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記載事項

不得記載事項又稱禁止記載事項,是指按票據法規定,不得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

依記載後的後果,此類事項又分兩種:
①記載本身無效的事項。亦稱記載無益事項。這類事項既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也不生其他法上的效力,票據行為人一經記載,其記載無效或視為無記載。此處的記載無效,僅指該項記載本身無效,票據仍然有效,該項票據行為本身亦仍有效。各國票據法中,常有“其記載無效”或“視為無效”等字樣,這些規定即屬此類。
②記載使票據無效的事項。亦稱記載有害事項,是指行為人一經記載,不僅記載本身無效,而且使整個票據也無效的事項。如,各國票據法都規定票據金額必須是無條件支付,如果在票據上記載了條件,則該附條件的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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