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外匯業務核算

中國人民銀行外匯業務核算是中國人民銀行開辦的主要為金融機構服務的外匯業務核算規定。如: 外匯移存和提取業務、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留成外匯調劑業務及外匯存款準備金繳存、同業外匯資金拆放等業務的核算。中國人民銀行開辦外匯業務,既有利於商業銀行的外匯移存結匯,也進一步開拓了國內的外匯資金市場和外匯資金融通。

中國人民銀行外匯業務核算的基本原則是: ①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業務採用外匯分賬制; ②一切憑證、賬簿、報表,除以人民幣為本幣外,對各種外匯的收支,凡有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貨幣,平時都按原幣填制憑證、記載賬簿、編制報表,每一種貨幣分別設定明細賬和總賬。③在外匯業務核算中,除總行已設定的外匯有關科目外,如在業務活動中發生新的外匯資金往來業務,凡人民幣核算部分已設定的會計科目,均可在外匯分賬核算中使用。④當外匯業務發生時,如涉及外幣和人民幣兩種貨幣,應分別記載兩套賬,並通過 “外匯買賣” 科目進行轉賬,分別取得平衡。⑤年終決算時實行外匯分賬核算的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記賬外匯總賬,按統一規定的折算方法和決算匯率將各種原幣折合成美元後,以美元為記賬貨幣,編制 “自由外匯業務狀況表”,然後按統一規定的美元對人民幣的決算匯率折合成人民幣後與 “人民幣業務狀況報告表”合併,匯總編制 “各種貨幣匯總業務狀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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