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於1995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意在為加強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的管理,維護外灘風景區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遊覽觀光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外灘風景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 審批時間:1995年12月19日
  • 適用範圍:上海市
  • 審批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外灘風景區的管理,維護外灘風景區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遊覽觀光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灘風景區,是指東起黃浦江防汛牆、西至中山東一路和中山東二路東側人行道、南起新開河、北至蘇州河南岸範圍內的公共區域。
第三條 凡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灘風景區內的單位及所屬人員,下同),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黃浦區人民政府統一實施外灘風景區治安、交通、環境衛生、綠化、商業經營、市容景觀等公共事務的綜合管理。
黃浦區人民政府所屬的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外灘風景區各類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外灘風景區治安、交通、環境衛生、綠化、商業經營、市容景觀等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
第六條 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外灘風景區的公共環境衛生,保持外灘風景區的環境整潔。
外灘風景區內禁止下列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亂倒廢棄物;
(三)吊掛、晾曬物品;
(四)其他有礙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七條 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外灘風景區內禁止下列破壞綠化的行為:
(一)擅自占用綠地或者改變綠地用途;
(二)挖掘、折損或者刻劃樹木;
(三)採摘花卉;
(四)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或者倚樹搭棚;
(五)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的綠地、草坪;
(六)其他破壞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 進入外灘風景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完好。
外灘風景區內禁止下列損毀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行為: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等公共設施上塗寫、刻劃或者擅自懸掛、張貼宣傳品;
(二)損壞外灘防汛牆、黃浦江堤隔離護欄以及廢物箱、公用電話亭、路燈和其他照明設施;
(三)毀壞、污損路牌、噴水設施、公告欄和畫廊;
(四)其他損毀公共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 進入外灘防汛牆空廂車庫停放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車道減速慢行。
除下列車輛外,其他任何車輛不得擅自進入外灘風景區:
(一)非經營性殘疾人專用車輛;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
(三)其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批准進入的車輛。
第十條 外灘風景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擅自搭建、堆物;
(二)無證設攤經營或者兜售物品;
(三)隨地躺臥、露宿;
(四)攜犬進出;
(五)雜耍賣藝,流浪乞討;
(六)發出嚴重干擾他人的噪聲;
(七)其他有礙觀瞻或者妨礙他人遊覽觀光的活動。
第十一條 外灘風景區內商業經營項目的開發和布局,應當服從外灘風景區的遊覽、觀光功能,並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在外灘風景區內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應當徵得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的同意,並按照規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在外灘風景區內舉辦社會公共活動,應當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本市大型活動組織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准,或者報黃浦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備案。
在外灘風景區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在外灘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向外灘風景區管理辦公室備案:
(一)懸掛、張貼宣傳品;
(二)因建設、修繕、養護等需要進行施工作業;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設定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外灘風景區內經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霓虹燈、遮陽棚、招牌、畫廊、公告欄等公共設施,應當由設定單位定期進行清洗、保養和更新,保持其整潔、完好。
各有關單位在外灘風景區內對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作業時,應當自覺遵守有關規定,文明施工,保證環境整潔、道路暢通和遊客安全。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黃浦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上海市外灘風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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