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計

上計

所謂上計,即由地方行政長官定期向上級呈上計文書,報告地方治理狀況。縣令長於年終將該縣戶口、墾田、錢穀、刑獄狀況等,編制為計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國。根據屬縣的計簿,郡守國相再編制郡的計簿,上報朝廷。根據考核結果,予以升、降、賞、罰。“上計”制度的建立,更意味著中央對地方財政控制的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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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簡釋

據《呂氏春秋通詮·知度》載:“上計戰國、秦、漢時地方官於年終將境內戶口、賦稅、盜賊、獄訟等項編造計簿,遣吏逐級上報,奏呈朝廷,藉資考績,稱為上計。”所謂上計,即由地方行政長官定期向上級呈上計文書,報告地方治理狀況。縣令長於年終將該縣戶口、墾田、錢穀、刑獄狀況等,編制為計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國。根據屬縣的計簿,郡守國相再編制郡的計簿,上報朝廷。朝廷據此評定地方行政長官的政績。這種考評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秦漢時已有較完備的制度漢代並頒布有專門的法規《上計律》。可惜該律早已不存,而今僅見一律目(註:《周禮·春官·典路》:“大賓客亦如之”。註:“亦出路當陳之”。鄭司農云:“‘漢朝《上計律》:‘陳屬事於庭’。”)。

歷程

秦漢時地方守﹑相向朝廷申報一歲治狀的制度。這一制度隨著集權制加強而形成,早在戰國時,魏﹑秦兩國即已實行。秦律的《倉律》中即提到有關縣裡上計的情況。在秦朝,各郡每年九月必須定期地向中央報告本地的租稅收入、戶口統計、治安情況等。
兩漢時,郡國守﹑相於歲終遣吏赴京師上計漢律中有《上計律》,是處置上計事務的專門律條。西漢時從郡中派到中央去上計的人為丞或長史東漢時有專職的上計掾﹑史。上計時地方向中央呈交計書,或稱為計簿,其內容為郡國一歲中的租賦﹑刑獄﹑選舉等情況。郡國上計,一般由皇帝或丞相親自接受計書,漢武帝劉徹曾在甘泉宮和其它地方受計。西漢末到東漢,多由大司徒受計。朝廷根據計簿對守﹑相進行考核,有功者受賞,有過者受罰。各地所上計書,最後集中到丞相府,由計相把這些計簿存檔保管。東漢時計簿歸尚書掌管。
漢代刺史每年也須向中央上計。各縣於歲末向守﹑相上計簿,其性質和郡國向京師上計相似。乘計吏送計書到京城之便,地方上把向朝廷申報的其它簿籍或貢奉物品也一併帶去,郡國向中央推舉的孝廉之類人才,也可相隨而行,秦漢時稱這種辦法為“計偕”。
地方官上計時常舞弊,武帝時上谷太守郝賢因上計欺謾不實免官。雖然犯者要受重懲,但弄虛作假仍不斷發生。漢宣帝劉詢曾指出當時地方所上的計簿,是虛假不實的具文,他命令御史要加強對計簿的查對和核實。元帝時,貢禹說有的守﹑相因有過而企圖逃避法律的裁製,上計時便委使善於作弊者起草計書。儘管漢代上計制存在不少弊病,但對於從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仍起到較大的作用。

上計內容

戰國時期,各國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首長,每年要把自己管轄地區的戶口、墾田、賦稅等預算數字寫在木劵上,上報國君,並把木劵剖分為二,國君執右劵,臣下執左劵。到了年終,官吏必須到國君那裡去報核。國君根據右劵親自考核,或由丞相協助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升、降、賞、罰。“上計制度的建立,更意味著中央對地方財政控制的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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