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由發起人自主決定載入公司章程的有關事項。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令。社會公共秩序,除絕對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外的任何有關公司事項均可載入章程、各國法律對任意記載事項均無明文規定,從實踐看,其主要內容有:(1)股東會開會的地點。(2)股東會主席的選任。(3)股票的種類。(4)股份過戶手續。(5)股款繳納的方法。(6)股東停止過戶的期間。(7)股票掛失的手續。(8)營業年度,任意事項一經記載,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股東會修改章程,公司及股東均要受之約束。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事項。
對應的還有絕對記載事項和相對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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