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印發《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教黨[2004]49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黨委:

現將《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暫行規定》是加強我部直屬高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檔案,它的發布實行,對加強直屬高校黨的建設,推動直屬高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直屬高校黨委要高度重視和加強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認真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紀委領導體制,充實紀檢幹部隊伍,為紀委履行職責提供保障,充分發揮紀委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等各項工作中的保證作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印發《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 文號:教黨[2004]49號
  • 時間: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發布地點:中共教育部
附屬檔案:
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以下簡稱直屬高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以下簡稱紀檢工作),推動直屬高校黨的建設,促進直屬高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有關黨內法規,結合直屬高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直屬高校紀檢工作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這箇中心任務,確保學校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服務於學校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保障和促進學校的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各項工作健康發展。
堅持從嚴治黨的方針,嚴格執行黨章和黨的各項規定,嚴格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三條 直屬高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負責學校黨的紀檢工作,是黨在直屬高校黨內執紀、監督的專門機關,依據黨章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能。
第四條 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接受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以下簡稱駐部紀檢組)的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學校紀委由學校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與學校黨委相同。紀委換屆時,紀委正、副書記候選人應報教育部黨組審批。審批前應徵求駐部紀檢組的意見。在特殊情況下,可由教育部黨組任命組成學校臨時紀委,在適當的時候,再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正式紀委。
第六條 學校紀委設書記1人,副書記1-2人。紀委書記應由學校黨委副書記擔任,並以主要精力從事紀檢工作。紀委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的任免、調動,必須徵得駐部紀檢組的同意。
第七條 學校在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設立黨委或分黨委時,應設立相應的紀委或分紀委,配備工作人員。上述單位的紀委或分紀委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黨委或分黨委和學校紀委雙重領導,每屆任期與黨委或分黨委相同。
學校直屬的基層黨委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不設紀委的應設紀檢委員;黨總支、黨支部應設紀檢委員。
第八條 學校紀委應設立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學校紀委工作機構的正副職分別由相當於學校黨委部門正副職級幹部擔任。學校紀委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當於學校部門、院系正副職級的紀檢員,享受同級黨政領導幹部政治、生活待遇。
第九條 學校黨委要加強對紀檢工作的領導,應重視紀檢幹部隊伍建設,配備得力幹部從事紀檢工作,健全輪崗交流制度,支持和保護紀檢幹部依法依紀履行職責。
第十條 學校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校黨組織和黨員,重點是監督學校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潔自律等情況,並向學校黨委、駐部紀檢組報告。
(二)協助學校黨委加強本校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對本校黨風狀況進行調查研究並向學校黨委提出建議,制定和督促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其他反腐倡廉制度,協調和監督校務公開,推進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三)受理本校黨組織、黨員、民眾在黨的紀律和黨風方面的檢舉、控告、申訴和建議;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檢查和處理本校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涉案黨員的處分;保障黨員的權利。
(四)協助學校黨委抓好本校紀檢幹部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檢查指導下級紀委的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紀委具有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賦予的黨內監督權,應對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進行監督。紀委書記根據需要可參加學校校長辦公會、校務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的紀委副書記可列席學校黨委常委會(或黨委會)、民主生活會以及其他有關的會議。
第十二條 學校對擔任所屬部門、單位、院系正副職的黨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處分的,由學校紀委討論通過,報學校黨委批准;給予其他處分的,由學校紀委決定,報學校黨委備案。學校紀委如果對學校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請求上級紀委(駐部紀檢組)予以複查。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