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文憲法

不成文憲法是“成文憲法”的對稱。憲法的一種形式分類名稱。由許多分散的、不同年代產生的憲法性檔案、慣例、法院判例等構成的憲法。如英國憲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它沒有明文規定的憲法典和獨立的法律文書,其內容見於英國資產階級在與封建貴族的鬥爭和妥協中,先後通過的憲法性法律檔案、確認的約定俗成的慣例和法院的判決之中。不成文憲法的制定與修改都比較容易,屬於柔性憲法。但內容上欠明晰確定,不易於為人民所掌握。因其條文龐雜,來源廣博,容易引起運用者的曲解原意與玩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成文憲法
  • 屬於憲法
  • 典型國家:英國
  • 首次提出:牛津大學
定義,典型國家,概念的提出,

定義

不成文憲法是憲法的一類,與成文憲法相對。

典型國家

英國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國家。英國憲法的主體即由各個不同歷史時期頒布的憲法性檔案構成,包括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1911年的《國會法》、1918年的《國民參政法》、1928年的《男女選舉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英國之所以產生並長期保持不成文憲法,主要決定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不徹底性,以及英國民眾對不成文憲法形式的習慣和認同。除了英國外,以色列、沙烏地阿拉伯也是不成文憲法國家。

概念的提出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是英國學者廠蒲萊士1884年在牛津大學講學時首次提出的憲法分類。這種憲法分類所依據的標準為憲法是否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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