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鐵路道口管理辦法

《上海市鐵路道口管理辦法》在1994.11.16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鐵路道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1.16
  • 實施時間:1995.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鐵路道口設定,第三章 鐵路道口通行與管理,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鐵路道口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鐵路道口,是指直接與公路、道路貫通的鋪面在二點五米以上(含二點五米)的平交道口和鋪面在二點五米以下的人行過道。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凡通過本市鐵路道口的行人、車輛以及進行與鐵路道口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單位內部鐵路道口除外。
第四條 (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鐵路局是本市鐵路道口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上海鐵路分局具體負責鐵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包括鐵路公安)、城市規劃、公用事業、市政管理、交通運輸、民政等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負責鐵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鐵路道口設定

第五條 (設定原則)
鐵路道口設定應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現有鐵路線上設定鐵路道口。
依照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設定的鐵路道口,其交通流量達到國家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建委)、國家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計委)關於設定立體交叉道口的規定指標的,應逐步改建為立體交叉道口。
第六條 (標準及分類)
鐵路道口設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鐵路、道路的行業標準。
鐵路道口按看守情況,分為有人看守(含間隙看守和無間隙看守)鐵路道口和無人看守鐵路道口。
第七條 (鐵路道口設施)
鐵路道口設定單位必須在道口處的公路(道路)上設定醒目的標誌和護樁(市區內可不設護樁),並根據需要設定鐵路道口信號機和鐵路道口故障報警裝置,同時還應按下列規定增設其他標誌和設施:
(一)無間隙看守鐵路道口設定欄桿(欄門);間隙看守鐵路道口設定間隙時間公告牌。
(二)未設道口信號機的無人看守鐵路道口設定停車(止步)讓行標誌。
(三)人行過道設立“小心火車”宣傳牌,還可根據需要設定防止機動車通過的路障。
第八條 (審批程式)
凡新建、改建鐵路道口,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持道路規劃、平面圖、縱斷面圖等有關檔案和資料,向上海鐵路分局提出申請。上海鐵路分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在非國家鐵路上新建、改建鐵路道口,建設單位應事先徵得產權單位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按本條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改建或者拆除鐵路道口。
第九條 (拆除與改建)
對已設定的不符合鐵路和道路設計標準的鐵路道口,上海鐵路分局應會同鐵路道口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拆除、合併或改建。
鐵路道口遷移或改建為立體交叉道口後,原有的鐵路道口必須拆除。
第十條 (費用承擔)
新建、改建鐵路道口的投資承擔辦法,按國家建委和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鐵路道口通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機動車通行規則)
機動車輛通過鐵路道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鐵路道口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警報或者看守、監護人員示意停止通行時,應依次停在停止線(牌)以外;沒有停止線(牌)的,應停在距最外股鋼軌五米以外。
(二)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前,應自覺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可通過。
(三)鐵路道口信號燈白燈亮時,可以通行;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一個紅燈亮時,應停止通行。
(四)載運百噸以上大型設備構件的車輛,應在鐵路道口管理部門協助、指導下通過。
(五)裝載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應按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機動車故障處理)
機動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或者掉落裝載物時,駕駛員和隨車人員應儘快將車輛推至安全地點或者將掉落物移至安全地點;難以處理的,應立即報告鐵路道口看守、監護人員。
第十三條 (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規則)
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鐵路道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鐵路道口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警報或者看守、監護人員示意停止通行時,應依次停在停止線(牌)以外;沒有停止線(牌)的,應停在距最外股鋼軌五米以外,不得搶行或者鑽越、撞擊鐵路道口欄桿(欄門)。
(二)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前,應自覺停車或止步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可通過。
(三)鐵路道口信號燈白燈亮時,可以通行;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應停止通行。
第十四條 (有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管理)
無間隙看守和間隙看守鐵路道口,由鐵路道口管理部門或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派專門人員看守,看守人員執勤時應穿戴規定的服飾、標誌。
第十五條 (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管理)
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由鐵路道口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監護。其中,運輸繁忙線路上的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應實行日夜監護;其餘可以根據交通流量實行定時監護。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上的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由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產權單位負責監護。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由多個單位共用的,其鐵路道口由共用單位共同負責監護。
第十六條 (看守人員職責)
有人看守鐵路道口看守人員的職責:
(一)列車通過時負責指揮、疏導鐵路道口交通;
(二)負責關閉或開啟欄桿(欄門);
(三)負責處理應急事項;
(四)履行其他應予承擔的職責。
第十七條 (監護人員職責)
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監護人員的職責:
(一)列車通過時負責指揮、疏導鐵路道口交通;
(二)負責處理應急事項;
(三)履行其他應予承擔的職責。
第十八條 (設備檢修)
上海鐵路分局應定期檢查、保養、維修鐵路道口設備,保持設備完好和信號、標誌清晰。
第十九條 (鐵路道口路面管理維修)
鐵路道口設定單位負責鐵路道口鋼軌之間及鋼軌外側二米以內鋪面部分的管理和維修;道路維修單位負責鐵路道口鋪面以外的道路部分的管理和維修。
因維修鐵路線路及鐵路道口路面需封閉公路(道路)的,維修單位應在維修施工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封路計畫,經批准,領取道路施工許可證並報上海鐵路分局備案後方可施工。需市政管理部門配合的,還應事先與市政管理部門簽訂協定。
第二十條 (環境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道口附近建造或種植妨礙鐵路道口瞭望的設施、植物。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移動、損壞鐵路道口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鐵路道口設備、信號和標誌。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鐵路公安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改建、拆除鐵路道口或者擅自封閉鐵路道口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應當設定而未設定鐵路道口設備、信號和標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鐵路道口附近建造或者種植妨礙鐵路道口瞭望的設施、植物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機動車違反本辦法通行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暫扣駕駛證,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行人違反本辦法通行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六)不聽從鐵路道口看守、監護人員指揮和勸阻的,處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賠償責任)
違反本辦法,造成火車被迫停駛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造成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或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鐵路道口看守、監護人員責任)
鐵路道口看守、監護人員和鐵路道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妨礙公務行為責任)
抗拒、阻礙鐵路道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鐵路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處罰程式)
鐵路公安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當事人作出處罰時,應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時,應開具《上海市罰沒款統一收據》。
罰款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第二十七條 (複議與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套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上海鐵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施行日期及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八月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鐵路道口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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