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

上海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是上海市的1999年1月27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
  • 地區:上海市
  • 類型:辦法
  • 條數:三十三條
發布信息,細則,

發布信息

(1999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號令發布)

細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本市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詞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設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設定的戶外商業廣告設施:
(一)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空間等(以下統稱陣地) 設定的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 、實物造型等;
(二)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陣地設定的彩旗條幅氣球等。
第四條 (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廣告業的主管部門和戶外廣告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市或者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或者區、縣工商局) 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經營資質審核和戶外廣告內容登記、監督管理以及綜合協調。
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或者區、縣規劃局) 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建設審核以及監督管理。
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 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市容審核以及監督管理。
本市市政、園林、公安、公用、房地、財政、物價、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設定原則)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合理布局、規範設定。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並與周圍環境協調,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條 (陣地規劃和技術標準)
本市重要地區和重要道路應當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規劃。
在本市重要地區和重要道路設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規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規劃。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標準。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標準由市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規劃的要求制定。
第七條 (陣地使用權的取得)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的使用權可以通過協定、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市重要地區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陣地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
第八條 (禁止設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 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 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
(四) 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五) 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代建築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定的;
(六) 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內或者載體上設定的。
第九條 (設施設定期限)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 一般不超過6年;期滿需延長設定的,應當於到期之日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於活動結束後7日內予以撤除,但經原審批機關一致同意允許保留的除外。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自審核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設定;逾期未設定的,其審批即行失效。
第十條 (設定申請的受理許可權)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按下列許可權受理:
(一) 在重要地區和重要道路設定的,由市工商局受理;
(二) 在本條第(一) 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區域設定的,由區、縣工商局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供的材料)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 營業執照;
(二) 廣告經營許可證明;
(三) 具有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使用權的證明;
(四) 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效果圖。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進行自我宣傳的,應當提供前款規定的第(一) 項、第(三) 項和第(四) 項材料。
第十二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程式)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規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申請和審批,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工商局提出申請,填寫《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並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 市或者區、縣工商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經營資質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在《申請審批表》上加蓋印章後,將其與申請材料一併轉市或者區、縣規劃局;
(三) 市或者區、縣規劃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規劃建設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在《申請審批表》上加蓋印章後,將其與申請材料一併轉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
(四) 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市容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在《申請審批表》上加蓋印章。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 項規定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申請和審批,由市或者區、縣工商局和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進行。
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使用權的,市或者區、縣工商局應當會同其他審批機關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以及參與競爭者進行預審。
第十三條 (相關手續的辦理)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經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同意後,申請人應當憑經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機關蓋章確認的《申請審批表》辦理下列手續:
(一) 向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繳納市容整治費;
(二) 向市或者區、縣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 ;
(三) 向市或者區、縣工商局辦理戶外廣告內容登記;
(四) 向電力、市政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辦理用電、掘路或者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內容登記)
辦理戶外廣告內容登記,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工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 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檔案;
(二) 廣告樣稿;
(三) 廣告契約;
(四) 合法有效的《申請審批表》。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戶外廣告內容在發布前必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須提供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戶外廣告內容需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審核期限)
市或者區、縣工商局和市或者區、縣規劃局以及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應當自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或者接受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辦妥有關審核手續。逾期不提出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 (設施設定變更的限制)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准及登記的地點、時間、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申請設定的審批程式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對戶外廣告內容的要求)
戶外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所占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於10%。
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戶外廣告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八條 (設施維護)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人應當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整潔、完好,及時維護、更新,並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颱風、汛期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九條 (設施撤除)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後,設定申請人應當及時撤除。
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市或者區、縣規劃局和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可以按照各自職責,書面通知設施設定申請人撤除。有關受益單位應當對設施設定申請人進行適當補償。
由於前款規定的原因,經市或者區、縣規劃局或者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書面通知撤除戶外廣告設施,而設定申請人拒不撤除的,市或者區、縣規劃局和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有權代為撤除,所需費用由設定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條 (市容整治費的減免)
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開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的,其市容整治費的徵收標準應當低於通過協定方式取得陣地使用權的徵收標準。
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宣傳內容的,可以按照公益宣傳內容占戶外廣告內容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減繳市容整治費。
第二十一條 (市容整治費的存儲和使用)
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收取市容整治費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存儲,專項用於市容整治。
第二十二條 (經營中的禁止行為)
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壟斷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負有戶外廣告審核、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廣告經營或者接受廣告經營單位的掛靠。
第二十三條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處罰)
在從事戶外廣告活動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市或者區、縣工商局應當責令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未經登記擅自發布廣告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 戶外廣告內容變更,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 公益宣傳內容占戶外廣告內容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低於10%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處罰)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活動中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應當責令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到期後不按時撤除又不辦理延期手續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 違反技術標準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地點、設計圖、效果圖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前款第(一) 項、第(二) 項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市或者區、縣市政委辦公室可以責令限期撤除;拒不撤除、情節嚴重的,可以代為撤除,並責令支付代為撤除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違反規劃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處罰)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活動中違反規劃管理規定的,由市或者區、縣規劃局按照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或者內容發布活動中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行政監督)
上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機關對下級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審批機關作出的不適當審批決定,應當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民事賠償責任)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處罰程式)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款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妨礙職務處理)
拒絕、阻礙有關行政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複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訟訴 ,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另定事項)
利用車輛、船舶、飛行器等特殊載體發布戶外廣告,以及戶外公益宣傳設施和內容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施行日期與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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