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指南

上海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相關街道辦事處受理。

辦理條件,辦理程式,提交材料,

辦理條件

(一)領證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光榮證》:
1、依法登記結婚;
2、本市戶籍;
3、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
4、自願不再生育或者收養;
5、其子女未滿十六周歲的。
喪偶或者離婚的公民,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光榮證》。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公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領《光榮證》。
(二)換證
持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應當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光榮證》按照規定換領本市的《光榮證》。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十六周歲條件的限制。
(三)補證
《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公民,可以按照規定補辦《光榮證》。

辦理程式

申領《光榮證》、換領《光榮證》、補辦《光榮證》,均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向本人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但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應當向女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是否發放《光榮證》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提交材料

(一)領證
申請領取《光榮證》的公民,應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張和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5、子女的戶籍證明;
6、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收養證明。
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光榮證》申領手續。委託辦理時,除提供委託人按照規定應提供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二)換證
申請換領《光榮證》的公民,應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張和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換證申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5、子女的戶籍證明;
6、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收養證明;
7、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光榮證》。
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光榮證》換領手續。委託辦理時,除提供委託人按照規定應提供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三)補證
申請補領《光榮證》時,應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張和填寫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身份證明;
2、戶籍證明;
3、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4、《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聲明;
5、領取過《光榮證》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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