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醫院實施兩種醫療收費標準的暫行辦法

上海市醫院實施兩種醫療收費標準的暫行辦法是一項由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0901/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5-06
【生效日期】1982-05-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醫院實施兩種醫療收費標準的暫行辦法
(1982年5月6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
一、醫院實行兩種醫療收費的劃分:
1.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單位,以及參照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的全民和集體單位的職工醫療費,均按醫療(不包括醫務人員的工資)的成本收費。門診掛號費除職工個人按現行標準繳費外,超過部分分別由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單位報銷。
街道集體企業於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實行。
2.醫療費由個人負擔的城鎮居民和農民(包括參加合作醫療的),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家屬,均按原標準收費。
3.安排待業青年的新辦集體單位、街道集體事業單位,農村社辦企業人員,以及城市裡弄乾部的醫療費,暫按原標準收費。
4.外地來滬治療的病人,按以上原則分別不同情況辦理。
二、按醫療成本計算的收費標準:
1.各級醫療機構的門診(含急診)掛號費:初診每次三角,複診二角。
2.住院費:街道醫院和公社衛生院每天一元,縣級醫院每天二元,區級醫院每天二元五角,區中心醫院每天三元,市級專科醫院每天三元(麻瘋病院每天二元,市政綜合醫院(含腫瘤、胸科醫院)每天三元五角。觀察床,區、縣級醫院每天一元,市級醫院每天一地五角。病室治療費按原收費標準加一倍。
3.手術材料費:一般按市區收費標準加一倍,少數特種手術加二至三倍。郊縣醫院與市區醫院同價。
4.X線透視費、攝片費按原收費標準加一倍。
5.特殊治療檢查項目按原收費標準加一至三倍。
6.化驗費按原收費標準加一倍。
7.輸血材料費(包括血液)每一百毫升二十元。
理療費、針灸費、推拿費、一般治療費、檢驗費(化驗除外),?敷料費、救護車費、鑲牙費、嬰兒室費等,仍按原收費標準收費。
藥品仍按商業部門零售價收費。
有關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由我局會同市物價局、財政局確定。
三、醫院建立相應的制度和辦法。
實行兩種醫療收費標準,必須與劃區分級醫療制度相結合。病人在醫院初診時,應出示有關證明,以便劃分收費對象。對自己負擔醫療費的病人,在醫療費收款憑證上必須加蓋“不得報銷”的戳記,各單位不得予以報銷。這要作為一項財經紀律執行。
醫院要加強收入管理,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相應的收費、記帳制度,力求嚴密完善,簡便易行。醫院的醫療收入應分類記載,增加的收入用於改善醫院條件。醫院還應相應提取折舊和維修基金(具體辦法另訂)。
四、本市公費醫療單位因實行兩種醫療收費標準所增加的經費,應嚴格控制在全年平均每人六元範圍內掌握使用。企業職工醫療費支出,在提成的福利費和利潤留成的福利基金中開支。確有困難的企業,可報請上級主管公司(局)統籌調劑解決;個別集體企業經濟上確有困難,上級又難以調劑的可經公司(局)審查,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酌情減收或暫緩執行。
五、農村合作醫療,按原收費標準收費。為了解決公社衛生院收費過低的問題,根據各縣、各公社不同情況,由公社從集體經濟中按本公社的人口每人每年補助五角至一元給公社衛生院;少數公社集體經濟確有困難的,經縣衛生局、財政局核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酌減或暫緩執行。
六、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醫院的考核工作。醫院應大力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醫德教育,採取有力措施,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對自費病人應與公費勞保病人一視同仁;要加強管理,改進工作,合理用藥,合理檢驗,合理治療,克服浪費,使醫院能更好地為病人服務,為四化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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