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凡是有條件的路口,均配套設定能分別指示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司法解釋,相關規定,

司法解釋

同時,上海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便於公眾識別和執行,建議研究是否在法規中明確:凡是有條件的路口,均配套設定能分別指示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
此外,修訂草案第34條對行人通行作出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無法行走時,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礙物邊緣一米寬度內行走。
上海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行人是重要的道路交通參與主體。目前,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現象普遍,但草案第34條僅對行人通行做了簡單規定,力度尚顯不足,建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結合本上海市實際予以充實。

相關規定

● 同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和左轉彎非機動車,均被放行,通過路口時,左轉彎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 相對方向行駛的左轉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被放行,通過路口時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 車輛在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號,先予放行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 行人因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借用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時,行人優先通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讓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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