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禮品上交處理辦法

《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禮品上交處理辦法》意在為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上交禮品、酬金的管理,根據《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保持廉潔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禮品上交處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0-03-15
  • 生效日期:1990-03-15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3-15
【生效日期】1990-03-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禮品上交處理辦法
(試行)
(199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上交禮品、酬金的管理,根據《上海市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保持廉潔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金銀飾品、金銀幣、金銀器皿等金銀物品,一律售予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條外幣一律向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兌換。
第四條照相機、錄音機等耐用消費品,適宜業務、辦公用途的,按有關財務制度入賬後,可留作單位使用,也可委託國營專業商店按市價出售。
第五條工藝品、紀念品、日用品可留單位陳列或作獎品使用。一般小日用品、小紀念品等,可由單位酌情處理。
第六條食品、副食品可送給單位食堂、託兒所,或公開作價處理給職工;其中,鮮活食品和易變質、腐爛的食品,受禮者可先行處理,再由單位按市價折價收款。
第七條按本辦法第二、三條規定處理和委託國營專業商店出售或公開處理給職工後所得錢款,以及直接交公的現金,應以其他收入預算科目專項上交財政局。
第八條各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禮品、酬金的收交登記、造冊入賬、保管處理等制度,嚴格有關手續,做到賬目清楚,財物相符。
第九條對收交的禮品,各單位可每半年集中處理一次。處理情況應向本單位職工公布,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主管機關和監察部門。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和禮品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記大過以下行政處分;將禮品占為己有或私分的,以貪污論,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各單位負責人要加強對禮品管理工作的領導,確定禮品收交、保管、處理的具體部門。
第十二條各級監察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負責檢查、監督。
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其他人員上交禮品、酬金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上海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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