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電力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上海電力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上海電力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電力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 頒布機構:上海電力學院
  • 對於:本科生
  • 管理內容:學籍管理規定
  • 類別:規定
  • 規定: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入學註冊,成績考核,補考與重修,轉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增減學年,退學,畢業,附則,

入學註冊

第一條 凡按照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本人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與材料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事先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與所在街道或鄉鎮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兩周內未請假或請假後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處(逾期一天按曠課四節計,有課且超過四學時的按實際學時計,以下同)。未經學校批准而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到校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全面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經複查或其它方式發現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在高考或招生過程中徇私舞弊而被錄取者,不限日期,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或擅自報考其它學校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在校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學時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繳納學費手續,憑交費收據和學生證到所在學院(系)辦理註冊手續,以取得該學期的學習資格。因故不能按時註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論處。學生未經註冊即為自動中斷學籍,不得參加學校的各項教學活動。未經請假逾期四周不註冊者,作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成績考核

第五條 按照教學計畫開設的所有課程和其它教學環節(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均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應的學分。考核成績及學分記入學生的成績檔案。
第六條 考核方式分為筆試和非筆試。非筆試是指以完成大型作業、設計、論文等形式進行的考核;筆試是指以試卷形式進行的考核,筆試又可以分為閉卷和開卷兩種形式。教師採用非筆試或開卷等考核形式,應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
第七條 成績記載分為百分制和五級制兩種形式。筆試以百分制記分,非筆試可以用百分制也可以用五級制記分。英文成績單可以按“等級”折算。“百分制”、“五級制”、“等級”、“績點”之間的換算關係見下表。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以下
等級
A
B+
B
C+
C
D+
D
F
績點
4.0
3.5
3.0
2.5
2.0
1.5
1.0
0
五級制



及格
不及格
等級
A
B
C
D
F
績點
4.0
3.0
2.0
1.0
0
第八條 成績的評定以期終考核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可以根據學生考勤、平時測驗等方式確定。平時成績占總評成績的比例不超過30%,具體比例由任課教師確定,教師應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
第九條 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的指標,平均績點為所學課程學分乘績點之和除以所學課程學分之和。績點與成績的對應關係見第七條。
第十條 學生缺交作業或實驗報告累計超過全學期總量三分之一的,或學生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三分之一的,教師可以取消其考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曠考、作弊、被取消考試資格等情況發生時,相應課程成績記為零分,並分別註明曠考、作弊、無資格。
第十二條 學生須辦理選課手續後方可參加相應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詳見《上海電力學院選課辦法》。學生未辦理選課手續而私自參加考核的課程成績不予認可。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除了必須修滿公共體育課的學分外,還必須參加每學年進行的《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的考核。
第十四條 對身體有殘疾或身體狀況不適合正常上體育課和軍事訓練課的學生,在提供相關材料或醫療證明後,經我校醫務部門審核,報體育部、武裝部、教務處批准後,可修讀健康理論類、軍事理論類課程,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後可以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課程免修:
1、學生對教學計畫規定的某門課程通過自學等途徑已經掌握,且其先修課程成績在80分(或“良”)以上者,可申請參加免修考核。考核成績達到70分或“中”水平者,經所在學院院長批准後,可獲得該課程學分。通過免修考核的課程按實際成績記載。
2、學生要申請課程免修,應在每學期選課前填寫《上海電力學院課程免修申請單》,並同時提交自學筆記和作業等自學證明材料,經所在學院批准,交開課部門審核(必要時可面試),繳納考務費後方可參加免修考核。
3、下列課程或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修考核: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踐性教學環節、有實驗或設計的課程以及選修課。

補考與重修

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選擇補考或重修(重修免聽考核)。重修成績根據考核成績如實記載。補考成績按通過(績點為1)、不通過(績點為0)登記。
第十八條 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因病或事不能參加考試的,應提前辦理緩考手續。考試過程中突發疾病不能堅持考試的,事後憑相關醫療證明可補辦緩考手續。擅自缺考以曠考論,不予緩考,該門課程必須重修。已辦理緩考的課程必須按時參加緩考考試,否則該門課程需重修。緩考成績根據考試成績如實記載。
第十九條 對於某些特殊情況,經院(系)與教務處批准後,部分重修課程可以申請重修免聽考核。
第二十條 對已經通過的課程也可選擇重修。課程最終成績按最高成績記載。
第二十一條 學生重修課程應根據學校規定標準按學分繳納學費。重修免聽考核的課程也應按規定標準繳費。不繳費的學生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鑑定與考勤
第二十二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和學校統一安排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軍訓、勞動、實踐等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事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出假期者,一律記作曠課。
第二十三條 學生曠課以一學期累計數量計算,分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超過3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超過45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超過65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超過9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超過12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教學計畫規定的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曠課一天以四學時計。學生遲到應在當堂課後向任課教師說明情況,教師認可後方可更改曠課記錄。學生上課遲到二十分鐘以上記作曠課;三次遲到折合一次曠課。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一學期內再次因曠課受到處分時,按照累計數量達到的級別處理;學生在校期間再次因曠課受到處分時,按照所受最高處分級別加高一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病、因事請假在一天以內的,由輔導員審批;超過一天不足一周的,由所在學院院長審批;超過一周的,由學院報教務處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任課教師有義務對學生考勤。每月第一周將考勤表上交教師所在院系。教師所在院系再將學生考勤表匯總表交學生所在院系。當學生曠課達到處分時,學生所在院系應及時代校擬文後上報教務處,同時,各院系總支或輔導員應做好學生的預警工作。

轉業與轉學

第二十八條 滿足一定條件的一年級學生,在第一學年結束時,可向學校提出申請在全校範圍內自由選擇專業,詳見《上海電力學院一年級學生轉專業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也可允許轉專業或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別的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三十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轉專業外,其它情況下學生申請轉專業或轉學按下列辦法辦理:
1、轉專業者,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和轉入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後,經主管校長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2、轉學者,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教務處審核後,經主管校長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再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3、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三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後,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畫規定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審核,教務處確認後,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為選修課成績記載。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或轉學:
1、入學不滿一學期者;
2、入學滿兩年以上者;
3、在校期間已經轉過專業者;
4、應予退學的;
5、無正當理由者。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為6年。
第三十四條 因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學生,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學生,應予休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因病經學校批准可休學兩年,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六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再行報考其它學校。若經發現有報考其它學校的行為,不再保留復學資格,作退學處理(不論其是否被其它學校錄取)。
第三十九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增減學年

第四十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其在校時間可以為3至6年。標準學制為4年,即用4年時間完成規定學業;成績優異者,允許用3年時間完成規定學業;學習困難者,經申請增加學年後,允許用5或6年時間完成規定學業。
第四十一條 非畢業班學生在校期間,累計不及格學分(不含全院選修課和限定選修課學分,以下同)大於30學分,必須終止後續課程學習,辦理申請增加1學年手續。
第四十二條 畢業班學生在進入畢業設計前,其累計不及格學分大於6學分,必須終止畢業設計,但可以學習其他課程。該學期結束時,若其累計不及格學分不超過6學分,可以辦理申請增加1學期的手續參加畢業設計;否則,仍應終止畢業設計,辦理申請增加1學年的手續。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累計不及格學分未超過規定學分,在後續學期內,既可以安排好教學計畫上規定的課程之後,通過辦理重修或重修免聽考核手續,重修部分或全部不及格課程,也可以辦理申請增加學年手續。
第四十四條 申請增加學年的學生,填妥《增加學年申請表》,並應根據指導性教學計畫,主動諮詢有關教師,制訂好自己修讀課程計畫,並報教學院長(系主任)審核、教務處批准。
第四十五條 需要申請增加學年的學生,必須按教務處規定的時間辦妥手續。對應該申請增加學年而未按時辦理申請手續的學生,將按肄業或結業處理。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增加學年,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經教學院長(系主任)核實,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
第四十六條 非畢業班學生發生增加學年時,按轉入年級教學計畫進行畢業審核,其已修學分由院(系)進行沖抵認定;畢業班學生發生增加學年時,按其最後一學年的教學計畫進行畢業審核。

退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六年)未完成學業的;或已經確定不可能在六年內完成學業的;
2、休學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的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3、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4、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5、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八條 學生退學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經教務處或學生辦書面通知學生所在院(系),由院(系)通知學生本人及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畢業

第四十九條 對學生德育的考核,採用品德評定和德育課程考試相結合的辦法,每年作一次鑑定。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鑑定。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鑑定,包括德、智、體、美等方面。
第五十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學制內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上海電力學院授予學士學位實施工作細則》規定條件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規定學制內未取得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學分,但取得規定學分的90%(含90%)以上者,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滿一年以上,但未取得規定學分的90%,發給肄業證明書。
第五十三條 在校4年的結業生可以在離校後的兩個學年內返校重修,在校5年的結業生可以在離校後的一個學年內返校重修,達到畢業條件的結業生可換髮當年的畢業證書,但不授予學位。肄業學生不得返校重修。
第五十四條 無學籍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五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後不能補發,但可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經校長辦公會議通過,並公示無異議後正式生效,同時,原《上海電力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廢止。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校本科生。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由學校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
(2005年12月修訂)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實現人才培養目標,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和上海市教委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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