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

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

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成立於2015年9月25日,是一家由陸家嘴街道發起,區域內熱心企業、媒體和專業公益人士共同組建的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旗下社區需求調研、青絲行動、STONE SOUP、余香ROSE、江畔沙龍、翡翠指環等公益項目獲得了行業內外的高度認可。基金會將秉承國際視野,深耕社區,以社區需求為導向,通過社會創新促進社區資源的再流動,提高居民福祉,解決社會問題。我們始終堅信一小群最堅定的人能夠改變世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Lujiazui Community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15年9月25日
  • 性質: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
  • 地址:浦東新區嶗山五村555號309室
  • 願景:深耕社區 社會創新 新募捐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基金會標誌,品牌項目,公益參與,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本基金會宗旨是整合資源,培育公益,造福社區百姓,助推社區發展。

業務範圍

資助公益項目、培育公益組織、開展慈善救助、傳播公益文化等有助於社區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及業務。

基金會標誌

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的Logo使用簡潔時尚的扁平化設計,整體構成一面飄揚的旗幟,這體現了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的公益號召力。Logo的左側是由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的簡稱“LCF”三個字母元素組合而成,右方飄揚的旗尾則代表了基金會深耕社區、社會創新、新募捐的願景。
此外,Logo從外形來看既像社區的俯瞰圖,又像是一個蓄水池,這代表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將會紮根社區、促進社會資源再流動。Logo的配色特別選用陸家嘴地標性建築東方明珠塔的配色,這展現了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的地域特色。

品牌項目

青絲行動
項目宗旨:關愛癌症患者 還其優雅青絲
項目簡介:青絲行動是由上海外國語大學的學生團隊發起的公益項目,現在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成立專項基金。青絲行動致力於建立一個幫助癌症患者的公益平台。活動的主要流程包括頭髮募集、假髮製作 和假髮捐贈。
STONE SOUP 美食募捐
項目宗旨:美味傳遞 讓愛分享
項目簡介:STONE SOUP是由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研發的創新型美食籌款項目,連結餐飲企業、熱愛製作美食的達人等群體捐贈美食,參與者為社區民生專項基金募集善款後品嘗美食。


余香ROSE
項目宗旨:贈人玫瑰 手有餘香
項目簡介:余香ROSE是由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724星球、社會公益人寶哥聯合發起的公益項目。及時拯救婚禮後還綻放的花兒,邀請花藝顧問指導志願者為花束進行再次包裝,最後將花束送給社區老人。

江畔沙龍
項目宗旨:打造精品沙龍 聚焦社區熱點
項目簡介:江畔沙龍是由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發起的精品沙龍。其內容主要選取社區代表大會代表提案作為議題,邀請提案代表、社委會委員、居委幹部、社區企業、行業專家、公眾媒體等聚焦實際問題,探討解決方案,為公眾參政議事提供了全新的平台。

翡翠指環
項目宗旨:社區營造 復興社區
項目簡介:翡翠指環是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推動區域發展和社區營造的核心項目。該項目主要通過對陸家嘴居民區唯一一塊公共綠地梅園公園及周邊道路進行空間營造,構建更人性化和有親和力的公共空間,復興社區。

公益參與

上海市第六屆公益夥伴日
上海市第六屆公益夥伴日之公益市集版塊是由上海市民政局基金會管理處、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牽頭九家上海社區基金會聯合策劃舉辦的。
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的品牌項目青絲行動作為公益夥伴日“公益市集”的參展組織之一,於10月29日上午在上海公益新天地開展了現場捐發、捐發者採訪、受捐者故事、青絲留言板等系列活動,受到了大家的關注。
此次,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的Stone Soup美食勸募活動也參加了為期3天的公益市集,由餐飲企業、學生家長及社會人士提供美食捐贈。通過這種新的籌款方式,希望拓寬公眾參與公益的形式,也讓大家體會到快樂公益的新理念。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且主要活動範圍在上海市浦東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整合資源,培育公益,造福社區百姓, 助推社區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佰萬元,來源於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街道辦事處,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本基金會依照宗旨,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守社會公德。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和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街道辦事處。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75弄25號21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資助公益項目、培育公益組織、開展慈善救助、傳播公益文化等有助於社區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及業務。凡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行政許可證開展業務。
具體為:
(一)資助公益組織為滿足長者、殘障人士、青少年、婦女兒童、低保家庭
等有特殊困難人群需求開展的包括但不限於助老、助殘、助學等各類慈善救助項目或服務;
(二)資助公益組織為滿足社區居民需求開展的包括但不僅限於教育、健康、
文化、環保等公益活動、項目或服務;
(三)資助和支持社區居民、轄區機構等開展的符合居民需求的各類志願服
務活動或項目;
(四)資助和開展符合社區需求的公益組織培育和公益人才培養;
(五)資助和開展其他有助於社區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或項目。本基金會嚴
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社區公益事業,高度認同本基金會的公益理念;
(三)具有與本基金會業務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工作經驗,並願意奉獻資金、時間、技術、服務或影響力;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
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成員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提名並與登記管理機關協商確
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應對理事的工作進行評估,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理事會應當與登記管理機關協商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為確保理事會的穩定,每屆換屆的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四)與任何理事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士不得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出席每年規定的理事會會議,以高度的責任感,積極參與本基金會相關報告的審閱和決策制定;
(四)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
(五)積極貢獻個人的資源、時間和智慧,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六)接受理事會委託參與相關委員會的工作;
(七)積極向他人宣傳本基金會的理念和工作;
(八)向理事會推薦合適的人選;
(九)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十)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十一) 遵守本基金會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和保密原則。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及機構的戰略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組織架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有緊急事項需討論決策時,可臨時召集理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集、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或明示棄權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每位監事任期最多兩屆。監事換屆比例同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選派;
(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
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
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
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3 年,連任
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的理事參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
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作為基金會的主要發言人,代表基金會出席重要會議和活動;
(五)向理事會推選合適的秘書長人選。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團隊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決議;
(二)負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項目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部門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購買服務;
(三)業務收入;
(四)基金增值、保值、銀行利息等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
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
侵占、私分、挪用。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使命一致的公益活動、項目、服務、會議、籌資、交流等。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籌集、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捐贈和資助項目金額在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
(二)建立新的機構;
(三)為了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進行必要的投資活動等。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收入不得高於基金會稅務登記地上年平均工資的2倍。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其業務範圍內的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
(一)轉贈給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發起的其他促進社區公益發展的的支持性公益組織;
(二)轉贈給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認可的同樣促進社區公益發展的支持性公益組織;
(三)轉贈給陸家嘴社區公益基金會認可的直接從事社區公益的社會組織。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5 年7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籌備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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