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雲南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parents of the only child of Yunnan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 發布日期:2005-12-07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
【發布日期】:2005-12-07
【生效日期】:2006-03-01
《雲南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徐榮凱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管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妻只生育過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個子女未成年發生意外死亡,經批准再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依法生育過二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在14周歲前發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四)夫妻未生育過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新組合家庭只有這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中一方屬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屬初婚或者未生育過,再婚後經批准生育一個子女,且新組合家庭只有這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七)無配偶未生育過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八)經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符合只有一個子女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向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常住戶口所在地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夫妻,雙方可以共同向本省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方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條件,只有一個子女,但配偶死亡或者離婚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項條件,屬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七)項條件的;
(四)經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具有單方申請發證的其他情況的。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人員,享受退休待遇的,應當在退休前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他人員一般應當在年滿60周歲前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六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或者其他婚姻證書;
(三)獨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或者收養證明。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將申請表交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工作機構簽署審核意見後,再報發證機關審查。
第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和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申請人一人一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將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送達申請人,並告知不予發證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記載的項目包括:本人和配偶及獨生子女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等,並加貼本人照片,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第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計畫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所需經費由省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持證人及其獨生子女享受的獎勵和優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雲南省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規定》執行。
在本省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常住戶口所在地在省外的持證人及其獨生子女,現居住地在本省並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享受有關的獎勵和優待。?
第十二條 過去已按規定領取的《獨生子女證》繼續有效,可以憑《獨生子女證》繼續依法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獨生子女證》的持證人要求換領《獨生子女父母
光榮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辦理。?
第十三條 持證人因婚姻、生育、收養狀況發生變化,其子女數超過一個的,應當在30日內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回原發證機關。對已退回或者應當退回未按
時退回的,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或者發現之日起20日內將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予以註銷,並書面通知原持證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自註銷次月起原持證人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前款規定適用於《獨生子女證》的持證人。?
第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原發證機關在查證確認屬實後,應當為持證人補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
第十五條 對申請領取、換領、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註銷登記檔案,並長期保管。?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退回所領取的獎勵費用和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一)冒用他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使用騙領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三)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騙領的或者偽造、變造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予以收繳。?
第十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有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發布的《雲南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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