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足球協會

上海市足球協會成立於1957年,是上海區域內從事足球運動及熱心支持足球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唯一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1994年起,上海市足協與上海市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接受中國足協、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體育總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上海足協是中國足協的會員協會,是上海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是負責管理與發展上海足球的社團組織,其主管部門為上海市體育局和上海市體育總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足球協會
  • 類別:協會
  • 地點:上海
  • 類型:足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現任領導,

協會簡介

上海足協的任務是根據國家、上海市體育方針、政策和中國足協章程及有關規定,統一組織、管理和指導上海足球運動發展,推動足球運動普及和提高,代表上海參與國際足球比賽及其他活動,並通過必要活動,為足球運動項目的發展籌集資金。

協會章程

上 海 市 足 球 協 會 章 程
(2005年4月6日上海市足球協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正式名稱為:上海市足球協會,簡稱為:上海足協。英文名稱為:Shanghai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FA。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國足球協會章程》以及《上海市體育總會章程》的有關精神制訂。
第三條 性質
一、上海足協是上海區域內從事足球運動及熱心支持足球運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唯一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二、上海足協接受中國足協、上海市體育局、上海市體育總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三、上海足協是中國足協的會員協會,是上海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
第四條 任務
根據國家、上海市體育方針、政策和中國足協章程及有關規定,統一組織、管理和指導上海足球運動發展,推動足球運動普及和提高,代表上海參與國際足球比賽及其他活動,並通過必要活動,為足球運動項目的發展籌集資金。
第五條 宗旨
一、以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貫徹執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遵守上海市政府關於體育工作管理條例和中國足協章程。
三、團結上海足球工作者,廣泛開展足球運動,大力發展足球事業,構建和諧社會,增強人民體質,豐富民眾業餘文化生活,提高足球運動水平和加強社會精神文明建設。
四、加強本會各會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努力完善上海足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各會員協會、職業足球俱樂部及其它足球組織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積極參加中國足協的正式比賽和活動,促進國際交流,增進與各個國家、地區和外埠足球協會、俱樂部和運動員之間的友誼。
第六條 本會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500號東亞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市足球運動項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市足球運動項目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和計畫,指導會員單位工作。
二、管理上海市各級足球代表隊。
三、負責管理和指導足球俱樂部建設。對上海足球俱樂部和足球訓練單位實行行業管理和監督,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
四、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市各級各類青少年足球後備人才的培養和管理,開展青少年足球運動。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上海足球運動競賽規劃、競賽管理辦法和裁判員管理辦法,負責足球運動各類、各級競賽的管理。
六、負責組織上海教練員、裁判員和會員單位有關人員培訓。
七、組織足球運動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科學技術攻關,探索訓練規律,提高科學訓練水平。
八、開展國際及地區間的交往和技術交流,提出足球運動的對外活動計畫並組織實施。
九、積極開展與足球運動有關的活動和諮詢服務,負責比賽場地、器材、設施的檢查和標準制定,廣開經費來源渠道,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十、搞好本會自身建設,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類別
一、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的必備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在足球運動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團體。
四、熱心支持足球運動的個人、團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單位會員申請會員資格及入會
(一)各區縣、行業足球協會和業餘訓練單位、足球俱樂部及從事足球運動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會員資格,加入本會。加入本會必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保證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並附有所在地區民政、工商管理機關登記的有關材料。
(二)申請時必須提交其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本會接到申請,經常委會審查通過後,可批准其會員資格。該單位會員稱為“會員單位”。
(四)單位會員每屆一次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個人會員入會條件
(一)對上海足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人士。
(二)社會知名人士和熱心支持足球運動的個人。
(三)個人會員入會需本人提出申請,經常委會審查通過後,批准其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二、按章程規定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出代表大會討論議題的建議。
四、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比賽的權利。
五、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單位會員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所有足球事務具有管理權、監管權和處罰權。
八、單位會員享有在本行政區劃內組織各項足球活動的權利,並保證該活動不與本會組織的活動發生衝突。
九、參加上海足協的援助和發展計畫。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規程規定的各種權利。
十一、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行使以上權利必須服從本章程和適用規程的規定。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規程、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足球組織和個人遵守本會章程、規程、決議和決定。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競賽和各項活動。
四、維護俱樂部權益,支持俱樂部工作,為加強俱樂部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提供優質服務。
五、加強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各類足球組織(包括球迷組織)管理,營造良好足球氛圍,促進本地區足球文化建設。
六、努力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按時交納會費。
九、承擔本章程和其他規程所產生的各項義務。
任何會員不履行上述義務將根據本章程規定受到處罰。
第十三條 會員退出
一、會員要求退出,須先解決與本會及其他會員之間的財務問題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經本會常委會批准,退會方可成立。
二、會員退會一經獲得批准,即失去在本會享有的一切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凡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一、未向本會支付應繳納的款項;
二、嚴重違背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本會或其他會員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
四、單位會員在其所管轄的地區或系統內喪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單位會員未按時註冊或實際上已經解體或破產。
第十五條 上海足協不得以種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視任何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委員;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單位會員書面要求或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應在三個月內舉行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三、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秘書長應以書面形式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通知與會代表。如因特殊情況,會前通知時間不足一個月,常務委員會應有說明。
四、會員代表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提案,須於大會召開前十五天寄給秘書長。只有如期寄到,並列入議事日程的建議和問題,才可在大會進行討論。
五、特別代表大會召開的地點、時間、日程,應於十五天前通知與會代表。如因特殊情況,會前通知時間不足十五天,常務委員會應有說明。
六、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一、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職務代表制”和“單位代表制”:
(一)本屆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項委員會主任委員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二)單位會員可派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但只有一票表決權。
二、具備單位會員資格的成員作為代表參加會議,其他代表名單由常委會議審定。
三、各單位會員的代表名單,須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天之前,書面提交秘書長,同時註明有表決權的代表,如該代表缺席,則按名單順序遞補。
四、只有擁有表決權的代表有權決定付諸表決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代表或單位進行表決。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一、會員代表大會議程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大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修改章程;
(三)審議會議代表、單位會員所提議案;
(四)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五)主席致詞。
二、特別會員代表大會除規定的會議議程外,其他事項不予討論。
第二十條 修改章程
一、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須由主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或三個以上單位會員提出,方可提交大會討論。
三、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
一、本會負責人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上述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人選在充分民主協商後,由常務委員會進行等額選舉產生。
三、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委員會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
一、常務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等人員組成,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等領導職務;
(三)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工作報告;
(五)授予榮譽職務;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三、常務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由主席決定增加,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會議
一、主席會議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處理本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會議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其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決定;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批准有關足球業務的各項計畫、方針、政策;
(八)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三、主席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由主席決定增加。
四、主席會議下設由秘書長領導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常設辦事機構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報主席會議批准。常設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執行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的決定;
(二)執行各專項委員會的決定;
(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四)處理本會的對外聯絡工作;
(五)管理本會財務;
(六)本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主席職權
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職權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主席會議的決定;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訂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專項委員會
一、專項委員會是本會的工作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在本會授權範圍內,負責和處理本會專項事務。
二、本會下設七個專項委員會,即競賽委員會、技術委員會、裁判委員會、風紀股長會、訴訟委員會、青少年足球工作委員會、新聞委員會。
三、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調整或組建新的專項委員會。專項委員會制定委員會工作規範,並經本會審核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開展工作。
四、各專項委員會制訂的工作規範應確保遵守本章程和本會指定的相關規定。凡加入各專項委員會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和服從本章程和本會制訂的相關規定,否則,將受到相應處罰。
五、各專項委員會的組織制度,由常務委員會確定。
六、專項委員會擬訂本專項委員會工作規範,各種規章制度和工作細則,報主席會議批准執行。
七、專項委員會原則上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若專項委員會需要增設副主任委員的,須報主席會議批准。
八、專項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本委員會工作,向主席會議匯報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處罰範圍和原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上海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上海市加強職業足球俱樂部規範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精神,對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體育道德的行為,本會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除開除會員及風紀股長會行使的處分權力的範圍外,凡單位會員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均有權作出暫停會員資格的處罰。該處罰可持續到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如延長這一處罰,必須在得到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超過半數票支持的情況下方能生效。
三、暫停會員資格,包括停止該會員在會員代表大會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直至解除處罰為止。
四、在暫停會員資格期間,該單位會員及其所屬或註冊俱樂部均不得組織或參加足球活動,除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另有決定。
五、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主辦的正式比賽的會員或註冊俱樂部,將被暫停會員資格或取消註冊資格。
第二十八條 處罰種類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
三、罰款;
四、停賽;
五、禁賽;
六、禁止隨隊進入比賽場工作;
七、限制從事足球活動;
八、扣分;
九、判對方本場比賽三比零獲勝;
十、取消比賽資格;
十一、取消公開比賽資格;
十二、取消主辦或承辦比賽資格;
十三、暫停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足球活動;
十四、取消轉會資格;
十五、取消註冊資格;
十六、不予辦理向中國足球協會辦理註冊的審核手續;
十七、其他處罰。
上述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財務預算為期一年;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轉會費、註冊費;
二、捐贈;
三、比賽收入;
四、門票分成收入;
五、出售廣播電視轉播權收入;
六、廣告贊助收入;
七、體育技術服務收入;
八、體育業務相關收入;
九、無形資產轉讓收入;
十、其他體育事業收入;
十一、利息收入;
十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各種比賽支出、集訓支出、各類人員培訓、青少年發展、女子足球事業、基礎設施建設、本會辦公及其它合理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以及社會相關機構的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可指定審計師事務所審查上海足協帳目。財務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三十五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轉讓、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任何會員在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閉幕後三個月以內未繳納會費,又不能提出可被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接受的理由,將被暫停本會組織的比賽和足球活動,直至繳納會費為止。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業務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業務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足球事業。
第八章 職業足球俱樂部
第四十四條 職業足球俱樂部的性質
凡在本市註冊、參加全國足球乙級以上聯賽(包括乙級聯賽),以市場運作為手段,以提高中國足球水平為目的,具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組織。
第四十五條 職業足球俱樂部的權利
一、選派代表參加全國足球聯賽(上海賽區)組織委員會。
二、參加相關會議,並付諸表決事宜。
三、對足球工作具有建議權。
四、享有申訴權。
五、參加本會主辦的足球比賽和其他足球活動的權利。
六、獲得經營性比賽收入的分配。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職業足球俱樂部的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規章、決議和決定。
二、執行《上海市加強職業俱樂部規範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
三、樹立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觀念,維護球迷和觀眾的合法權益。
四、遵守並執行本會各相關專項委員會的決議和規章制度。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比賽和活動,包括指定活動和公益性活動。
六、維護聯賽聲譽,不得參與賭球、打假球、賄賂裁判員、製造賽場暴力和混亂,對上述行為有舉報義務。
七、營造良好足球環境,創建優秀足球文化。
八、按時交納會費。
九、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職業足球俱樂部的管理
一、本市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必須接受本會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二、本市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實行雙重註冊管理,即在本會和中國足協相關專項委員會註冊。
三、本市的職業足球俱樂部確保認真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違反這些規定,本會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任何情況下為確保比賽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壞,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時控制一家以上俱樂部或擁有一家以上俱樂部的股權,違者將受到本會的嚴厲處罰。
五、俱樂部進行更名和產權轉讓時,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九章 比賽及比賽規則
第四十八條 賽事權利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規定和受上海市體育局的委託,本會為管理上海足球運動的行業組織,是本會管轄的各項足球賽事所產生的所有權利的最初所有者。這些權利包括各種財務權利,市場開發和推廣權利以及無形資產如徽章和著作權。
二、本會根據需要採用以下方式使用賽事權利:獨自使用賽事權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過第三方來行使權利。
三、本會執行、完成中國足協下達的競賽任務,保障和維護上海足協、會員協會在組織比賽時所產生的商務資源權利,保障和維護所轄俱樂部自身擁有及參加比賽時所產生的商務資源權利。
第四十九條 比賽管理
一、本會對在管轄範圍內進行的足球比賽實行分級管理,並制定競賽管理條例以及各級賽事的裁判員管理條例。
二、對在本會管轄範圍內的各級正式比賽、上海隊參加的公開比賽、由中國足協委託本會承辦的比賽,由本會直接管理。
三、本會所轄區內各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除國際足聯、亞足聯、中國足協舉辦的比賽外,由本會管理。
四、本會單位會員(包括非單位會員的足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所轄區內的各級比賽,本會單位會員各級俱樂部或足球隊之間的比賽,由該單位會員或主管部門管理。
五、未經本會批准,不得成立跨轄區聯賽組織或俱樂部聯合體。
第五十條 比賽申報
凡屬《上海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管理範疇的比賽,舉辦單位必須進行申報。
第五十一條 比賽資格
一、未在本會註冊的俱樂部、被暫停比賽資格的俱樂部以及未註冊和領取比賽許可證的運動員,不得參加本會和會員單位舉辦的正式比賽。
二、未經中國足協許可,各俱樂部均不得與非國際足聯會員協會的俱樂部,或被國際足聯暫停會員資格所屬的俱樂部進行比賽。
第五十二條 比賽規則
依據國際足聯頒發的《足球競賽規則》執行。
第十章 注 冊
第五十三條 職業俱樂部除外的單位會員註冊
一、單位會員必須按年度在本會註冊。
二、單位會員應是經批准建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有相應的物質條件、專職工作人員和必要的機構設定。
三、單位會員註冊時,要上交單位會員章程及其它規章制度,並如實填報各類註冊表格。
四、按規定繳納當年註冊費。
五、會員協會註冊截止日期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四條 俱樂部註冊
一、本市的職業足球俱樂部在本會初審註冊後,再向中國足協相關專項委員會申報審核,並在中國足協註冊。
本市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業餘足球俱樂部和其它性質的業餘足球訓練單位在本會註冊,並由本會向中國足協備案。
二、具備中國足協相關要求的職業足球俱樂部註冊時,應如實填報註冊表格,提供註冊所需要的資料。凡不如實申報者,本會有權不予以該俱樂部註冊。
三、俱樂部應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四、新成立的業餘俱樂部須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保證金三年後退回。
第五十五條 教練員註冊
一、本市的職業足球教練員須在本會初審註冊後,再向中國足協相關專項委員會申報審核,並在中國足協註冊。本市業餘足球教練員在本會註冊並報中國足協備案。
二、按規定繳納當年註冊費。
第五十六條 運動員註冊
一、本市職業足球運動員在本會初審註冊後,再向中國足協註冊。本市業餘足球運動員在本會註冊,並報中國足協備案。
二、運動員須辦理《足球運動員註冊、轉會、參賽資格登記證》,並持有有關部門蓋章確認的登記證後,方可參加相應級別的比賽。
三、註冊運動員可以在俱樂部之間轉會。轉會按中國足協有關轉會的規定執行。
四、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五、職業足球運動員和業餘足球運動員必須在本會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和備案手續。
第五十七條 裁判員註冊
一、足球裁判員應按本會規定每年參加各級培訓,通過考核並辦理註冊手續,方可獲得當年從事本級別裁判工作的資格。
二、國際裁判員、國際助理裁判員和國家級裁判員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在本會初審註冊,並報中國足協註冊。
三、按規定繳納註冊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章程的實行
本章程於二〇〇五年四月上海市足球協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 章程的終止
本章程隨本會停止活動而自然終止。
第六十條 解釋權和未盡事宜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未盡事宜的決定權屬上海市足球協會。

現任領導

主席:朱廣滬
顧問:徐根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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