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本級項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

《上海市市本級項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意在為規範和加強市級預算單位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市本級項目資金會計核算辦法
  • 適用地區:上海市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為規範和加強市級預算單位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客觀反映政府當年的預算執行情況,並為公共資源最佳化配置提供更符合實際的決策信息,根據《上海市市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對相關項目資金試行權責發生制會計核算方式,特制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一、項目資金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
(一)合理計提原則
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核算,合理計提當期費用,客觀反映政府資金的收支情況。
(二)分類管理原則
根據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區別不同類型,對年終結餘資金進行分類核算,正確反映資金歸屬。
(三)明細核算原則
對納入《上海市市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範圍的項目資金,採取細化核算科目,分項目設定明細賬,實現項目收支一一對應。
二、項目資金的核算範圍與要求
(一)項目資金是指納入政府預算項目庫管理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基本建設類項目、行政事業類項目及其他類項目。
(二)項目資金應當與其他預算撥款資金區分開來,分項目設定明細賬,分別核算。
(三)凡納入《上海市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資金,仍按現行辦法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四)基本建設類項目仍按現行辦法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三、項目資金的會計處理
(一)總預算會計
在批准的部門預算範圍內,市財政部門按部門用款計畫撥付項目資金,年終無結餘。
市財政部門撥付項目資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一般預算支出(基金預算支出)—類—款
貸:銀行存款
(二)行政單位會計
1.收到市財政部門撥入的項目資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撥入經費—項目經費—××項目
實際支付時,會計分錄為:
借:經費支出—項目支出—××項目
貸:銀行存款
2.收到從市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項目資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項目經費—××項目
實際支付時,會計分錄為:
借:經費支出—項目支出—××項目
貸:銀行存款
3.年終,預算單位應按照項目進度、契約規定及已由預算安排確定的當年應完工項目,其應付未付的項目資金結轉支出,會計分錄為:
(1)借:經費支出—項目支出—××項目
貸:暫存款—××項目
(2)以後年度實際支付時,會計分錄為:
借:暫存款—××項目
貸:銀行存款
(3)該跨年度項目全部結束後,若暫存款資金有結餘的,年終將差額部分結轉,會計分錄為:
借:暫存款—××項目
貸:結餘—專項結餘
反之,則作相反分錄。
4.已完工項目在年終結賬時,應將該項目資金的“撥入經費”科目、“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和“經費支出”科目對沖,並將差額部分結轉,會計分錄為:
借:撥入經費—項目經費—××項目
或預算外資金收入—項目經費—××項目
貸:經費支出—項目支出—××項目
(1)若項目撥入經費大於經費支出:
借:撥入經費—項目經費—××項目
或預算外資金收入—項目經費—××項目
貸:結餘—專項結餘
(2)若項目撥入經費小於經費支出,需動用歷年結餘時
借:結餘—專項結餘
貸:經費支出—項目支出—××項目
5.項目支出屬固定資產管理範圍的,在項目完工後,應同時作固定資產相關會計核算:
借:固定資產—××項目(分類詳細登記)
貸:固定基金
6.預算單位已完工的項目結餘資金,應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抵頂以後年度預算經費。
(三)事業單位會計
凡納入政府預算項目庫管理的項目資金,其收支核算在“撥入專款”和“專款支出”專用科目中核算。
1.收到市財政部門撥入的項目資金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撥入專款—××資金—××項目
2.實際支付時,會計分錄為:
借:專款支出—××資金—××項目
貸:銀行存款
3.年終,預算單位應按照項目進度、契約規定及已由預算安排確定的當年應完工項目,其應付未付的項目資金結轉支出,會計分錄為:
(1)借:專款支出—項目支出—××項目
貸:其他應付款—××資金—××項目
(2)以後年度實際支付時,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資金—××項目
貸:銀行存款
(3)該跨年度項目全部結束後,若其他應付款資金有結餘的,年終將差額部分結轉,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項目
貸:專項結餘
反之,則作相反分錄。
4.年終結賬:
(1)對未完工項目,“撥入專款”與“專款支出”不結賬,在決算報表中將軋抵數暫記“專項結餘”,即稱為“表結”
(2)對於已完工項目,應先將該項目的“撥入專款”與“專款支出”對沖,會計分錄為:
借:撥入專款—××資金—××項目
貸:專款支出—××資金—××項目
(3)完工後結餘的項目資金應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年終結賬時,應將該項目資金作“專項結餘”處理,會計分錄為:
年末:借:撥入專款—××資金—××項目
貸:專項結餘
(4)項目支出屬固定資產管理範圍的,會計處理同“行政單位”。
(5)凡執行行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可比照上述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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