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的通告

(2009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

為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為的管理,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對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為採取如下八條管理措施,詳見正文。

(2009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
為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為的管理,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對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為採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對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按照《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上海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規劃》(以下簡稱《陣地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定陣地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等規定依法受理與審批。
市綠化市容局應當根據《陣地規劃》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展示區、控制區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在編制過程中,應當徵求規劃國土、工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以及廣告協會的意見。
二、“實施方案”發布實施前,對戶外廣告展示區、控制區內新增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不予受理;對已經批准且符合《陣地規劃》設定規定的戶外廣告設施的延期申請,每次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對戶外廣告禁設區內的新增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以及已設戶外廣告設施的延期申請,不予受理。
三、禁止在本市道路紅線範圍內設定獨立式、附屬式戶外廣告設施,但公交候車亭等公益性設施的附屬式戶外廣告除外。
四、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強制拆除,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已經批准設定但不符合《陣地規劃》、“實施方案”或者本《通告》第三條規定的戶外廣告設施,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設定期已滿的,設定人應當在5日內予以拆除;不按時拆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強制拆除,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過設定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設定人拆除。設定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該設施拆除完畢;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代為拆除。
六、從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本市外環線內禁止擅自設定彩旗、條幅、系留氣球、招貼等戶外商業廣告。因市重大活動需要設定上述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經市綠化市容局批准,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違反規定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強制拆除。
七、禁止在本市外環線以內地區以及外環線以外的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設定、發布可能產生不良影響內容的戶外廣告,但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建築控制地帶設定、發布與其生產的產品或者與其經營服務有關的戶外廣告除外。違反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本通告所稱的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範圍,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可能產生不良影響內容的戶外廣告具體範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並公布。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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