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釀酒專業協會

上海市釀酒專業協會創建於1989年2月,其英文名稱為:SHANGHAI DRINKS ASSOCIATION(縮寫:SDA)。它是由上海市專門從事酒類生產和經營相關的企業及有關酒類科研、教育等單位自願組織的跨部門、跨系統的行業組織,經上海市商業委員會批准,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團體組織。協會的主管部門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商業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釀酒專業協會
  • 外文名:SHANGHAI DRINKS ASSOCIATION(
  • 創建於:1989年2月
  • 方向:酒類科研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依據國務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本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檔案的指示精神,於2002年4月組織召開了第三屆會員大會,經民主選舉組成了第三屆理事會,協會領導全由各企業的領導者擔任。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72家,涵蓋上海市啤酒、黃酒、葡萄酒、白酒、老白酒、配製酒、洋酒等所有酒種的生產企業和部分酒類經銷商,其中酒類生產企業占上海合法酒類生產企業的50%,包含了國有、三資、私有、股份合作等性質的企業,其會員企業的產量占全市酒品產量的95%以上。
由上海市科技委員會批准,上海市釀酒專業協會設立釀酒科技諮詢服務部,聘請國家級高級工程師、教授、博士後、國家級評酒員等專家為諮詢顧問,為行業及國內外各界提供有關釀酒方面的科技諮詢和市場信息等服務。
上海市釀酒專業協會還設立了上海市酒類價格協調委員會,由上海市物價局指導,負責協調各酒類生產企業和經銷單位進入上海市場的酒類價格。
上海市釀酒專業協會主辦及組織參與國內外大型酒類展會、酒類產品行銷、酒文化、學術交流、產品鑑定、中介服務、信息發布、市場調研等活動;定期發行《上海釀酒簡訊》;培訓及考評釀酒生產技術的專門人才和感官品評人才。
上海市釀酒專業協會接受中國釀酒工業協會的委託,定期進行全市酒類行業的統計匯總工作,並向國家有關部門報送。負責《中國酒業年鑑》上海地區內容的編寫。
上海市釀酒專業協會是中國釀酒工業協會的常務理事單位,與各酒種協會、各省市釀酒協會、教育、科研、新聞媒介以及駐滬外國領事館、商貿辦事處、國外協會駐滬辦事機構等有著密切、廣泛的聯繫。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上海市釀酒專業協會(英文:Shanghai Drinks Association)是在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上海地區依法從事酒類生產、經營和相關的企業自願組織的行業組織,是社會經濟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二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開拓橫向經濟聯繫,促進內外交流,推動酒類行業的發展,繁榮酒類商品市場,為會員企業服務。
第三條 本會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通過組織、服務、推動各方面的合作,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組織學習和貫徹中央和上海市有關酒類專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任務。
第五條 組織研究向中央和上海市有關領導部門提出發展酒類專業的規劃和建議。
第六條 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調查蒐集上海市酒類專業的先進技術、經濟情報資料,組織新技術的開發、推廣和套用,介紹企業管理和體制改革等方面的新經驗,促進企業之間素質的提高。
第八條 進行市場預測,提供信息,促進地區間、部門間以及其它行業之間的聯合與協作,並積極組織和推進國際間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組織本行業的技術力量,進行科學技術研究,開展技術諮詢服務。
第十條 組織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衛生狀況、包裝裝潢等進行檢查、評比和交流活動,對於優秀的成果,由本協會或推薦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組織貫徹和督促酒類生產經營企業執行酒類專賣有關法規和規定,對違規的企業進行行業內通報批評、譴責,並監督和幫助其糾正,對屢犯者將終止其會員資格。
第十二條 提出關於制定、修訂本行業的標準和規範的建議。
第十三條 開展與國內外有關行業間的交流活動,組織技術交流、技術引進和技術合作。
第十四條 組織和協助(本)行業的生產、科研、教學單位進行人才培訓,提高全行業(幹部和職工)的生產技術、管理和行銷水平。
第十五條 出版專業刊物,介紹、推廣本行業中的生產、科研、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改革等方面的動態和成果。
第十六條 利用協會網路平台,發布行業信息,構建信息交流系統,開展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和網路化的行業管理。
第十七條 舉辦或組織企業參加本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訂貨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參與建立和培育國內外的相關產品專業市場。
第十八條 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本行業的聲譽,向政府反映行業的要求和意願,並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業務範圍:為酒類企業及相關企業提供指導、諮詢、信息、培訓和市場推介等服務。並按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本著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協調處理行業內外的矛盾和糾紛。
第三章 會 員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一條 凡屬上海市地區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科研、設計和教育有關啤酒、白酒、黃酒、果露酒、配製酒、老白酒、洋酒、酒精和其它酒類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均可自願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為會員。
第二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三)享有優先獲得本會印發的有關刊物、資料以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可以要求本會對單位生產、科技、經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診斷,協助解決和改進;
第二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承擔本會所委託的工作任務,向本會報告生產、科研、教學、經營管理等情況,提供有關的資料和經驗;
(三)自覺遵守、維護協會制定的行規行約,反對和抵制違規違約的行為;
(四)維護行業團結,服從、照顧整體利益,支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其名額分配和產生方法由理事會民主協商確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研究決定本會章程,工作方針,任務;
(二)審查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四)研究或決定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可以連任。理事會是本會的領導機構,對外代表本協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根據情況需要可以增加、提前或推遲召開。其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
(二)審核批准會員的加入和決定會員資格的終止;
(三)制訂工作計畫;
(四)協商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
(六)研究決定本會辦事機構的建立,以及辦公室工作人員的任命和聘用;
(七)研究決定本會的有關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本會辦公室是向理事會負責的執行機構,由秘書長負責。其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二)制訂工作計畫;
(三)開展本會的日常工作。
本會法人按實情也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根據工作發展需要可設定若干機構,並適當配備工作人員,人員來源由會員單位借調或聘任。常設機構人員的行政和供給關係在原單位,政治和生活待遇不變,工作補貼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會員、顧問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本會需終止時,終止程式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會活動的意見,報會員代表大會確定通過後,經上級領導批准,並報上海市社團局辦好註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妥善處理善後工作:
(一)本會的工作人員要按照從那裡來回那裡去的原則安排;
(二)終止後的結餘經費和本會購置的財物,歸掛靠單位。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
(三) 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自願捐贈;
(四) 各種有償服務收入;
(五) 經費存款的利息收入;
(六) 其他正常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費用開支,本著勤儉辦會的精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開支項目有:
(一) 為實現任務開展活動的費用;
(二) 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津貼;
(三) 日常辦公費用;
(四) 其他所需正常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施行,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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