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競爭法案

不公平競爭法案是西方根據商業上“不公平競爭”原則而確定的對新聞競爭中一方實行有限保護的一種法律原則。商業上的不公平原則是:法律保護競爭,競爭者可以模仿對手的商業行為、過程、方法,但法律不鼓勵對競爭者投資與辛勞的篡奪。在新聞領域常常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因為新聞沒有著作權,但若乙抄襲了甲的新聞而使甲的利益受到損失,那么這種行為是侵占了甲的勞動成果。

例如某家通訊社抄襲另一家通訊社的電訊,由於這種抄襲是以盈利為目的,構成了與被抄襲(或引證)者的競爭,那么抄襲者或引證者就是觸犯了類似商業上不公平競爭的原則。本世紀初,美國國際新聞社經常這樣使用美聯社的電訊,因而美聯社對國際社提起訴訟,法院根據商業上的不公平原則判美聯社勝訴。在以後的一些新聞訴訟案中,又進一步規定,採用通訊社電訊的報紙沒有送到訂戶手中之前,廣播電台不得剽竊來先行廣播;報紙未獲允許而使用他人報紙的新聞,必須等該報紙印刷後20小時,才得使用。在1973年的一起新聞訴訟案中,美國法庭再度確認了當年判美聯社勝訴的原則,並將其定為新聞案件中的“不公平競爭法案”。最高法院解釋說:“如果用剪刀加漿糊來經營新聞事業是沒有創意,也是不道德的,很可能是違法的。新聞室不是剽竊的地方,類似的新聞的盜用,應該受罰”。在新聞有限保護的法律方面,許多新聞學者認為美國的措施比較細緻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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