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規範減刑

不規範減刑

不規範減刑,專指已引起社會質疑和不滿,且過多過濫的減刑假釋等司法不公與腐敗“黑洞”。

司法實踐中,有監所執法人員利用規章制度上的漏洞,將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明碼標價”,大搞權錢交易,讓服刑人員得以“花錢贖身”、“提錢出獄”,產生不規範減刑。

服刑者減刑假釋過多,已成為社會的一個痛點。如果減刑、假釋司法活動在“暗箱”中運行,就容易滋生腐敗。清除亂判刑、濫假釋的“黑洞”,必須推行司法公開。

2014年12月26日,,最高檢召開全國檢察機關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在全國檢察機關開展為期一年的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整治八個方面的司法不規範突出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規範減刑
  • 來源: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
  • 時間:2013年11月15日
條文,背景,適用,實務,

條文

規範減刑是嚴格按照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式來減刑的。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於2013年11月15日全文播發。

背景

不規範減刑,引起社會各界質疑和不滿,過多過濫的減刑假釋成為司法不公與腐敗的一個“黑洞”。
服刑人員減刑、假釋情況過多,已成為社會的一個痛點。
有監所執法人員利用規章制度上的漏洞將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明碼標價”,大搞權錢交易,讓服刑人員得以“花錢贖身”、“提錢出獄”,減刑、假釋在司法的“暗箱”中運行,滋生腐敗。
提錢出獄提錢出獄
“提錢出獄”泛濫
刑事手段往往是打擊貪腐行為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檢察機關好不容易查處的貪官,卻接二連三地被減刑、假釋,輕鬆出獄,那么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權威就會大受影響。
亂減刑、濫假釋屬司法腐敗中的執行腐敗。減刑、假釋制度是刑罰執行的重要環節,必須由監獄考察呈報,接受檢察機關監督,最終由法院審查裁定,此外還有諸多公示程式。但在實際操作中,雖然減刑、假釋需要由法院裁定,但法院最終駁回減刑、假釋的情況較少,檢察機關的監督也很難介入,可能成為一些地方法務部門的“小灶”。可見,在對減刑、假釋程式的監督方面還存在很多漏洞。
減刑、假釋在司法的“暗箱”中運行,就滋生腐敗。公開,既要面向檢察機關,更要面向社會大眾。檢察機關要加大對減刑、假釋工作的監督力度,必須堵死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制度的“後門”,守牢司法公正與公平的關鍵防線。推進司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遏制亂減刑、濫假釋,嚴厲打擊減刑、假釋背後的司法腐敗問題。推進司法公開,把減刑、假釋,對貪官的減刑和假釋放到陽光下接受監督。這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維護人民利益的需要。
職務犯“積極分子”多
長沙監獄麓峰監區先後共關押職務犯數百人。監區共有服刑人員133人,其中原任廳級職務的14人(含正廳級3人),“處級”職務犯的77人,另有政法系統的內部犯15人。平均年齡53歲,超過50%的服刑人員刑期在10年以上。
長沙監獄麓峰監區與湖南省警示教育基地比鄰而立,既是長沙監獄的視窗單位,也是全省幹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部分職務犯為來自全省各地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幹部、部隊官兵、大專院校師生進行過600場次的懺悔警示教育。
2001年以來,麓峰監區職務犯中有18人被評為“省級改造積極分子”,100多人次獲得減刑獎勵,80餘人獲得假釋。

適用

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明確了對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相對突出的“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欺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等三類犯罪要“從嚴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進一步收緊減刑、假釋案件的辦理。該規定明確,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向社會公示,“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等六類案件必須開庭審理,減刑、假釋裁定書應通過網際網路向社會公布等。

實務

2013年11月15日,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播發。
《決定》提出,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式,強化監督制度。
《決定》提出,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司法權力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機制,加強和規範對司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決定》提出, 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
《決定》提出,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錄製並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式,強化監督制度。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民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這一定律也適用於執法者。正人先正己,通過法律治理他人的司法機關,必須首先接受並遵守法律的管制。
將執法者的所作所為晾曬於公眾面前,一方面能夠憑藉公道自在人心監督執法者,另一方面也將對居心不良者形成強大壓力。
對於那些被曬出、被查出執法犯法的人,更當給予達至法律上限的嚴懲。這是民主與法治的應有之義,也是法治文明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考核排名,讓審判管理、審判監督更加高效精準;檢察機關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羈押期限屆滿提示等機制,堅持定期清理、督促糾正久押不決案件,確保了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時間檢驗。公安機關建立完善執法工作社會評價機制,增加民眾評議在考評中的權重,取消“拘留數”、“逮捕數”、“破案率”等不科學的考評指標,使考評制度更加科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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