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用化學品行業協會

上海日用化學品行業協會是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於2005年12月9日成立的市級社會團體組織。協會覆蓋化妝品、香精香料、洗滌劑(粉)、牙膏等四大日化行業,會長、副會長單位為上海家化、上海白貓、上海愛普香料、上海制皂、上海華銀、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日化開發公司、上海輕工業研究所、上海美容博覽會、伽藍集團、上海輕工等10家。會員單位有強生中國、聯合利華、芬美意香料、花王中國、資生堂、露華濃、自然美、中國日化研究院、上海質檢院、國家香精香料化妝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SGS、TUV、歐陸檢測等近200家。協會秉承“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的辦會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搭建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交流平台,促進上海日用化學品行業經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日用化學品行業協會
  • 時間:2005年12月9日
  • 批准單位: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成員:上海愛普香料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上海日用化學品行業協會已與市經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統計局、市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等政府有關部門建立溝通渠道,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出口自由銷售證明(公信證明)、化妝品香精香料洗滌劑生產許可證審查、產品質量監督等工作。並將與各有關部門合作,聯合組織開展涉及行業發展其他相關工作。
協會將根據行業發展需求,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修訂產品標準建議,並參與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協會定期編髮《上海日化》雜誌,發布相關法規及政府工作要求、行業信息、會員信息、行業市場與技術等,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協會組織推薦中國名牌、上海市名牌、中國馳名商標、上海市著名商標等獎項及顧客滿意度測評、自主智慧財產權等政府資助科技項目申報。
協會受上海市社會和勞動保障局委託,開展香精香料、化妝品行業高級配製工國家職業資格鑑定考核工作。受市經委、市稅務局、市環保局等政府部門委託開展日化行業專題調研。協會根據政府要求和企業需求,舉辦業務培訓、召開國內國際技術交流會議。協會組織企業間交流和國內外參觀考察活動。協會還將每年開展行業專題活動。協會還接受會員單位諮詢、委託,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諮詢服務與產品推介、人才招聘中介、會展招商服務。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和政府職能的轉移,協會還將適時推出新的工作職能,以順應企業的需求,並將協會工作範圍延伸至江浙兩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日用化學品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Shanghai Daily Chemistry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 SDC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日化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為推進上海日用化學品行業,發揮政府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會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 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二)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項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協會可以參與本行業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行業協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
(七)行業協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八)協會可接受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生產許可證及衛生許可證審核諮詢、產品質量委託檢驗等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產品推介、信息交流、規劃協調、會展招商、編輯出版、技術諮詢服務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 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
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 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
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 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
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同業企業以及其他相關經濟組織。
(二) 承認本會的章程;
(三)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志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會員如果二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制定協會會費管理辦法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召開會員大會;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任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二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五、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予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27 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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