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條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條例,是2005年1月17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條例自主席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條例
  • 通過時間:2005年1月17日
  • 通過會議: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
  • 施行時間:2005年1月17日
發布時間,條例內容,

發布時間

2005年1月17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發揮人民政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協各參加單位、各專門委員會、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成員及無黨派人士,圍繞國家大政方針,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通過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內部刊物,向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反映重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服務。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應抓住重點,體現特色,真實準確,講求時效。
第四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協委員履行職責的重要方式。政協委員要密切聯繫民眾,重點聯繫本界別民眾,深入了解民情,充分體察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積極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條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和各專門委員會的重要職責。辦公廳和各專門委員會要在組織會議、委員視察、專題調研、委員提案等項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協委員反映的重要情況和意見、建議。
建立信息特邀委員制度。聘請若干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為信息特邀委員。
第六條 積極為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務。充分發揮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組織和無黨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條 加強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政協委員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聯繫,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根據需要在基層政協地方委員會中設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聯繫點。
第八條 維護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成員及無黨派人士依照國家憲法、法律和政協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權利。
第九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設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專門工作機構,負責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編輯、報送、反饋,以及有關組織、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條 由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主辦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內部刊物。
第十一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與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政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市委員會,以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聯繫點,建立專門的信息網路,以保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傳遞渠道暢通、安全、快捷。
第十二條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要重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隊伍建設,加強信息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培訓,為開展信息工作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 定期通報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況,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主席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由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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