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訪農婦

7月18日下午5時,吳春霞像以往一樣,用塑膠袋將訴訟材料層層包裹後,懷抱著走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大門。不過,她對這次的訴訟更有信心 2004年,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小橋街道辦事處高莊社區的吳春霞因“家務和村務糾紛”上訪,後被當地作為“維穩對象”,先後被拘留、勞教,勞教開始時又被送精神病院“治療”了132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訪農婦
  • 時間:2013年5月6日
  • 法院:周口中院
  • 賠款:145336.7元
基本概括,遭受家暴,上訪求助,被精神病,狀告病院,控告公安,

基本概括

2009年迄今,吳春霞不斷申訴,此前拘留、勞教的決定終被撤銷。2012年6月,吳春霞打贏了上訪農婦 民事訴訟官司,獲得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周口市川匯區小橋街道辦事處共同賠償的145336.7元。此後,吳春霞又繼續進行了行政訴訟,將周口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上訪農婦
2013年5月6日,周口中院一審判決確認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將吳春霞送往精神病醫院違法。判決送達後,周口市公安局不服,提出抗訴。7月18日下午,河南高院開庭進行了審理,未當庭宣判。“雖然正名之路難之又難,但我堅信,任何狡辯在事實面前都會蒼白無力。”吳春霞說。本是普通農村婦女的吳春霞,到底遭遇了怎樣的變故,竟因不斷上訪被拘留、被勞教、“被精神病”?從精神病院出來後,又是如何走上了艱辛的維權之路?在此過程中,又經歷了怎樣的曲折和波折?

遭受家暴

遭家暴上訪惹出禍
1998年,吳春霞的二姐因急性闌尾炎做手術,24歲的吳春霞去幫二姐照看蛋糕店。吳春霞不會做蛋糕,就向同學要了幾本書坐在店裡看。一天,蛋糕店旁邊一個賣水泥的小伙子到店裡借水洗手,問吳春霞:“你上訪農婦“被精神病” 看啥書呢?”就這樣,兩人認識了。這個賣水泥的小伙叫李振紅,與吳春霞同年不同月。1999年4月,二人結了婚,一年後有了兒子。結婚後,吳春霞去城裡送純淨水,丈夫李振紅不賣水泥了,也進城做了保全。因為是自由戀愛,在兒子3歲之前,這個小家的日子過得還算可以。
上訪農婦
2003年,家庭的幸福生活因為李振紅的出軌而終結。這年的一天,吳春霞送水回來,因為言語不和,遭到李振紅的毆打。後來,李振紅從對吳春霞打罵、砸東西,直到奪走孩子,將她趕出家門。李振紅甚至當著政府官員的面放出話來說,“她進家我就打”。直到丈夫起訴到法院,要離婚,吳春霞才知道,丈夫有了外遇。鄉婦聯調解未果,只能讓吳春霞出去躲避。此後,吳春霞從村委會一路告到省婦聯,但都沒有結果。

上訪求助

吳春霞決定到北京向全國婦聯求助。這是她第一次進京上訪。沒有熟人,又不熟悉路,她住到了上訪農婦 永定門長途汽車站附近。聽說她去北京了,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蔬菜鄉派出所的人到北京攔訪。在國家信訪局門口,吳春霞發現了攔訪的人,趕緊躲進一輛計程車。剛上計程車,一位民警亮出警官證,攔住計程車,把她從車裡拽了出來,隨後,吳春霞被架到北京陶然亭橋附近的一家賓館。這個攔車的民警叫張曉東,時任蔬菜鄉派出所指導員,與吳春霞夫家熟識,對於他,吳春霞並不陌生。幾天后,在一個老訪民的幫助下,吳春霞藉機逃離了賓館。可是,吳春霞沒想到這次上訪帶來的後果。
上訪農婦
2008年7月16日,是吳春霞與丈夫李振紅因離婚又一次對簿公堂的日子。這一天是她噩夢的開始,“我死都不會忘記這一天”。因為在這一天,她直接從法庭上被抓走了,從此陷入更陰暗的生活中。就在吳春霞被從法庭抓走的前一天,2008年7月15日上午,周口市川匯區召開“規範上訪秩序依法打擊違法上訪行為工作會議”,該區四大班子領導及各居委會和街道辦等一把手參會。當時的報導稱,“會議的目的是使全區各單位清醒認識到目前的信訪形勢。”川匯區委政法委的領導宣讀了《關於規範上訪秩序依法打擊違法上訪行為的意見》。
而這一天,也讓周口市川匯區法院沙北法庭的法官蔡羽中至今還心有餘悸。蔡羽中說,當時吳春霞正因兒子的撫養權與李振紅爭執不下,法庭的大門被撞開了,衝進來了幾名男子,領頭的問,誰是吳春霞?吳春霞應了一聲,就被架出了法庭。“我從沒有見過有人敢在法庭上綁架,太無法無天了!”蔡羽中說。他記下車牌號,忙打110報警。很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一名副局長回電,告訴蔡羽中,抓吳春霞的是公安局的人。這讓蔡羽中頗為疑惑與生氣。等吳春霞反應過來時,她已經被帶到了熟悉的周口市蔬菜鄉派出所,這裡有她的“老熟人”——派出所指導員張曉東。吳春霞曾告訴媒體記者,早在2007年春天,在她起訴丈夫虐待罪的官司中,張曉東的大伯張恆斌涉嫌給法庭作偽證,吳春霞去討說法,卻被他打傷。可這一次,她卻沒見到張曉東,出面審訊她的是警官翟武成。一直到在審訊筆錄上摁了手印,他都沒出現,但是後來的審訊記錄上卻寫著張曉東的名字。吳春霞清晰地記得,翟武成是邊打電話邊審問她的,電話那頭怎么說,他就怎么問,而那個聲音,與張曉東十分相似。

被精神病

“被精神病”的132天
2008年7月26日,吳春霞被解除拘留,但並未獲得自由。
剛從拘留所出來的吳春霞,又被押進了派出所。天快黑的時候,幾個人才把癱軟的吳春霞架上了一輛車,派出所的人告訴她:“你被勞教了!”有材料顯示:“2008年7月25日,吳春霞因擾亂社會秩序,被周口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一年。”吳春霞沒想到,她未進勞教所,反於7月26日當夜被強行送到河南省精神病醫院。這家醫院位於河南省新鄉市,緊鄰河南省第二監獄。在這裡,她度過了132天被“治療”的日子。7月26日深夜,迷糊的吳春霞被架到了一張床上後,很快就睡著了。直到第二天醒來,她才知道這裡是精神病醫院。
吳春霞嚇了一跳,馬上找到醫生,醫生說,“是當地公安機關和你嫂子把你送來的,說是你有病,必須治療”。醫生還告訴吳春霞,將她送到醫院來的民警說:“吳春霞只有王霞(吳春霞的二嫂)一個親人。”只憑“當地公安機關送來的”,吳春霞就按“偏執型精神病”被治療了132天。醫院登記吳春霞的病歷一共8頁,“主要病情表現”為“亂跑,告狀3年”。醫生給出的“醫囑”是:“狂躁精神病護理”、“一級護理”、“電針治療”、“防自殺”、“防外逃”……
吳春霞說,在當年10月的兩次病歷中記載,“建議進行司法鑑定”。這就說明醫院自身都不確定我到底有沒有病。”吳春霞說,然而,自始至終,公安機關和醫院都未對其做過任何鑑定。吳春霞向媒體提供的一份醫囑單上寫著:“一級管理”,“禁止探視”。吳春霞解釋說,一級管理就是最嚴格的管理,護士24小時值班。
住院期間,吳春霞的二姐冒充其他病人家屬進入醫院,在大廳中喊她的名字。但吳春霞卻被護士緊緊扣住,而二姐也很快被強行拽出了醫院。悲憤的吳春霞不停追問,你們憑什麼不讓人看我?情急之下,護士脫口而出,“公安局不讓探視”。對於“治療”,吳春霞寫了一份材料:他們給我扎電針,讓我吃各種藥物。我都生孩子8年了,吃了他們的藥後,乳房不斷溢出白色物質,腫脹難忍,痛苦不堪……”“最忍受不了的是,他們把我雙眼蒙上,從我頭頂直接刺入鋼針,還要通電。每周三次,欲避不能,欲逃不得,任你喊叫。反正精神病院裡,鬼哭狼嚎般的叫聲此起彼伏,你喊叫了,更證明你是精神人……”我一再哀求,說我沒有精神病,求他們別讓我吃藥了。
我想家,我要回家,求他們打電話給派出所,讓我回去吧……”吳春霞幾乎每天都在申請出院,卻得到了這樣的答覆,“要出院,跟派出所聯繫”。日子一天一天過去,吳春霞多次以自殺相威脅,終於,2008年12月5日,精神病醫院通過蔬菜鄉派出所通知王霞,接吳春霞出院。以公權力機關的送入接出為始終,吳春霞結束了132天的“治療”。周口市川匯區小橋街道辦事處支付了14758.70元醫療費,並接她出院。

狀告病院

狀告精神病院獲賠14.5萬
出院後,原本健壯的吳春霞患上了高血壓和高血脂,體重也比“治療”前增加了20多公斤。在一次體檢後,她開始為“被精神病”討說法。2009年5月,她將材料遞交給周口市紀檢委書記楊正超,楊批示周口市公安局解決。1個月後,周口市勞教委員會撤銷了一年前對吳春霞的勞教決定。在此期間,她還在周口市公安局內謄寫了一份承諾不再上訪的保證書,獲得了3萬元“困難補助金”。
維權計畫漸次展開:2009年11月,吳春霞向周口市川匯區法院起訴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和小橋街道辦事處侵權。一月後,她又在同一家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警方於2008年7月16日拘留其10日的處罰決定。 兩起官司一開始都被川匯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經過數次曲折,最後都由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沈丘縣法院審理。
2011年3月23日,沈丘縣法院撤銷了那份對吳春霞的拘留決定,理由是被告“認定事實不清、主證據不足、程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所以“依法應予撤銷”。吳春霞因此獲得1423.3元的國家賠償。勞教和拘留的處罰決定都被撤銷後,吳春霞的代理律師張春貴調整了訴訟策略,“參與強行送治的有辦事處、公安局,還有吳春霞嫂子王霞,王霞被脅迫,不能起訴,公安局也暫時不起訴,重點告精神病院和辦事處。”張春貴擔心的是,把公安局列入被告,勝訴難度更大,還很易被法院推諉為行政官司,但精神病醫院又屬於事業單位,攪在一起,狀就告不成了。精神病院的代理律師似乎識破了張春貴的心思,他們堅持要求將王霞和警方列入共同被告,但被吳春霞拒絕,法院也予以駁回。與醫院同列被告的小橋街道辦事處,也反對列公安局為共同被告。
小橋街道辦事處更辯解,他們不知道吳春霞被強行送治一事,之所以替吳支付醫療費,只是出於對轄區居民的救助。在2011年10月27日的第一次庭審中,醫院的代理人申請鑑定“吳春霞是否有精神病”,也被法庭駁回。吳春霞表示受到了人格侮辱,代理律師張春貴也對被告席上的同行反唇相譏,“那我也懷疑你有精神病,是不是也去鑑定鑑定?”
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的代理人認為,附加被告,以及對吳春霞進行精神病鑑定,對查清案情至關重要。張春貴則反駁,告不告誰是原告的權利,而且,現在即使鑑定出吳春霞有精神病,也不能證明她被強行收治時有病。雙方爭吵了一個多小時,被告精神病院的代理人又提出,吳春霞出院時拒不帶藥鞏固治療,由於“偏執型精神病”容易復發、波動,所以,需要法院確定其是否正處於患病期間,是否具有民事行為和訴訟能力,故申請延期審理。按照法律規定,這種“特殊程式”的申請,應由被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的川匯區法院受理。接著,法官便宣布休庭。
剛走出法院,吳春霞就馬上撥通了川匯區法院負責人的電話,對方隨即承諾,一定不會受理。 幾天后,精神病醫院的代理律師向川匯區法院申請立案,果然遭拒,“他們說,吳春霞剛剛又去立案庭鬧了一回,現在沒人敢立這個案。”在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看來,吳春霞上訪訴訟多年,在周口,即使公檢法也怕她,他們為了維穩,卻損害司法公正。當然,吳春霞不同意這個說法。“法院本來就該為我申冤。”
2012年3月8日,沈丘縣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書稱,河南省精神病院將吳春霞按照精神病人收治存在過錯,原因有三:1.根據被告《門診相關工作管理規定》,只有病人的監護人或司法機關才能送病人入院,而本案中只能確認送吳春霞的,是其嫂子王霞,並非其法定監護人,被告精神病院又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系司法機關送治;2.即使送治人合乎規定,被告也僅僅根據王霞的陳述,便收住入院,按照“狂躁型精神病”治療;3.原告吳春霞被收治時間為2008年7月26日,病歷記載的確診時間為2008年10月23日,而在當日的治療階段小結和5天后該院一位副主任醫師在查房記錄中的記載,“建議進行司法鑑定”,說明當時被告對原告是否有精神病,尚不確定。
沈丘縣法院判決河南省精神病院賠償吳春霞誤工費5841.1元、醫療費4302.1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總計11萬餘元。一審後,吳春霞和醫院都提起了抗訴。6月15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了小橋街道辦事處參與送治吳春霞的事實,判決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和小橋街道辦事處“共同賠償”吳春霞14.5336萬元。其中,仍包括那10萬元精神撫慰金。雖說被判“共同賠償”,但河南省精神病醫院並未聯繫小橋街道辦事處協商賠償比例。該院醫務科科長婁濤知道,“這根本沒指望”,辦事處在三次庭審中,都將送治一事推得乾乾淨淨。
吳春霞則聽說,沈丘縣法院曾查過小橋街道辦事處的賬戶,發現無款可劃。最終,判決款由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全部甚至超額埋單。這在河南省精神病醫院看來,並不奇怪,“法院跟辦事處都歸周口管,我們是新鄉的,肯定盡著我們執行了……”“被精神病”近4年的吳春霞,最終脫掉了頭上的“精神病”帽子。河南省精神病醫院醫務科科長婁濤則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是該院建院61年來,第一起因“被精神病”治療糾紛而敗訴的案件。

控告公安

控告公安機關
在起訴精神病院和辦事處的同時,吳春霞還打著另一場官司:控告違法辦案人員。她控訴稱,132天的所謂“治療”,導致她患上心腦血管疾病,很可能還喪失了生育能力。吳春霞說,她眼前總晃動著一個人,這個人讓她怨憤難平。在她身上發生的一切,從丈夫與她離婚、她被強行抓出法庭,到被行政拘留、被送進精神病院飽受折磨,幾乎都離不開這個人。
勞教和拘留處罰撤銷、告贏精神病院之後,吳春霞又到周口市公安局上訪,她要求公安機關追究拘留、勞教乃至送治她的民警張曉東等人的責任。有公安局的人曾勸她,“又沒勞教你,拘留也撤銷了,作了賠償,你還告啥哩!”“正因為勞教和拘留被法院撤銷了,更說明他們是違法辦案。”吳春霞說。
013年5月6日,吳春霞又一次打贏官司。這一天,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參與了送吳春霞到河南省精神病院的過程,該行為存在過錯,屬於違法行為。判決送達後,周口市公安局不服抗訴。7月18日下午,河南高院開庭進行了審理。法庭上,雙方就周口市公安局是否實施了送醫行為、吳春霞訴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訴訟是否超過期限、周口市公安局如果存在送醫行為是否違法進行了辯論。
因為本月12日才被法院通知開庭時間,原本幾名願意免費為吳春霞提供代理的律師都不能趕到,吳春霞決定自己一人出庭。“事實就是事實,誰也改變不了。”吳春霞在法庭上不斷重複說:“誰違法就要追究誰的。”雖然河南高院並未當庭宣判,但吳春霞有信心贏得這場官司,因為她一直堅信,法律終將會給自己一個公正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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