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

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位於河南省鄭州市,成立於2012年3月24日,主管單位是省政府外僑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12年3月24日
  • 地點:河南鄭州
  • 主管單位:省政府外僑辦
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
2012年3月24日,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在河南鄭州成立。這不僅是在河南投資興業的廣大僑商的一件喜事,也是河南僑資企業發展的又一個新起點。
當日,國務院僑辦、河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領導以及海外重要社團、商會負責人、港澳知名人士共400餘人共同見證了這一時刻,共商協會發展大計。與會人員紛紛表示,今日是海內外華人最溫暖的一次相遇,更是見證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在中原大地成立的奇蹟一刻。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副主任任啟亮在會上致辭說,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成立,是河南僑資企業不斷發展壯大的必然要求,也是河南僑資企業發展又一個新的起點。隨著近年來各個僑商組織的成立,“僑商會”已成為政府聯繫廣大僑商的重要渠道,成為各級僑務部門服務於僑資企業的重要載體。
會議表明,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成立,就是為在河南省投資的僑資企業搭建一個聯絡聯誼、信息交流、相互學習、合作共贏的平台,通過這個平台,為僑資企業提供更好地服務,從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此外,有了僑商會這個平台,會引導在河南僑資企業,以僑引僑,以商招商,吸引更多的海外僑胞來河南投資興業,支持中原經濟區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率先到中國內地投資興業,不僅以先導和示範作用帶動了更多的外商來華發展,而且至今仍然是外來投資的主力軍。”任啟亮表示,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在發展自身事業的同時,也在中國發展外向型經濟、調整產業結構、最佳化資源配置以及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任啟亮同時希望,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能在信息交流、服務維權、引資引智、合作發展等方面,能努力為廣大會員提供各種優質、便利的服務,使之真正成為辦實事、解難事、做好事的“僑商之家”。
本報訊(記者徐東坡溫小娟)3月24日,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成立大會在鄭州舉行,國務院僑辦副主任、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常務副會長任啟亮,省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鄧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儲亞平,副省長趙建才,省政協副主席鄧永儉出席了成立大會。鄧凱為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成立揭牌,任啟亮和趙建才致辭。
中原僑商企業協會由省政府外僑辦主管,由在豫僑商組成,旨在加強僑企與政府聯繫,推動僑企之間合作發展,目前有230家僑資企業組成。
任啟亮對協會成立表示祝賀,他說,改革開放以來,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率先到中國內地投資興業,至今仍然是外來投資的主力軍,他們為我國發展外向型經濟,引進先進管理技術、管理經驗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僑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僑商的重要渠道,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成立,將為河南僑務工作開拓新的領域,為在豫僑商事業發展注入新的動力,也將為河南本土企業走出去提供更多的平台。
趙建才說,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成立,是全省僑界的一件大事,對於引導僑資企業健康發展,加強僑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等方面,將起重要促進作用。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僑商會的指導,切實維護僑資企業合法權益,服務僑企發展。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也要團結和帶領在豫僑商,積極參與中原經濟區建設,為河南發展多作貢獻。
大會現場,中原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為鄭州市兒童福利院的孤殘兒童捐款30萬元。
河南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制定。
第二條本會名稱為“河南省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簡稱“河南省僑商會”),英文名稱為Henan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HOCEA)。
第三條 本會是經河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由海外華僑華人、歸僑僑眷和港澳人士在河南省投資的企業,從事僑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海外僑商企業在河南省內從事投資貿易業務的機構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和河南省對外開放、服務僑企、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省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加強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河南省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的會址是河南省鄭州市金水路15號。
第二章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河南省政府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河南改革開放的發展情況和投資環境。受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的委託,在省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協助會員在省內外開拓業務;為海外華僑華人、歸僑僑眷、港澳人士在河南省投資發展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資關係,以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等方面的經驗;推動企業增強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能力;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取長補短、共同發展;
(三)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其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四)根據會員事業發展的需要,舉辦培訓班,組織研討、論壇、出國考察交流活動等,不斷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合作;
(六)開展同省內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華僑華人、歸僑僑眷和港澳人士在省內投資及其合法權益維護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編印有關僑商投資企業經營和活動的宣傳資料;
(八)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單位會員是指在河南省內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華僑華人、歸僑僑眷和港澳人士投資的企業;
個人會員是指華僑華人、歸僑僑眷和港澳人士在省內投資且不擔任企業法人的人士。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第十條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一)經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僑務部門推薦或本會兩位以上理事的舉薦;
(二)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三)提交在省、市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四)由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五)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五)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三)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工作和活動,願意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辦事機構,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刊和網站上公布。會員資格依程式終止後,不退還該會員此前所交各項費用:
(一)單位會員失去法人資格者;
(二)超過一年未繳納會費以及長期無故不出席本會活動的。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會刊和網站上公布: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二)觸犯中國刑法並已被定罪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提出的議案;
(五)討論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是當然理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召開特別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是本會的常務理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可由副會長兼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四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高的社會聲望;
(二)在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本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其他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其它需要會長處理的事務。
第三十三條因特殊情況,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委託一位常務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本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和顧問。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人選由主管單位從監事會成員中推薦。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諮詢和建議;
(四)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和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四)社會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五)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費的使用:
(一)商會的會務活動;
(二)商會網站管理運行費用;
(三)商會會刊編印發行費用;
(四)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五)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在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登記辦理投資經營機構。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或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社團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因故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 年3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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