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學外國留學生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校外國留學生本科生學籍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地發展我校的留學生教育事業,加快國際化戰略步伐,結合我國政府有關《高等院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9號令),考慮到外國留學生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大學外國留學生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 實質:學籍管理規定
  • 所屬:上海大學
  • 文號:上大內〔2009〕154號
上大內〔2009〕154號,上海大學外國留學生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一章 申請、註冊,第二章 課程和教學管理,第五章 附則,

上大內〔2009〕154號

關於“上海大學外國留學生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校部各單位、各校區、各學院: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上海大學外國留學生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上 海 大 學
二○○九年八月五日
附屬檔案:

上海大學外國留學生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上海大學外國本科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原則上按照上海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結合我國政府有關『高等院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9號令),考慮到外國留學生的具體情況,特作如下相應規定:

第一章 申請、註冊

第一條 申請者條件
1、申請者應是品德良好、願意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紀律、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的外籍人士。
2、申請者應具有高中畢業學歷,成績良好。
3、申請者應通過相應的漢語水平考試(HSK),其中申請國際交流學院的漢語言專業的學生應達到HSK三級或以上水平;申請理科、工科及藝術類專業的學生應達到HSK四級或以上水平;申請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學生應達到HSK5級或以上水平;申請文科類專業的學生應達到HSK6或以上水平。
4、對於申請除國際交流學院的漢語言專業外專業的學生,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4.1申請入學者如未能提供HSK相應等級證書,可以提供漢語學習的證明,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可作為試讀生入學。
4.2試讀生的課程安排和學費標準等同於正式本科生。
4.3試讀期原則上為一年。
4.4本科試讀生在試讀期間獲得與入學條件相符的HSK等級證書且各門考試成績合格者,可以取得本科生學籍,學校承認其在試讀期間所修的本科課程的學分。
4.5試讀期間未能獲得與入學條件相符的HSK等級證書或取得學分不足所選課程學分的1/2者,作為普通進修生結業,不退任何費用。4.6漢語水平低於HSK三級的申請者原則上需先在國際交流學院進修半年至一年的漢語,再行申請本科。
5、對於申請轉專業或轉院校以及專升本的留學生應提交相關的學習證明、成績單和所轉入專業類要求的相應的HSK等級證書,並由接受學院對其已修課程的學分進行確認並報主管部門和主管校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插入相應年級專業班級學習。
第二條申請人應交驗的材料
1、《上海大學外國留學生入學申請表》。
2、《在華事務和經濟擔保證明書》。
3、經公證後的學歷證書及成績單原件。
4、兩封推薦信(高中任課教師)。
5、報名費。
第三條 通過國家交流項目或校際交流項目來我校學習的外國籍本科生按有關規定或協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四條 申請秋季入學的留學生應於每年7月31日之前將申請材料送到國際交流學院招生辦公室。申請材料由教務處、院(系)、留學生辦公室共同審核。留學生招生辦公室負責在8月15日之前向被錄取者傳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簽證材料。 申請春季入學的留學生,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將申請材料送到國際交流學院留學生招生辦公室。留學生招生辦公室負責在次年2月15日前向被錄取者傳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簽證材料。第五條 被錄取的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國際交流學院留學生辦公室及相關院(系)報到註冊,並按規定交納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

第二章 課程和教學管理

第六條 外國本科留學生均應按《上海大學本科教學計畫》的規定修讀所在專業的課程,並取得相應的學分。根據外國留學生的特點,作如下調整:
1、免修課程:
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
毛澤東思想概論
鄧小平理論與“三個代表”
當代世界經濟與政治(文科)
思想道德修養
法律基礎
軍訓與軍事理論
大學語文
形勢與政策
2、《中國概況》作為本科留學生必修課程。國際交流學院每年冬季學期為全校留學生本科生開設《中國概況》課程。
3、母語或國家官方語言為英語的學生免修大學英語課程。
4、母語或國家官方語言為非英語的學生,大學英語課程可作為選修課,是否修讀大學英語課程,由學生自主選擇。
5、體育課作為選修課,是否修讀體育課程,由學生自主選擇。
6、國際交流學院漢語言專業的學生必須修讀第二外語。
7、專業必修或限選課程不及格者,應按留學生收費標準每學分250元人民幣交費重修;同一門課程中國政府獎學金留學生第二次重修時需自己支付重修學費。
8、免修課程的相應學分都為減免學分,不以其它選修課學分替補。個別院、系、所如確實認為留學生在該專業學習過程中可以免修或可以用其它學分代替某課程學分,應上報教務處,經教務處同意可以確定為免修或用指定課程替代學分。
9、所有留學生本科生都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在指定網站或進入上海大學校園→管理機構→教務處→選課,選擇應讀的課程。因個人原因不能及時選課者,後果自負。教務處應根據留學生學習的實際情況,儘可能確保留學生在第一輪選課中選課成功。
第七條 承擔培養本科留學生的院系應負責留學生的日常教學管理,把他納入管理中國學生的軌道。院系應重視對留學生的學習指導,指派專人協助留學生制定學習計畫,指導留學生完成學業。學院輔導員應關心留學生的日常學習生活,推薦品學兼優的本學院學生和留學生結對子,使得留學生能夠克服困難、儘快適應本科專業的學習。
第三章 轉院系、休學、復學、退學
第八條 轉院系的留學生應在一年級開學後兩周內、或一年級和二年級春季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需重新交納報名費、填寫《留學生院系變動申請表》及相應要求的HSK等級證書,經教務處、院(系)、國際交流學院審批同意後轉入所申請的院(系)學習。
第九條 休學最長年限為3年。自費生向所在院(系)、教務處和國際交流學院留學生辦公室提出申請,政府獎學金生還需向本國駐華使館和中國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申請。外國留學生休學申請獲得批准後,應到所在院(系)辦理好成績單,遞交到國際交流學院留學生辦公室,並辦理好相關的校內證卡手續和簽證手續。
第十條 休學的自費生如要復學,應於2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教務處和國際交流學院留學生辦公室批准後方可復學;休學的政府獎學金生如要復學,應於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教務處和留學生辦公室、學生本國駐華使館和中國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批准後方可復學。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本人申請退學者;2、復學申請未被批准者;
3、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者;
4、患有傳染性疾病不適於在中國境內停留者;
5、每學期曠課累計達五十學時者;
6、嚴重違反校規校紀者;
7、在校期間有反華言行,情節嚴重者;
8、觸犯中國法律並被中國司法機關處以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十二條 退學的學生,原則上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三條 因違反中國法律和校規校紀被勒令退學者,學費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學者,按留學生退費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退學者應在離校前辦好各類退學手續,包括校內的證卡手續和簽證手續。
第四章 學制、結業、畢業與學位
第十五條 本科留學生學制為四年,因故不能及時畢業者可以申請延長,延長期限最多為三年。延長期間按留學生重修學分學費標準交納學費。提前完成學業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但在校本科課程的學習時間不得少於三年,而且需要按上海大學自費留學生收費標準交齊所選學分應付的學費。對於轉院校或專升本的插班生學制最短為二年。按實際學習時間交納學費。
第十六條 本科留學生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取得所在專業規定的學分這,允許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在七年內未獲得畢業所要求的應修學分者,應做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十七條 取得畢業資格的學生,凡符合《上海大學外國留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的有關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學校批准,自二00九年九月開始實行。同時上大內【2005】230號檔案廢止。以前的規定若與本辦法牴觸,以本辦法為準。凡本辦法中條款與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有衝突,則以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為準。
上 海 大 學二○○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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