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館捐贈辦法

上海科技館捐贈辦法

(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發布)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
【發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科技館捐贈辦法
(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鼓勵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上海科技館捐贈,規範上海科技館捐贈徵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和英文名稱)
本辦法所稱的上海科技館,是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用於展示科技展品、宣傳科普文化知識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
上海科技館的英文名稱為:Shanghai Science & Technology Museum。英文縮寫為:SSTM。
第三條(適用範圍)
向上海科技館(以下簡稱科技館)捐贈財產(包括資金、實物、技術、勞務以及其他財產)以及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捐贈人)
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捐贈人),可以向科技館無條件或者附義務地捐贈財產。捐贈的財產應當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五條(受贈人)
科技館為受贈人。
科技館展品徵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具體負責辦理科技館捐贈財產的受贈工作。
第六條(捐贈財產的程式)
捐贈人可以向科技館提出捐贈的意願。
科技館應當與捐贈人協商有關捐贈的具體事宜,簽訂捐贈協定,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為捐贈人辦妥有關手續。
第七條(捐贈財產價值的確定)
捐贈財產需要計算價值的,按照成本價或者科技館發布的招標價格確定。
捐贈財產價值難以按照成本價或者科技館發布的招標價格確定的,由科技館與捐贈人協商確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捐贈財產進行評估。
第八條(附義務捐贈的範圍)
捐贈人向科技館捐贈的,可以與科技館協商,約定在受贈的同時附帶下列義務:
(一)為該項捐贈舉行新聞發布會或者簽字儀式;
(二)為捐贈人在科技館紀念冊中做彩頁廣告;
(三)授予捐贈人科技館展區、展項等冠名權或者將其產品列為科技館指定產品;
(四)授予捐贈人使用科技館名稱、城徽、吉祥物標誌的特別許可。
除前款規定外,捐贈人可以就捐贈與科技館協商確定其他附帶義務。
捐贈人要求附帶的義務,超出科技館職權範圍的,科技館應當事先徵得有權決定該項義務的部門和管理機構同意。
第九條(對捐贈的獎勵)
對捐贈人,可以按貢獻大小給予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在捐贈牆上鐫刻姓名作為紀念等待遇。
授予捐贈人“上海市榮譽市民”稱號的,應當符合法定要求,並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其他捐贈獎勵辦法,由科技館展品徵集委員會參照本市其他公益活動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事先徵求意見)
對捐贈人授予榮譽稱號或者進行其他公開獎勵的,科技館應當事先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一條(優惠措施)
對向科技館捐贈,符合規定的,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外籍個人向科技館捐贈,按照有關所得稅規定,準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境外向科技館捐贈的實物,涉及進口關稅、進口環節的增值稅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
第十二條(對中介人的獎勵)
對協助科技館捐贈的中介機構或者中介人,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獎勵資金不得從捐贈財產中支出。
第十三條(捐贈財產的管理)
科技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規則,對捐贈財產實行收支分離管理制度。
以資金形式捐贈的,科技館應當將資金劃至規定的銀行帳戶,由銀行根據資金託管協定,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以實物形式捐贈的,科技館應當將實物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科技館對捐贈的財產,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
境外基金會向科技館捐贈的,按照法律、法規和雙方協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對捐贈財產使用的監督)
科技館每年度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接受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察部門的行政監督。
捐贈人有權向科技館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科技館應當如實答覆。
科技館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違法行為的處理)
科技館未徵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性質、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財產,以及在捐贈活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對受贈單位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
科技館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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