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促進義務教育階段人才有序流動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的實施意見

2011年1月11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以滬教委人〔2011〕3號印發《關於促進義務教育階段人才有序流動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基本要求;建立工作機制;上下聯動,合力推進5部分,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促進義務教育階段人才有序流動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的實施意見
  • 指導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 基本原則:分類實施、穩步推進、有序流動
  • 基本要求:人才流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促進義務教育階段人才有序流動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的實施意見
滬教委人〔2011〕3號
各區縣教育局:
為貫徹實施國家和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進一步最佳化配置義務教育階段人力資源,切實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與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若干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構建義務教育階段人力資源最佳化配置運行機制,通過分步實施、穩步推進,使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師資隊伍結構趨於合理,人力資源配置趨於均衡,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逐步實現教育公平。
二、基本原則
以“政府主導、區域統籌、分類實施、穩步推進、有序流動、最佳化結構”為原則。各區縣教育局結合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實際,統籌規劃,巨觀調控,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充分發揮政策的導向性作用,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人才有序流動應以教育發展為本、以教師發展為要,規範程式,注重實效,採取激勵機制促進師資均衡配置目標的實現。
三、基本要求
要鼓勵優秀人才從中心城區學校向郊區學校、從城區學校向農村學校、從優質學校向薄弱學校流動;通過機制創新,引導、保障優秀人才有序合理地流動,保證人才流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人才流動範圍
主要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校長與教師。各區縣也可根據本區縣的情況,首先在需要晉級(升)的校長(副校長)、校級後備幹部、各級各類區級及以上優秀骨幹教師、高級職務教師中開展。
(二)人才流動比例
各區縣教育局應結合本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合理設定本區域內的人才流動比例。在制訂本區縣的實施辦法時,應明確教師與校級幹部的流動比例。
(三)工作規範
各區縣教育局應定期發布人才流動的具體規定,內容包括人員流動範圍、原則、要求等。
納入人才流動的人員應與流入學校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契約規定重新簽訂聘用契約。區縣教育局應進行必要的指導,原任職學校應為流動人員提供相應便利。
四、建立工作機制
各區縣教育局要因地制宜,結合本轄區義務教育的特點,依法行政,建立起義務教育階段人力資源定期、有序的流動機制,保證隊伍的穩定性、人才流動的規範性。
(一)關於校級幹部流動機制
各區縣教育局要根據區域實際,將具備潛力的校長(副校長)納入人才流動範圍,為其積累多崗位鍛鍊的經歷提供平台。今後在對校長(副校長)考核、獎勵或晉級提拔時,應將其校際或區際流動的情況作為重要的依據之一。
今後在評選特級校長時,應要求有2所及以上學校的校長任職經歷;在選拔校長時,一般要求應有2所及以上學校任副職經歷或異校選拔;確定校級後備幹部時,應要求有在學校中層2個職位任職經歷。
鼓勵引導優秀校長從市區學校、城區學校流動到郊區學校、農村學校,同時對特級校長從郊區學校流向市區學校、從農村學校流向城區學校的情況要予以控制。如有此類情況,流入學校的所在區縣教育局須向市教委人事處備案。
(二)關於骨幹教師流動機制
制定鼓勵政策,引導參評市、區級骨幹教師的對象,在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的調配下,進行有序流動,為一般學校辦學水平的提高貢獻力量。
在評選特級教師或選拔市級骨幹教師(如選拔市優秀青年培養對象或市“雙名工程”培養對象)、區級骨幹教師時,被評選人應有2個學校的任職經歷。
選拔市級骨幹教師或其他教育評優時,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區縣的客觀情況,為支援農村或郊區一般學校的優秀教師預留一定比例的名額,作為對流動教師的獎勵。
鼓勵特級教師、雙名工程重點培養對象從市區學校、城區學校流動到郊區學校、農村學校。對特級教師、雙名工程重點培養對象從郊區學校流向市區學校、從農村學校流向城區學校的情況要予以控制,如有此類情況,流入學校的所在區縣教育局須向市教委人事處備案。
(三)關於中學高級教師跨校申報機制
各區縣教育局每年定期發布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各學校中學高級教師職務崗位空額、聘任條件和聘任時間等信息。中國小教師可以按照崗位空缺情況跨校申報教師職務,評審通過的教師須與新聘學校建立新的聘用關係。
各區縣教育局要結合本區域義務教育的實際,研究制定激勵機制,引導城區學校、優質學校的中學高級教師到農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引導已經取得中學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因學校崗位已滿的低聘人員,通過跨校申報促進人才流動。
中國小教師職務的評聘,必須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進行,不再進行崗位結構比例之外,與崗位聘用相脫離的資格評審。學校必須在崗位結構比例控制範圍內推薦符合條件的教師參加評審,實現中國小教師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的統一。
五、上下聯動,合力推進
義務教育階段人力資源最佳化配置是一項系統工程,各有關方面應積極配合,形成合力,上下聯動,層層推進。
(一)市級層面
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形勢發展要求,研究制定有利於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配套政策,積極推動人事制度改革,通過制度創新,為有序流動的教師提供職業發展通道,為該項工程的推進提供制度保障。
(二)區縣層面
各區縣教育局應制定教師、校級幹部有序流動實施辦法,著力抓好落實工作,要不斷創新和完善工作機制,積極探索新形勢下人力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有效方法和途徑;要把促進優秀人才流動方面的貢獻作為對校長職級晉升考核、教師職務晉升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教育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跟蹤人才使用的效應。及時推廣具有引領、示範作用的領軍人才所取得的成效。推動義務教育階段人才流動工作向縱深發展。
(三)學校層面
各學校要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本校的實際情況,建立發現人才、用好人才、支持流動的工作機制。
校長應把師資隊伍建設作為學校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目標,積極研究制定師資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有效推進校本研修,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各有關學校要主動關心流動人才的工作、思想和生活情況,解決其後顧之憂;加強對流動人才的培養的力度,積極創造條件,為校長、教師專業發展提供各種機會。
(四)個體層面
校長、教師是人才流動的主體,應樹立教書育人的理念,增強專業自覺,樹立正確的專業發展觀,在為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出更多貢獻的同時,更好地規劃和發展自己的職業生涯,充分發揮出每一位人才的最大價值。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1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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