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施《民兵工作條例》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實施《民兵工作條例》細則
  • 地點:上海市
  • 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時間:(1991年11月30日
(1991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全市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民兵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民兵工作實行地方黨委、政府和軍事機關雙重領導的制度。全市民兵工作由上海警備區負責。
區、縣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負責本地區的民兵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民兵組織建設和武器裝備管理;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的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組織民兵完成戰備、治安執勤任務;組織發動民兵參加兩個文明建設;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的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對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管理;擬制本地區的戰時動員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平時做好戰時動員的各項準備工作,戰時組織實施兵員動員和帶領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保衛後方等。
民兵工作直屬上海警備區領導的局、廠〔以下簡稱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單位的民兵、預備役工作,其主要職責參照區、縣人民武裝部職責執行。
第三條 鄉、鎮、街道和企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是民兵工作基層單位,負責辦理本地區、本單位的民兵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民兵組織建設和武器裝備管理;負責民兵的政治教育,落實民兵參訓人員;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治安執勤任務;組織民兵參加兩個文明建設;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的登記、統計工作;戰時組織動員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保衛後方。
第四條 全市民兵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條條支持”的原則。除直屬局(廠)外,各市屬單位和中央各部門駐滬單位應當接受和服從所在區、縣人民武裝部對其民兵工作的領導和指揮。這些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區、縣人民武裝部的工作,對本系統的民兵工作要分工一名領導同志負責,指定一個部門具體承辦,並對有關工作提出要求,加強督促和檢查。各區、縣人民武裝部應當與這些單位的主管部門加強聯繫,及時通報情況。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備區印發的《關於上海市民兵、預備役工作納入企業管理的若干規定》(滬委〔1989〕8號)。
第六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兵建設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上級政府和軍事機關關於民兵工作的指示、要求,制定民兵工作的行政規章和措施,把民兵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的總體規劃,統籌安排,明確有關部門的民兵工作的職責,協調有關工作,解決民兵工作的實際問題,確保民兵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七條 鄉、鎮和企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的設定及專職人民武裝幹部人數的配備,按照《中央組織部、民政部、勞動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基層武裝部的設定和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配備原則等問題的通知》(〔1984〕組通字16號、民〔1984〕民27號、〔1984〕勞人乾29號、〔1984〕參動字28號、〔1984〕政乾字270號)
和國家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參照區、縣人民武裝部的編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配備有關人員。
第二章 民兵組織
第八條 本市鄉、鎮、街道和生產穩定、組織健全、適齡人員夠建一個基幹民兵班或一個民兵排的企業(含機關、學校、科研單位的下屬工廠以及鄉、鎮企業)、事業單位(不含機關、學校、科研單位),都應建立民兵組織。
第九條 參加民兵組織服預備役的人員,必須是適齡公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勞動,身體健康。
第十條 民兵分為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選定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和軍地通用專業技術人員,編為基幹民兵。其餘十八歲至三十五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編為普通民兵。沿海地區和編有民兵專業技術分隊的單位,基幹民兵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十一條 建立民兵組織的單位,應將所有符合民兵條件的人員編入民兵組織。不建立民兵組織的單位,應按規定,對符合服兵役條件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對退伍軍人進行預備役登記和統計。
第十二條 民兵按照便於領導、便於活動、便於執行任務的原則編組。鄉、鎮、場編基幹民兵營(連),行政村編民兵連和基幹民兵排(班);企業事業單位、街道根據人數多少,編民兵排、連、營、團和基幹民兵班、排、連、營。
女性公民只編基幹民兵。為便於活動和訓練,編組應相對集中,原則上以行政村、企事業單位單獨編班或排。女民兵人數以區、縣為單位,控制在基幹民兵總數的10%左右。女青年較多的企事業單位和沿海鄉、鎮可適當多編。
第十三條 民兵專業技術分隊的編組,根據戰時兵員動員和民兵就地作戰的需要以及現有裝備,以企事業單位或鄉、鎮、街道為單位單獨編組,也可採取跨單位或按行業(系統)廠鄉掛鈎、就近聯片的方法編組。民兵應急分隊採取賦予任務的辦法,在基幹民兵組織中落實。
第十四條 民兵連以上的組織,軍政幹部一般各配一正一副。女民兵較多的單位,可增配一名女民兵幹部。企事業單位的民兵組織主官,由本單位負責人兼任。基幹民兵連、營長,由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或本單位負責人兼任。行政村專職民兵連(營)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三十五歲;授予榮譽稱號或有突出貢獻的民兵幹部和兼職幹部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 民兵幹部實行任命制。基層單位最高一級的民兵幹部(含副職),由本單位提名,徵求民兵和民眾意見後,按民兵工作隸屬關係,報上級黨委批准,由軍事機關任命;其他民兵幹部,由本單位黨委批准,以人民武裝部或民兵組織主官名義任命。直屬局(廠)的下屬單位最高一級的民兵幹部(含副職),由本單位提名,徵求民兵、民眾意見,經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審核後,報直屬局(廠)批准並任命;其他民兵幹部,由本單位批准,以人民武裝部或民兵組織主官名義任命。
第十六條 鄉、鎮、街道和企事業單位的民兵組織主官,由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培訓;其他民兵幹部,由基層人民武裝部負責培訓。
第十七條 全市民兵組織整頓工作,根據上海警備區統一部署進行。民兵整組應當按照《民兵工作條例》規定的內容和上級的要求,做到人員落實、時間保證、程式規範、效果明顯,並經上級軍事機關驗收合格。
第十八條 民兵組織應當建立和健全組織整頓、政治教育、幹部活動、民兵活動、基層工作等各項制度。
第十九條 設立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專用的資料室(櫃),做到圖表資料齊全、規範。未設立人民武裝部的民兵組織,應當按規定建立資料櫃(箱),確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二十條 民兵政治工作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兵工作的重要指示,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以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為主要內容的黨的基本路線教育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教育,進一步發動和組織民兵帶頭參加兩個文明建設,做好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選拔、培養、管理和使用工作,廣泛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一條 基幹民兵的教育,以國防內容為主,每年不少於四次;普通民兵的教育,主要結合徵兵、整組和利用重大節假日進行,每年不少於兩次;對每年參加軍事訓練的基幹民兵,在集中訓練期間,應當按規定的時間進行政治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堅持以集中課堂面授教育為主,同時與刊授、函授等其它輔助形式的教育有機結合起來,保證教育內容、時間和人員的落實。
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利用“青年民兵之家”、“民兵活動室”、“國防園”等場所,組織民兵上課、讀書、看報、演講、舉辦知識競賽和展覽等,使民兵政治教育生動活潑、富有成效。
第二十二條 要組織民兵開展學雷鋒、學“好八連”、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支持部隊改革和建設、擁軍優屬、完成急難險重任務和以勞養武等活動,在各項活動中鍛鍊民兵隊伍,提高民兵素質,發揮民兵作用。
第二十三條 平時,應當根據民兵擔負的不同任務、不同要求和民兵思想實際,經常地、有針對性地做好民兵思想政治工作,開展各種競賽,提高民兵練兵習武的自覺性,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第二十四條 戰時,應當根據戰前、戰中、戰後不同階段的情況,深入進行政治動員,充分做好戰前準備、參戰中的思想工作和戰後政治工作,鞏固民兵組織。
第二十五條 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應當選拔政治上強、思想好、年紀較輕、身體健康、熱愛武裝工作和具有一定的軍事素質的同志擔任。可從部隊轉業幹部、退伍軍人、優秀民兵幹部以及其他適合做此項工作的幹部中選配。
第二十六條 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部長(含副職),由直屬局(廠)黨委提名,報上海警備區審批任命;其他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由區、縣、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考核、提名,報區、縣、直屬局(廠)黨委審定,以區、縣人武部部長、政委和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命令公布。
第二十七條 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每兩年考核一次,由區、縣、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實施。對年大體弱或其它原因,不適宜繼續做民兵工作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由所在單位妥善安排。
第二十八條 對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的培養教育,主要通過集訓、刊授、函授、在職自學等方法進行,由區、縣、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和考核。新任職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必須參加上海警備區組織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輪訓。
第四章 軍事訓練
第二十九條 擔負民兵軍事訓練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必須保質保量完成各項軍事訓練任務,保證參訓人員、時間、經費的落實。
第三十條 民兵軍事訓練按照總參謀部《民兵軍事訓練大綱》和上海警備區《民兵規範化訓練實施細則》的規定,由區、縣、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在訓練基地(點)統一組織實施。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幹部和基幹民兵必須完成規定的軍事訓練課目。各級人民武裝部應按上級要求,協助教育部門搞好學生軍訓。
第三十一條 民兵軍事訓練應當嚴格按照組訓規劃,合理安排年度訓練任務;突出重點,抓好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幹部和專業技術兵的訓練;抓好基礎訓練,根據戰備執勤的需要,增強訓練的針對性;抓好訓練改革,有組織、有計畫地實行“崗前訓練”和“先訓後編”;改進訓練方法,普及電化教學和模擬訓練,講求訓練實效。
第三十二條 民兵軍事訓練的考核和成績評定,按照總參謀部制定的標準執行。基幹民兵軍事訓練考核,由區、縣、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考核合格的,頒發軍事訓練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區、縣應當建立民兵軍事訓練基地,直屬局(廠)應根據訓練需要和本單位實際,建立民兵軍事訓練基地或訓練點,做到有規範的訓練場地和完善配套的教學、生活設施,並落實管理人員,健全管理制度。民兵軍事訓練(點)建設經費,應納入所在區、縣、直屬局(廠)基建計畫統籌解決。民兵軍事訓練基地(點)在保證完成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任務的前提下,適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入主要用於民兵軍事訓練,改善基地(點)教學、訓練和生活設施。
第三十四條 民兵軍事訓練的器材和教材,除上級配發部分外,不足部分由各單位保障。民兵訓練彈藥,按上級下達的指標使用,任何單位不得超指標。
第三十五條 民兵和民兵幹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工資和獎金由原單位照發,原有福利待遇不變,一伙食補助和往返差旅費由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有關項目中開支;農村的民兵和民兵幹部,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按同等勞力收入給予誤工補貼。
第五章 武器裝備
第三十六條 區、縣人民武裝部應當依據上海警備區確定的武器裝備配備原則和配備、補充計畫,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的基幹民兵組建規劃和戰備執勤、軍事訓練的需要,制定具體配備、補充計畫,在報上級軍事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民兵武器裝備在本地區、本單位內調整、調動,由區、縣人民武裝部批准,並報上海警備區主管部門備案;跨區、縣範圍調整、調動和借用,必須經上海警備區批准。在本市範圍內,基層單位跨區、縣搬遷或民兵領導關係變更,其配發的武器裝備需帶走時,由上海警備區批准,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民兵武器裝備實行上海警備區和區、縣、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及基層單位三級管理體制。
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障民兵武器裝備處於良好的戰術技術狀態,能隨時用於執行任務,防止發生丟失、被盜等事故。
配備武器裝備的單位應當實行領導負責,落實崗位責任制,積極開展區、縣人民武裝部民兵裝備倉庫正規化建設達標和基層合格兵器室達標活動,建立和完善包括登記統計、擦拭保養、警衛值班、幹部住庫值班、倉庫聯防、檢查評比、事故報告和獎懲等內容的武器保管使用制度,做到民兵武器裝備無丟失、被盜,無鏽蝕損壞,無失職失控,無差錯事故。上海警備區負責對區、縣人民武裝部的檢查、考核,評定達標單位;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對基層單位的檢查、考核,評定達標單位。
第三十八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使用,按照上級的有關規定和上海警備區《關於民兵、學生軍事訓練武器彈藥使用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配備民兵武器裝備的單位,應當按照上海警備區制定的《區、縣、局(廠)民兵裝備倉庫正規化建設要求》和《基層合格兵器室標準》,加強民兵武器裝備庫(室)建設,完善各項保管設施和安全設施。民兵裝備倉庫的修建和改造所需經費,由區、縣、直屬局(廠)負責,納入基建計畫統籌解決;基層單位兵器室的修建和改造所需經費,由保管武器的單位自行解決。
第四十條 配發武器裝備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配齊配好專(兼)職看管人員。配發高射武器的單位,應當配齊配好槍炮技工,並比照本單位技術工人職稱評定條件,搞好槍炮工的技術職稱評定,落實有關待遇。各級人民武裝部應當堅持“先審查、後使用”的原則,選配武器裝備倉庫保管人員、專(兼)職看管人員和槍炮技工,保證保管人員隊伍的純潔;經常了解保管人員的現實表現,加強對保管人員的業務培訓;對不適合從事武器管理工作的人員,及時加以調整,妥善安置。
第六章 戰備執勤
第四十一條 民兵戰備執勤的主要任務是:參加軍警民聯防;配合部隊、武警打擊武裝襲擾之敵;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配合部隊作戰,擔負戰時勤務。
第四十二條 各區、縣、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和建哨所、配發武器彈藥的鄉、鎮、場人民武裝部,應建立晝夜值班制度,每日組織交接班。節假日和戰備期間,應增加部領導帶班。節前要將節日戰備安排、值班名單向上級備案。節後一日內要上報節日戰備情況。
第四十三條 各區、縣、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每月一日應將上月的民兵戰備執勤情況綜合上報。凡遇有調動民兵執行作戰任務,敵情動態,重大災情和搶險救災,社會治安和突發事件,軍事設施遭破壞,外國人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和未開放地區等情況,應及時上報。
第四十四條 沿海地區各級人民武裝部應組織落實軍警民聯防。負有國防工程維護管理任務的人民武裝部應依據上海警備區下發的《國防工程維護管理暫行規定》,組織民兵做好有關維護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組織民兵擔負戰備勤務,由區、縣、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根據上海警備區的部署實施。
第四十六條 組織民兵擔負作戰任務,一般情況下應先逐級請示,待批准後再實施;緊急情況下,可邊行動邊報告。
第四十七條 組織民兵守護重要目標,由目標歸屬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報上海警備區批准後實施。目標歸屬單位應當合理解決民兵的報酬。
第四十八條 組織民兵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按照市政府和上海警備區下發的《民兵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方案》和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民兵應急分隊建設和動用民兵應急分隊批准許可權,按照市政府和上海警備區下發的《民兵應急分隊戰備建設若干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武裝部應當制定和完善民兵戰備執勤預案,組織演練;加強對執勤民兵的戰備形勢教育,防止發生各類事故。
第五十條 經上海警備區批准的海防固定哨所執勤民兵的費用,由哨所所在鄉、鎮(場)負責;經各級政府批准的臨時性戰備、治安勤務,由各級政府按均衡負擔原則,統籌解決執勤民兵的報酬。
第七章 民兵經費
第五十一條 民兵經費包括由市財政通過上海警備區下撥的民兵事業費,企事業單位按規定在成本或其它費用中列支的民兵日常活動經費和有關費用,以及民兵“以勞養武”活動收入等。
第五十二條 民兵事業費由上海警備區掌管,除民兵武器裝備維修管理費外,主要分配給區、縣、直屬局(廠)人民武裝部使用。
第五十三條 民兵經費不足部分,由各級人民武裝部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經費預算,經財務部門審核和領導批准,列入各單位年度經費開支計畫,由各級人民武裝部掌握使用。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武裝部應當嚴格按照上海警備區後勤部和市財政局、稅務局制定的有關財務制度,管好、用好民兵經費,並接受財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獎勵和懲處
第五十五條 民兵、民兵組織和人民武裝幹部在參戰、支前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和批准許可權,由軍隊給予獎勵;在完成民兵工作或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等其它任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區、縣以上政府和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給予獎勵。
第五十六條 民兵工作獎勵和懲處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政府和上海警備區另行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由上海警備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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