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藥企業管理協會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一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中藥企業管理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中藥企業管理協會
  • 外文名:China Medicine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CMEMA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一批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協會簡介
是由中藥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為中藥行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藥傳統文化,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用藥需求,促進中藥行業的規範和可持續發展。
主要任務
協會主要任務是:
1.反映行業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開展行業調研,代表行業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立法、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研究制定,參與制修訂行業標準;
3.組織開展行業統計,收集發布行業信息;創辦報刊雜誌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科研、技術、管理、智慧財產權、市場等信息方面的諮詢服務;
4.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型原輔材料和新產品的鑑定、推廣及轉讓等相關工作;
5.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和行業交流活動,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6.舉辦交易會、展覽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7.組織開展行業資質認證,推進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8.建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弘揚中藥文化,推動中醫中藥走向世界;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中藥企業管理協會(China Medicine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MEMA。
第二條 中國中藥企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中藥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為中藥行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藥傳統文化,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用藥需求,促進中藥行業的規範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的助手和參謀,是中藥行業中介組織。做好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推動中藥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與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中藥行業、地區中藥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中藥行業發展規劃、立法、重大經濟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市場發展趨勢動態,收集、整理、分析並反饋有關中藥工業生產、商業流通、財務、價格等基礎資料,根據授權開展統計,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協會刊物,加強信息交流。
(四)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醫藥經濟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開展國內、國際醫藥企業管理技術交流與經濟合作。
(五)承擔中藥企業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轉讓工作,組織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型原輔材料的推廣和套用。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間的展覽、展銷及技術交流活動。
(六)開展與國際傳統醫藥社團等非政府組織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開展中藥企業人才、技術和有關專業培訓,指導幫助企業更新觀念,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八)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行業質量技術標準、行業工人技術等級(資格)標準,並協助政府部門組織貫徹實施。
(九)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制定行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提倡誠信經營,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組織行業開展企業評價,表彰優秀企業家。組織推廣中藥行業優質服務活動,規範服務行為,提高職業道德和思想素質。
(十)加強與地方行業協會的業務聯繫與工作交流。
(十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參加本會並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規模和水平,有影響力,社會信譽良好;
(四)從事中藥(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製劑、中藥機械)生產、行銷的企業和相關的科研、設計、教育、信息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從事中藥(中藥材、中藥飲片、中藥製劑、中藥機械)生產、行銷和相關的科研、設計、教育、信息等工作的人員,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本會《會員會費交納標準與辦法》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提供有關資料;
(六)搞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與協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人數為會員人數的1/4以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分為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單位理事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理事單位書面推薦的其他領導人擔任。理事單位推薦的理事發生人事變動時,該理事單位應書面通知協會變更理事人選。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藥行業中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豐富經驗;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對理事會職權的五、六、九項提出建議;
(四)對協會換屆各項工作提出建議;
(五)對下屆理事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特邀顧問、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提出建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組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單位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中藥企業管理協會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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