救濟幫扶。
(四)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貸款的基本發放對象是因地震導致房屋損毀、有一定經濟償還能力、財政建房補助已經到戶、自籌資金達到一定比例、已取得相應的建房批准手續並且符合經辦銀行業機構貸款基本條件、自願申請貸款的農村居民。
(五)貸款金額由各經辦銀行業機構根據農戶籌資情況、未來收入來源和農戶信用情況自行確定,原則上不超過4萬元,個別信用程度高、經濟實力強的農戶,貸款金額可控制在6萬元以內。
(六)貸款期限應充分考慮借款農戶的家庭經濟情況、生產恢復情況、務工收入來源等合理確定,一般確定為3—5年左右,最長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8年。
(七)鼓勵金融機構在覆蓋成本和風險的基礎上,對農房重建貸款利率給予適當優惠。為引導農戶合理決策,可以根據貸款金額分檔確定利率,一定額度以內貸款,利率可適當優惠,超過一定額度的貸款,可在基準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具體貸款額度和利率定價由各經辦金融機構根據自身資金成本、風險管理原則和農戶建房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同一縣域內有1家以上金融機構經辦農房重建貸款的,當地人民銀行機構要加強利率政策指導協調。
三、鼓勵各類銀行業機構積極參與支持農房重建
(八)災區農村信用社要充分發揮自身網路、人員、產品和服務等優勢,把積極支持災區農房重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農村信用社籌集資金應堅持市場化籌資為主,要大力組織存款,穩定股本金,面向其他農村信用社和金融機構積極籌措資金。鼓勵當地其他銀行機構以協定存款、資金拆借等方式將資金融通給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省聯社要本著“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原則,組織全省資源,積極幫扶災區農村信用社。人民銀行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支農再貸款額度,相應拓寬其使用範圍,根據抗震救災貸款的實際期限,允許周轉使用,積極支持農村信用社增強信貸投放能力,引導農村信用社集中資金用於受災嚴重地區農村信用社發放農戶貸款,滿足當地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生活消費和災後恢復重建的合理資金需求,再貸款利率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水平上下降1個百分點。
(九)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履行社會責任,積極支持農房重建。以當地農村信用社為主體,各商業銀行在當地有網點的金融機構都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創新信貸品種,以直接發放到戶貸款、向政府投資組建的公司發放項目貸款、委託農村信用社貸款等靈活多樣的方式積極支持農房重建。
(十)各相關銀行業機構要以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支持災區農房重建。加強對災區農村建房實際情況的調查,逐戶摸清情況,及時調整和核定授信額度,改進信貸審批流程,開闢農房重建貸款的綠色審批通道,簡化審批手續,進一步提高貸款審批發放效率;要創新農房貸款品種,探索整貸零還等靈活多樣的還款方式,減輕農戶短期本金償還壓力。
(十一)各銀行業機構要加強貸款管理,積極防範信貸風險。要以現有貸款管理機制為基礎,結合災區實際情況,建立災區農村居民住房重建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明確管理要求。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專項用於災區農村居民住房建設,積極防範信貸風險。
(十二)重災區特別是極重災區農村信用社要加強災前信貸資產管理,認真核實受損情況,根據貸款管理規定,確保管理盡責;要加強自身資金計畫和頭寸管理,認真測算資金供求,合理安排資金平衡,切實防範支付風險。
(十三)銀行業機構在支持農房重建的同時,要根據災後恢復重建的總體形勢,合理安排資金,創新信貸品種,積極支持和促進災區農業生產恢復、農村和縣域經濟加快發展,特別是要全力支持農戶發展生產,增加收入,增強農戶償債能力。
四、積極發揮財政資金支持作用,建立正向激勵機制
(十四)災區地方政府根據自身財力,結合運用部分對口援建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建立對農房重建貸款的貼息機制。貼息既要體現公共財政對農戶的關心,又要有助於建立正向激勵機制。積極探索根據貸款額度和還款時間建立差別貼息機制,或者累積計算貼息數額,在最終還款時一次性抵減本金等多種方式,要引導農戶合理負債,按時還款。貼息應直接補貼貸款農戶,災區地方政府要合理掌握貼息額度和期限,增強農戶還款意識。
(十五)建立農村居民住房重建貸款擔保機制。災區特別是極重災區地方政府要加大協調力度,運用對口援建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作為農房重建貸款擔保公司的資本金。農房重建擔保基金按縣(市、區)設立,擔保基金存放各縣(市、區)貸款經辦金融機構,由貸款經辦金融機構開設專門帳戶,單獨核算,封閉運行。鼓勵商業性擔保公司介入,由政府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扶持。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試行辦理農村居民住房抵押。
(十六)農房重建貸款擔保基金主要用於為有一定收入來源、但因災償債能力不足、難以達到信用貸款標準或超過信用貸款限額的農戶提供擔保。擔保費用實行優惠。
(十七)合理掌握擔保基金承擔的擔保責任金額,完善風險補償機制。對擔保基金擔保的農房重建貸款形成的貸款損失(包括貸款本金和利息),可按適當比例由金融機構與擔保基金(擔保公司)分別承擔。擔保基金具體放大倍數由各地根據貸款條件、貸款覆蓋範圍、貸款風險水平和損失分擔比例合理確定。鼓勵災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協助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管理,降低風險,農房貸款全部還清後,擔保基金剩餘部分,歸災區縣級政府支配。
五、災區各級政府要充分履行職責,為農房重建貸款業務可持續運行創造良好條件
(十八)引導農戶合理負債。各級政府要準確把握、宣傳農房重建政策,增強農民誠信意識、還款意識,引導其按照“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根據自身需要和實際還款能力,本著先解決基本需求、以後逐步改善的指導思想,合理決定農房重建投資和貸款數額,避免過度負債。
(十九)災區各級政府要積極協助金融機構加強貸款使用監督管理,確保農房重建貸款資金真正用於農房房屋建設,不得將農村公共實施、基礎實施、社區附屬設施等公共項目投資攤派給農民,人為擴大貸款額度。
(二十)災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農房重建建材供應的有關要求,依法加強建材市場價格干預,確保價格穩定;要進一步加強建材供應的統籌協調,特別注意解決邊遠地區、非集中安置點、農民原址重建等分散建房的建材供應。
(二十一)加強對極重災區農村信用社的幫扶。極重災區農村信用社在地震災害中遭受嚴重損失,災區各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幫助農村信用社解決在災前貸款管理、網點恢復重建以及災後業務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和困難;積極引導有關部門將災後重建援建資金、補助資金及涉農部門的資金存入信用社,支持農村信用社組織存款,增資擴股,籌集災後重建信貸資金,促進極重災區農村信用社可持續發展。
(二十二)災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採取多種途徑方式,正確宣傳解釋災後恢復重建有關金融政策,合理引導社會輿論,增強災區社會誠信意識。要鞏固和維護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成果,進一步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在農房重建貸款集中投放的地方,要積極開展金融生態環境示範縣(區)創建工作,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努力建設信用鄉(鎮),促進最佳化災區社會信用環境,為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工作奠定堅實的信用基礎。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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