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修正案

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修正案是由國際組織在1995年05月16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衛生
  • 簽訂日期:1995年05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日內瓦
  第五十一屆世界衛生大會,
考慮到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名額應由32名增至34名,以便使歐洲區域和西太平洋區域有權指派一人供職於執行委員會的會員國數目分別增至8個和5個,
1.通過對《組織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如下修正,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一刪除並代之以
執委會由三十四個會員國各派一委員組織之,衛生大會斟酌地域上公平分配原則推選有權指派委員之會員國。但所述會員國中,至少應有三個由根據第四十四條組成的各區域組織選舉產生。各該會員國經選定後,應任命於衛生專門技術著有資格者一人供職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得有副代表及顧問隨同赴任。
第二十五條一刪除並代之以
執行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於在組織法關於執委會委員由三十二人增至三十四人的修正案生效後舉行的第一次衛生大會上當選的執行委員中,增加的委員任期得有必要時縮短,使每年由每一區域組織至少選出一名委員。
2.決定此決議兩份由第五十一屆世界衛生大會主席和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簽署後,一份轉送保管《組織法》的聯合國秘書長,一份由世界衛生組織歸檔;
3.決定按《組織法》第七十三條條文所述,會員國通知接受這些修正,應根據《組織法》第七十九條(二)有關接受《組織法》的要求,以正式文書送存聯合國秘書長方能生效。
第十次全體會議,1995年5月16日
註:我國於1998年11月6日交存接受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