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產市場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上海市房地產市場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發布信息,內容,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滬價商[2001]044號
【發布日期】2001-11-23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房地產市場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上海市物價局滬價商[2001]044號)

內容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房地產市場的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上海市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經營和提供相關服務的價格行為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明碼標價行為)
本細則所稱房地產市場明碼標價是指房地產經營者、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買賣、有償轉讓、租賃房屋和提供服務按本細則要求,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等有關情況的行為。
第四條(買賣房屋的明碼標價)
買賣或有償轉讓房屋應當明碼標價,採用一房一價或基價及其增減幅度等方法公開標示價格。
前款所稱的一房一價是指買賣或有償轉讓的房屋按室號逐一明碼標價,標明包括地址或樓盤室號、暫測的或實測的房屋建築面積及其中套內建築面積、公用分攤建築面積、單價、計價單位、總價以及可否議價、有效時段等。經營者應當說明其它事宜的,另加備註。
前款所稱的基價是指買賣或有償轉讓房屋確定的基準價(標價內容同前款);增減幅度是指由於房屋層次不同、朝向差異等以基價為基礎相應增減的差價額或差價率。
第五條(租賃房屋的明碼標價)
租賃房屋應標明小區名稱、地段或地址、面積(建築面積或使用面積或居住面積)、房型、計價單位、租賃價格、設施配套情況及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等。
第六條(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明碼標價)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應當採用統一的價目表,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收費對象等。自願選擇的服務項目應當逐一標明,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及收費。
第七條(物業管理服務的明碼標價)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應當採用統一的價目表,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標明服務等級、服務(含代辦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
第八條(標價的方式)
房地產經營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除統一規定外,可採用價目表、價目冊、價目牌、標價簽等方式。
第九條(標價有效期限)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的有效時段是指買賣或有償轉讓房屋價格的標價應當標明有效時段。必要時,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規定最低有效期限。
現場交易或廣告媒體在同一有效時段內的標價應一致。
經營者應當保留各個時段的標價記錄和有關資料,以便查證。
第十條(標價的法律效力)
標價內容應當真實、準確,與實際相符。
買賣房屋標價的內容以及買賣雙方確定的價格應作為《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契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契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契約》的附屬檔案。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經營者不得捏造漲價信息,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一條(明碼標價的監管)
市價格主管部門是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區縣價格主管部門在市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的基礎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市場的明碼標價管理、監督、檢查。
對買賣、有償轉讓和租賃房屋價格的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進行監製。未經監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或銷售。
第十二條(處罰規定)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解釋機關)
本細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我局發布的規定與本細則有牴觸的,一律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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