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國家為了解決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是我國目前經濟條件下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圍繞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體規定以及保障工作的每個環節,均必須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礎,無論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資格,確定保障範圍和保障人數,預算所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數量,還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和運轉,都必須圍繞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目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問題
  • 保障對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等
  • 類型: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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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檔案

為了妥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問題,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於1997年9月2日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

保障對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家庭成員收入是確定城市低保對象的關鍵。

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且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準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程式

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對第一類保障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準發放;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低保是國家財政劃撥的給予貧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應該專款專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違反政策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或者聯名到其監督機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申領程式

申請低保救助,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為方便民眾申請,受理視窗一般都設定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受理的地點、聯繫電話等可向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諮詢。
申請低保救助,申請人須如實填報個人或者家庭有關情況,並根據救助機構的告知事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後,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並提出核查意見;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30日之內,對申請作出準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通知當事人辦理領取手續,並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備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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