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時制)

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時制一般指本詞條

不定時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採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

它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都是一種定時工作制,是依據工作時間來計算勞動量,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準工時制核定工作量並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定時工作制
  • 外文名:Timed work system
  • 別稱:無時工作制
  • 釋義:一種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
  • 計算標準: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
檔案介紹,實施情況,實行條件,相關問題,實施情況,制度利弊,

檔案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但是實行不定時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仍應按照相關法規檔案的規定,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深圳千餘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宣布:深圳於當月正式實施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當前,深圳已有1000多家單位成功通過勞動部門審批獲準實施該工作制,此次一併納入該範疇的還有此前實行8小時工作制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實施情況

制度特點
1、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採取適當的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安排其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是否算做加班,需參考各地政策。根據《北京工資支付規定》第17條,是不算做加班的;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13條,是算做加班的,需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資。

實行條件

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如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如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駕駛員等。
常見問題及焦點問題

相關問題

哪些崗位適用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原勞動部勞部發(1994)503號《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一線銷售人員已經具備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條件,因此,可以確定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因此,即使員工沒有按規定的上午、下午上班起始時間簽到,也不能一概認定為遲到。並且,在不能給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實行集中休息或輪休調休的情況下,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工作時間也應當計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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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發工資
廣州市勞動局曾就這一問題請示過勞動部。回復是這樣的:‘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定額情況計發。’ 另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需再計加班工資。
怎樣申請執行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503號)檔案規定,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實行。 按照《重慶市勞動局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勞辦發[2000]280號)等有關檔案規定,我市市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城區的合資外資企業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應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其他企業則由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局審批。 申報時只需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內容包括:1、申請執行何種工時工作制度;2、執行該工時工作制度的理由;3、執行該工時工作制度的工種、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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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僅在出差時實行
不可約定出差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非出差上班期間實行標準工作制。因為相關法規僅允許對不同員工實行不同的工時制,不允許針對一個職工實行兩個以上的工時制。
加班費計算
根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十三條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普通用人單位加班工資計算的相關規定。而各地區可以輔以出台適合本地情況的地方法規。

實施情況

深圳千餘企事業單位先試先行
據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李滔介紹,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傳統的8小時標準工時制之外的特別工時制度,由於新生工種不斷出現,傳統的標準工時制已無法統一衡量所有工作崗位。
深圳先試行不定時工作機制深圳先試行不定時工作機制
經過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該局將在審批的基礎上實施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施範圍也從此前的企業擴展到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當前,深圳已有1000餘家單位成功獲得了審批,這批企業於當月正式實施新的工時制度。
基本工作時長166.64小時/月
李滔指出,深圳出台這種舉措主要是考慮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深圳廣大中小企業受外向型訂單影響,生產與銷售受季節性影響明顯,沒有訂單時工人很閒,有訂單時加班較多,員工辛苦,為平衡這種情況,特殊工時制保證了員工在閒時有較高的收入,而在忙時又保證了企業不會頻頻被迫提高加班費,從而減少因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不明確而產生的勞資糾紛,這對企業對員工都是雙贏之舉。
同時,深圳市勞動部門為保證員工在繁忙時得到有效休息,規定基本工作時長每月為166.64小時,半年為1000小時,全年2000小時,除此之外的加班時間平常按1.5倍工資、節假日按3倍工資補貼。
在此次實施的特殊工時制中,機關單位也納入此次改革體系,對此,李滔稱這主要是針對機關單位中的雇員,這批人由於自身工作崗位特點,如旅遊、製造、倉儲物流等崗位無法統一採用固定工作制,而機關人員仍採用8小時標準工時制。
實踐操作中由於工人難以對工時進行舉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崗位每天在崗時間16小時以上,工作強度通常三倍於同工種標準時間工作制。資方可以用合法增加工作量威脅工人以掩蓋其不法行為。
閩部分企業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 聯合發布《關於應對當前經濟形勢穩定勞動關係的指導意見》,明確當前的工作重點是穩定勞動關係,鼓勵企業發展,穩定就業崗位,促進勞動關係和諧。 出口加工型企業經批准 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 2008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福建省部分企業特別是以出口為主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出現經營困難,勞動關係的不穩定性增加,勞動爭議和舉報投訴案件數量上升。 意見要求各級協調勞動關係三方要加強對企業勞動用工的分類指導。 一是指導企業分類簽訂勞動契約。對於建築業完成一定工量的,可指導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對於餐飲服務等不滿3個月用工的,可指導簽訂簡易勞動契約;對於每天不超過4小時的用工,可指導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契約;對於臨時性、短期性、替代性等崗位的用工,可指導企業選擇直接用工或勞務派遣,簽訂勞動契約。 二是加強對企業工時制度的指導。對生產任務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企業和季節性、自然條件限制、需連續作業的企業,經批准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和國際服務外包企業的一些工種崗位、非國有企業實行年薪制的經營管理人員、非生產性值班人員等,經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鼓勵企業不裁員少裁員 困難企業可以定期放假 要鼓勵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圍繞保障就業、穩定勞動關係,盡最大努力不裁員或少裁員。對於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的,可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對於困難企業經與職工協商、簽訂變更勞動契約協定後,可以採用定期放假的辦法,讓部分職工暫時離崗休息,企業發放基本生活費。 同時,加強對困難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指導和管理。對於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人員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各地要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指導企業依法履行裁員程式。
廣州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需勞動部門批准
記者從廣州市勞動保障局獲悉,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需經勞動部門提出申請批准,且在申請前要向全體員工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 不定時工作並非無限制加班 《辦法》規定,企業部分崗位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企業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具體地講,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機動作業而採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採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據悉,不定時工作並非無限制加班,該種工時制度雖然時間安排上區別於標準工時,但一定時間內的平均工作時間,比如一周、一個月的工作總時,必須和標準工時一致,若有逾時,企業需依規付給相應加班費用。 申請前需公示5個工作日 企業要針對不定時工作人員制訂相應考核標準和勞動定額,並在申請施行前,面向全體員工公示至少5個工作日,將反饋意見一併報送勞動保障部門,而審批機構的批准決定中,應當包含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名稱、實行時間等事項,並可根據不同崗位特點對勞動者日或周工作時限作出具體規定。每次批准實行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將勞保部門的批准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明確實行的工種及人員,並在勞動契約中予以明確,不得混崗混員、擅自擴大實行範圍。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應依法依規計發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開始施行。已批准實行但沒有規定實行期限的企業,應在本辦法發出之日起60日內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上海規範不定時工作制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印發《本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並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此舉將進一步規範本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程式,並將對相關企業產生重要影響。
《辦法》規定,上海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當向企業工商登記註冊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但企業實行以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包括同時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填寫《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並遞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對員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計畫,確有必要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單位提供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相關的職工名冊、考勤記錄等其他材料。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覆在企業內公示,嚴格按批覆要求執行,並在實施過程中及時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政策解讀1、何謂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 按照《勞動法》及有關規定,企業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在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不定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需要安排職工機動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採用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職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2、主要影響哪些工種?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行業和工種主要包括: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如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如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駕駛員等。 實行綜合計算工作制的企業職工要符合下列條件: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固定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作制的職工;因受季節條件限制,淡旺季節明顯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單位和服務生產,以及賓館、餐館的餐廳和娛樂場所的服務員等。 3、加班工資怎么算? 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和人員來講,延長了工作時間,單位並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則要依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有正常的上下班時間,如果延長工作時間,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如遇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如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青島:三類人可申請"不定時工作"
包括長途運輸人員、計程車司機等在內的三大類人員,可通過企業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不定時工作制。記者從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為引導企業依法科學使用工作時間,依法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這裡,該局出台了《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審批辦法》。
辦法規定,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將申請的崗位(工種)和休息休假計畫在企業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並經工會同意或全體職工大會通過,聽取本崗位職工的意見。 據介紹,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主要適應於三類人員: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主要適應於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連續休息的職工;生產經營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一線職工;在市場競爭條件下,由於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中,呈現明顯淡旺季的企業一線職工。 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後,可能會有職工產生疑問:企業會不會以此為藉口,讓自己一直加班?“按照規定,這是不允許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等特殊工時制度,在一段時間內連續工作後,勢必會影響到職工的休息,為了保障職工休息權利,這次出台的辦法規定,企業申請的特殊工時制必須經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嚴格審核,並應經工會同意或全體職工大會通過,聽取本崗位職工的意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據了解,截至目前,全市經市、區(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單位共有707個,涉及職工122109人。

制度利弊

應對金融危機良方
受金融危機影響,很多企業通過裁員、降薪等措施來緩解生存壓力。儘管這種措施在短期內能夠奏效,使企業在得到喘息的機會,但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明顯的。首先,企業裁員必然會導致生產規模的縮小,於企業長遠發展不利;其次,企業裁員會削弱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最後,裁員和降薪不利於民生。種種弊端顯示出單純的“8小時工作制”應對金融危機的乏力,而“不定時工作制”則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顯示出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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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時工作制”是在工作總時間不變,工資水平不變的情況下,根據企業實際的“閒與忙”來調節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例如,閒的時候,一天工作時間可能只有6小時,忙的時候可能是10小時,工作時間總數沒變,工資水平沒有變,也沒有加班費的困擾,這是根據實際情況出發來科學合理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8小時工作制”規定一天必須、只能工作8小時,如若加班,加班費另算,這給在金融危機形勢下比較“閒”的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負擔,因為工資只有加,而沒有減。特殊經濟環境下,“不定時工作制”顯示出了比“8小時工作制”更加靈活、科學的一面。
深圳這項舉措在應對金融危機下一些企業比較“閒”的症狀有明顯的效果,既減少了裁員和降薪的不利因素,又科學合理地利用勞動力,還解決了困擾員工和企業的加班費問題,可謂一舉三得。
有人擔憂,如果企業一直“忙”不起來,員工的總工作時間沒有達到標準,而影響收入。此種擔心有很大的可能性。但是,即使工資收入減少,這畢竟符合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規律,起碼能讓員工心服口服,員工應該會體諒企業的難處。
“撣掉”職工權益
深圳實施的這兩種工作制可統稱為“彈性工作制”。
儘管深圳在實行彈性工作制的同時,強調職工權益保障,比如,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任意擴大適用範圍;又如,規定不得以彈性工作制為名隨意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員工的加班工資。但在實踐中,這樣的規定很難落到實處。甚至來說,彈性工作制還給了一些用人單位侵犯職工權益的機會。因為彈性工作制表面上看是法律說了算,但很多時候是用人單位說了算。
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長期以來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而職工處於弱勢地位;二是當前就業形勢不好進一步降低了職工的談判力。在這樣的情況下,決定權顯然在用人單位。
那么,深圳有什麼辦法強化職工權益保障呢?從來看,深圳大概有兩個辦法:首先在申報審批程式中,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員工協商,以此增加職工的話語權;其次有公示、審核、監督檢查、信息公布等制度,強化了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但這些辦法能否有效,還有待觀察。
從過去的情況來看,效果難以讓人樂觀。上海市有關部門在2006年調查發現,有一些企業利用彈性工作制,悄悄“撣掉”了勞動者應得的加班費,另一些企業甚至未經批准就擅自實行彈性工作制。有專家曾經提醒有關部門:警惕企業將不定時工作制擴大化,讓不定時工作製成為企業不給付加班工資、不給休息時間的藉口。
在筆者看來,要想防止彈性工作制不“撣掉”職工權益,必須要強化職工、工會、監管者、媒體對用人單位的監督。一旦發現用人單位侵害了職工權益,有關部門理應及時嚴肅查處,不能以金融危機為由“照顧”用人單位。如果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越放縱,那么職工的合法權益損害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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