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北商會

上海市河北商會

上海市河北商會於2007年11月19日成立,目前有會員有102個。上海市河北商會的前身是上海河北駐滬單位協會,在河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的直接領導和支持下,為適應河北在滬企業的發展需要,順應會員的呼聲,實現了協會向商會的轉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河北商會
  • 成立:2007年11月19日
  • 會員:102個
  • 前身:上海河北駐滬單位協會
商會理念,領導信息,公司規模,榮譽資質,工作職責,商會章程,服務項目,

商會理念

上海市河北商會成立以來,以“營造大家庭,搭建大平台,開創大事業”為指導思想,積極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努力營造家庭般溫暖氛圍;注意整合各種資源,為加強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市場的聯繫,提供交流平台;加強商會的對外交往與聯繫,積極促進冀滬之間的合作交流,打造“冀商”品牌,尋求更多合作,為企業的發展創造條件。
上海市河北商會堅持以誠信為本,以誠信自律,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為共建社會誠信的生態人文環境而努力。商會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為災區捐款捐物,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提升會員素質,樹立“冀商”形象。

領導信息

會長謝靈山,河北清河人,1958年出身,中共黨員,。1980年至1993年創辦河北恆豐實業公司,擔任總經理。

公司規模

從1994年成立上海皮皮狗毛紡織有限公司至今已發展成產品加工製造,設計技術研發,產品銷售網路一體化的大型專業羊絨製品企業集團。 位於上海總部的青浦區羊絨加工製造工廠,擁有現代化廠房十一萬平方米,擁有進口全套日本以及德國先進的生產設備形成了高質量高效益的毛紡織生產流水線。企業也從起初的年紡羊絨紗240噸,羊絨衫50萬件的生產規模,已經發展成年產羊絨紗500噸,羊絨衫300萬件,羊絨圍巾60萬條的的超大規模大型企業集團。

榮譽資質

2002年,皮皮狗榮獲國家質檢局頒發的“產品質量國家免檢證書”,並被中國服裝協會評為中國服裝行業“產品銷售收入”和“利稅總額”兩項指標名列前茅的百強企業之一;2005年被評為:“中國名牌”2007年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並真正成為產品生產銷售網路一體化的專業羊絨製品集團。更因其產品款式新穎,工藝精湛,贏得了“羊絨衫風向標”的美譽。 公司已擁有上海、香港、米蘭等多名羊絨服飾設計師,並採用國際化的時尚元素,設計出引領國際時尚潮流的羊絨服飾。公司現有員工4000多人,在全國範圍內設立了多家銷售分公司,形成了編布全國成熟的統一銷售網路體系。 同時,公司的海外市場發展迅速,部分產品遠銷美國,歐洲,日本等多個國家和地區。公司外銷隊伍經驗豐富,服務細緻,為多個品牌提供了質量上乘的OEM產品,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 2005年,提任河北省清河縣政協常委,江浙滬清河商會會長,2007年起擔任上海河北商會會長至今。

工作職責

河北企業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職責分工一. 會長負責全面工作,並負責秘書處、財務部,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商會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和常務會長會。
2.負責商會的制度建設、隊伍建設和商會工作的決策。
3.負責會議形成的檔案、決議、決定簽發和決議、決定、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工作。
4.負責聘請商會名譽會長、副會長、高級顧問的工作。
5.負責與中央國家機關、部委、河北省、北京市和其它省市有關領導的聯誼和接待工作。
6.負責商會重大活動的組織領導和活動經費審批工作。

二.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主要工作職責:
1.在會長的領導下,協助會長工作,對會長負責。
2.負責與商會的主管、監管、指導單位領導和本屆商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的聯誼工作。
3.協助會長管理商會財務部,制定具體的年度經費開支預算、決算報告的審查工作。
4.負責商會經費預算開支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
5.負責商會組織的會議、活動經費預算和商會下設部門組織的會議、活動經費的預算審核工作。
6.負責組織擴大商會活動經費收入工作和有關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審批工作。
7.負責有關聯誼活動的接待工作。
8.完成會長交給的其它工作。

三.常務副會長負責會員部,主要職責:
1.在會長領導下,負責會員部工作,對會長負責。
2.負責發展會員計畫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3.負責了解、掌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投資經營狀況,發展需要的信息工作。
4.負責召開會員座談會、聯誼會和文化娛樂等活動的計畫制定和實施工作。
5.負責成立分會組織的有關工作。
6.負責評選優秀團體會員、優秀個人會員的計畫制定和有關組織實施工作。
7.負責從優秀會員中推薦商會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工作。
8.負責會員部組織活動經費預算計畫制定,經批准後的實施工作。
9.負責有關聯誼活動的接待工作。
10.完成會長交給的其它工作。

四.常務副會長負責維權部,主要工作職責:
1.在會長領導下,負責維權部工作,對會長負責。
2.負責與商會所在地的市區政府分管政法工作和分管工商、稅務工作的領導的聯誼工作。
3.負責與商會所在地的市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工商、稅務、交通等執法部門聯合組織有關活動的計畫和組織實施工作。
4.負責會員單位及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申訴接待工作並與有關執法部門聯繫,幫助處理工作。
5.籌備組建商會的法律顧問團和日常管理工作。
6.負責維權部組織的活動經費預算計畫制定,經批准後的實施工作。
7.負責有關聯誼活動的接待工作。
8.完成會長交給的其它工作。

五.常務副會長負責培訓部,主要工作職責:
1.在會長領導下,負責培訓部工作,對會長負責。
2.負責會員的學習、培訓計畫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
3.負責與相關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的聯繫,組織舉辦不同類型的講座和“北京冀商論壇”工作。
4.負責為會員提供有關政策的諮詢服務工作。
5.負責培訓部組織的活動經費預算計畫制定,經批准後的實施工作。
6.負責有關聯誼活動的接待工作。
7.完成會長交給的其它工作。
六.常務副會長負責外聯部,主要工作職責:
1.在會長領導下,負責外聯部工作,對會長負責。
2.負責有關對外聯絡工作的計畫制定。
3.負責商會與北京市、中央各部委等在京聯合組織的活動策劃和實施工作。
4.負責京冀兩地政府部門組織的需要商會參加的活動的有關組織落實工作和與河北省在其它省市成立的協會、商會等組織的聯誼工作。
5.負責與其它省市和各國駐華大使館等的有關聯絡工作。
6.負責外聯部組織的活動經費預算計畫制定,經批准後的實施工作。
7.負責有關聯誼活動的接待工作。
8.完成會長交給的其它工作。

七.常務副會長負責商務部,主要工作職責:
1.在會長領導下,負責商務部工作,對會長負責。
2.負責與商會所在地的市區政府分管經濟工作的領導的聯誼工作。
3.負責與商會所在地的市區經濟部門聯合組織有關活動的計畫和組織實施工作。
4.負責以商會名義組織的經濟考察、項目招商等活動的具體實施工作。
5.負責河北在京會員經商投資情況和經營狀況的調研工作,為商會的工作決策提供重要信息。
6.負責商務部組織的活動經費預算計畫制定,經批准後的實施工作。
7.負責有關聯誼活動的接待工作。
8.完成會長交給的其它工作。

八.常務副會長負責宣傳部,主要工作職責:
1.在會長領導下,負責宣傳部工作,對會長負責。
2.負責京冀兩地主要新聞宣傳機構的有關聯誼工作。
3.負責商會有關活動邀請新聞界人員參加的落實和對外宣傳報導工作。
4.負責商會的網站建設、管理和辦刊工作。
5.負責宣傳部組織的活動經費預算計畫制定,經批准後的實施工作。
6.負責有關聯誼活動的接待工作。
7.完成會長交給的其它工作。

九.常務副會長負責活動部,主要工作職責:
1.在會長領導下,負責活動部工作,對會長負責。
2.負責與副會長、理事的聯繫工作。
3.負責商會召開的會議、活動計畫的研究、制定和有關實施工作。
4.負責與河北省各地市駐京辦事處(聯絡處)和分會組織的聯誼活動。
5.負責會員單位慶典活動需要商會幫助邀請參加人員的落實工作。
6.負責有關聯誼工作計畫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7.負責活動部組織的活動經費預算計畫制定,經批准後的實施工作。
8.負責有關聯誼活動的接待工作。
9.完成會長交給的其它工作。

十.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職責:
1.在會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對會長負責。
2.負責組織有關制度、規定、會議決議、檔案、工作總結、報告的起草工作。
3.負責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協調商會下設部門的有關工作。
4.負責與主管本屆商會的上級領導機關的聯誼工作。
5.負責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之間的有關工作聯繫和有關服務工作。
6.負責有關會議、活動的安排和有關接待工作。
7.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獎懲工作。
8.負責執行會長會議研究通過的年度預算和日常費用開支的審批工作。
9.完成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交給的其它工作。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上海市河北商會、上海河北省駐滬單位協會,以上海市河北商會為本會第一名稱。英文名稱為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英文縮寫為HCCS。
第二條 本會是由河北在滬的各類企業,河北籍人士在滬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河北省駐滬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在滬有穩定工作和固定住所並遵紀守法的河北籍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樹立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信經營,熱心公益;加強會員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扶持和促進會員企業的發展;加強與上海市和長三角地區、其他省(市、區)和港澳台地區以及國際社團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繫與合作;為加強河北與上海兩地之間的聯繫,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的發展,為會員參與上海經濟建設,開拓上海市場,繁榮兩地經濟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掛靠河北省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處。本會接受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接受掛靠單位的指導。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敦促會員遵守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二)向政府和有關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並協助解決實際困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三)組織會員開展與政府和有關組織及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建立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合作與交流,促進會員企業的發展。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
(四)加強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促使會員提高經營水平和綜合效益。
(五)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河北企業在上海地位形象的各種活動,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六)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投資興辦經濟實體。
(七)積極吸引和引導海內外更多的河北企業家到河北投資發展。(八)開展企業培訓,組織商務考察,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
作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組織相互交流,提供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促進在滬共同發展,推動兩地合作。
第七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申請加入本會,必須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如實填寫會員登記表,經秘書處審核後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發給會員證,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請河北籍或曾在河北工作過且熱心本會工作的各界知名人士擔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原因,經提醒,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有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經濟、技術、科研、協作等項目的信息資料及其它服務的權利;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4、發展本會會員;
5、每年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本會在會員大會
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四) 領導本會所屬機構,任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 籌備下屆會員大會;
(六)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七) 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再提交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有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的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
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在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
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因故不能履行相應職責時,缺席可由原單位繼任負責人或推薦人選接替,並提請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六條 以上會議應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會議紀要。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本會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
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
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
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積極配合會長做好工
作,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負責。
本會常務副會長可參與組織協會經貿、投資等洽談會,組團或隨團對境內外進行考察。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參選本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 ,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負責,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人員應當參加登記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 商會設立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工作實施監督,對會
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最多不超過七名。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監督經費的收支情況;
(三)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四)擬定、修改監事會工作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組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興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財產及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編輯本會刊物和資料的費用;
(四)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五)與本會有關的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七條 來源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資金,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報告有關情況,嚴格遵守捐贈款協定及有關規定,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計人員應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要辦清交接手續。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
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理單位。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列》規定接受登記
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八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置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
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
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
記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
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服務項目


服務宗旨:把商會實體化:
具體措施:
1、接收會員商會和會員企業的要求建議;
2、 服務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人工接電話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30;
3、 服務規範:當天電話,接話員電子、書面記錄,並向商會分管主管匯報;
如需要商會解決,則和相關商會對接主管會長或秘書長聯絡溝通,第二天向會員反饋進展情況;一周以後由分管主管進行回訪;
具體服務內容:
1、 節假日向商會成員簡訊問訊服務;
2、 商會會務服務;
3、 商會活動的活動通知;
4、 禮品服務,等。
5、不定期為商會會員組織一次自助活動,比如參加高層次論壇、自助旅遊、商務推廣、沙龍服務以及商務培訓等;宗旨是開拓視野、聯絡友情,自願參加,每期確定一名商會內部主要領導和同籍的名士參加;
6、根據商會會員企業需求提供量身定做服務,比如融資(含項目融資)、企業宣傳、品牌策劃推廣、公共關係管理、企業管理諮詢、企業理財、對口企業人才選拔等。
7、根據商會章程,安排召開商會會長大會及全體會員大會。
商會各部部長:
招商部---------董學軍任部長 (副會長)
信息部----------王可任部長(副秘書長)
投融資部---------薄為民任部長(常務理事)
法律服務部-------賈建東(常務理事)
會員聯絡部--------許鐵圈任部長(副秘書長)
對外聯絡部-------趙國玉任部長(副會長)
宣傳策劃部--------劉巍任部長(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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